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某某,男,1984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苏某某,男,199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汪某,男,1996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称:市监管局)负责受理审核上海市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工作,核准企业名称,核发营业执照。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万达信息)为市监管局提供企业“一窗通”服务网站及相关应用系统的运行维护和保障服务。顾某某、苏某某系万达信息企业服务事业部员工,二人均被派驻市监管局工作,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系统的运行维护。
2020年6月,汪某与顾某某结识并商议,由汪某通过网络收集企业在向市监管局申报企业名称过程中,需要通过违规手段进行审核的需求,并将待审核或已被退回申请的公司名称发送给顾某某,顾某某进行非法修改审批。
2020年6月至8月间,顾某某进入上海市监管局企业名称登记系统数据库,将关联上述公司审核状态的数字代码由“退回修改”改写为“申请预审”状态。同时,顾某某将非法修改审批数据的情况告知苏某某,并要求苏某某帮助查询当日审批人员姓名及ID,随后顾某某通过企业名称登记系统后门程序,冒用当日市监管局审批人员账号登录,将待审核公司名称予以审核通过,进而帮助企业违规获取名称登记。
经查,顾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帮助汪某及张某某、刘2等人非法登记企业名称共计40余家,并从汪某处收取人民币15万余元,从张某某处收取人民币3.2万余元。苏某某从顾某某处非法获利1万余元;此外,汪某个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8月14日,顾某某经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汪某在上海市宝山区XXX路XXX弄XXX号XXX室暂住地被抓获。8月15日,苏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上述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顾某某、苏某某结伙,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且系共同犯罪;汪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人员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上述被告人的行为均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顾某某、苏某某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顾某某、苏某某、汪某自愿认罪认罚,且顾某某、苏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均可予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法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顾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二、苏某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三、汪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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