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户(包括居民户、暂住户、其他住户等)5元/户/月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委托供水等具有社会服务职能的单位或各区城市局负责征收。已实施物业管理的小区,可由物管公司代收代缴已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住户减半收取
单位或个人装饰和修缮房屋弃置的渣土、装潢垃圾2.5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本市市区城镇范围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省、部属单位、外地在宁单位、三资企业、民营企业、私营企业等),部队所属企业、医院等4元/人/月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收费处负责征收。每半年收取一次。(上半年3月份,下半年9月份收取)按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向单位或业主收取
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
(含部队所属)4元/人/月 4元/床/月按在册职工、床位数、餐饮面积、娱乐等级分别收取
各行业农贸市场21.5元/吨
(立方米)由南京市城市管理局收费处(各区)收费站负责征收按垃圾产出量收取
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食品加工店、超市、专业市场、旅游景点、单位食堂、废品收购站30元/吨
(立方米)
餐饮业1.5元/平方/月按营业面积收取
娱乐业一级以上
(含一级)1000元/户/月按物价、文化管理部门核定的等级收取
二级以上
(含二级)800元/户/月
二级以下600元/户/月
美容美发、洗染、照相等其它服务行业40元/户/月按经营户收取
长途汽车营运点(国营、社会)40元/辆/月按实有车辆数收取
产生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5元/吨由市固体废弃物管理处负责征收按图纸,现场测算后收取
一、法律依据:
1、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计价格[2002]872号文;
2、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加强监管,具体收费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五十三条规定:拖欠城市生活垃圾费的,可以按照每日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拒不交纳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3、《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居民和单位应当交纳公共卫生费,用于街巷的清扫保洁。
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2003]13号文;
5、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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