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公安局忻府分局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野外禁火工作要求,严厉打击焚烧秸秆等违法行为,对2021年2月19日至22日曹张乡北兰台村、东楼乡东楼村、北义井乡北湖村、董村镇刘家山村、白家山村、兰村乡晏村发生的6起违法行为涉及的7名违法行为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具体如下:
2月19日,曹张乡北兰台村村民邢某贵,点燃自家地里秸秆。
2月22日,东楼乡东楼村村民张某昌、张某厚在东楼村与段庄村交界地里,将秸秆和垃圾一起点燃。
2月22日,北义井乡北湖村村民银某怀在地里焚烧玉米秸秆。
2月22日,董村镇刘家山村村民刘某花在地里点燃秸秆。
2月22日,董村镇白家山村村民张某平在地里焚烧秸秆。
2月22日,兰村乡晏村村民王某花在地里焚烧秸秆。
去年以来,我市严厉打击各类野外用火违法行为,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去年全市公安机关共办理各类野外违法使用明火行政案件共485起,处罚488人。其中行政拘留169人,罚款144人,警告175人。办理刑事案件4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5人。
当前正值春季防火关键期,忻州公安机关把遏制森林和草原火灾多发态势作为当前最重大的政治任务,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下发禁止野外用火的通知通告,加大防范巡查力度,加强重点人员监管,对发现的违法用火行为立即制止,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罚。
忻州公安提醒:不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不在林区吸烟、烧烤、野炊;坚决禁止春耕备产烧荒、烧枯枝杂草、烧秸秆等野外违规用火行为,一经发现,警方将依法予以严惩!
来源:忻州公安、首善忻府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元宵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通告
元宵节将近,为有效预防火情火灾发生,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元宵节期间进一步严厉打击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忻府区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对所属各村(社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巡查、监管。
三、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批发、零售)、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四、对元宵节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不接受检查、不听劝告、擅自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由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严厉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110、0350-2025656、0350-8675829
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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