3月3日,吉林省药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公示了一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梳理发现,2020年11月份,福建省药监局发布了药品质量检测结果,其中通化市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抗骨增生片经龙岩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 20200269), 报告显示标示“重量差异”项不符合规定。在送达到吉林省药监局后,该局对通化市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抗骨增生片(批号: 191002)共20484盒(取样2盒,其中留样数量为12盒),入库20470盒,全部进行了销售。该批产品规格为48片/盒,销售价格每盒2.6-4.2元不等,违法所得计算为64174.80元,货值金额计算为64596.00元。
依上述药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 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如下:1、没收召回的139盒抗骨 增生片(批号: 191002);2、没收违法所得64174. 80元;3、 并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64596. 00元;罚没款总计128770. 80 元。
值得注意的是,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因销售假劣药而被处罚的案例,在2020年5月,通化市利民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曾因未按照操作规程留样,中药材柴胡留样数量不足而被吉林省药监局曝光,并且在2019年期间,也因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而被收回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
无独有偶,近日,江苏省药监局也发布了一家药企生产销售劣药的公示,其中该药企被罚没近500万!
根据处罚书的显示:宝利化(南京)制药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甲磺酸二氢麦角碱缓释片(批号:1904001)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劣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应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对宝利化(南京)制药有限公司处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共1583613.64元;
2.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3170088.79元。
罚没款总计:4753702.43元。
销售假药,两家药店责任人被刑拘
除了上述两家药企因存在销售、生产劣药的行为被处罚外,在医药市场的领域,作为药品销售的药店合规买卖也是需要遵守的。可近日,就有两家药店老板因销售假药而被刑事拘留!
3月2日,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发布两起关于药店销售假药的案例。
据悉,2018年6月至2019年6月期间,朱某强、钟某为了牟利,在玉林市某药业公司药店内销售虫草清肺胶囊,经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虫草清肺胶囊“经检验不符合规定”。之后,该管理局没收了药店内尚未销售的160盒虫草清肺胶囊及药店违法所得。2020年,朱某某、钟某因犯销售假药罪,分别被玉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
2020年9月,市检察院在公告期满后以玉林市某药业公司、朱某强、钟某为被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3被告针对卖假药一事,支付销售假药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16845元。
对于药品市场需要重点监管外,医疗器械的生产也是药监局的检查之一,3月3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两则生产假劣口罩的行政处罚书,其中天津天达工贸总公司、天津陆森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两家医疗器械企业因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及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而被分别处于79200元和35000元的处罚。
所以,无论是药品的生产、销售企业还是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遵守相应的药品管理规定才是药企的“保护伞”!
▪ 内容来源 | 医药资讯地方台(yiyaoguanchaj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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