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房棚改,同意率和签约率都要达90%以上!
有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未处理的,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
征询后同意率达不到90%的,不得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安置房原则上以原地段和就近地段安置为主,异地安置的必须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长春征收新政来了!
25日,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发布《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十四五”期间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棚改意见”)公告。
在棚改意见中明确了“十四五”期间棚改目标: 全市以三环以内集中连片棚户区为重点,计划改造棚户区约3.8万户,“十四五”期间基本完成三环以内现有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这三种房子有机会列入棚改
城市棚户区改造主要针对 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
棚户区 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功能不完善、人均建筑面积小、配套设施不健全、房屋安全和消防隐患多的平房。
危旧房 指建筑物使用年限超过45年、配套设施不完善和使用年限未超过45年但经工程检测和技术鉴定确定为D级危房,以及影响城市建设实施或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影响城市景观和功能的危旧楼房。
“ 城中村” 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已被建成区包围、半包围或与建成区连接成片的自然村屯。
对某些不规则地块,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报计划时,可结合地块周边规划路网和地块面积大小,在同一规划单元内采取面积置换方式,划定棚户区改造范围。
对城市棚户区内包含的少量工企单位,经有关部门确认与棚户区不可分割的,可纳入棚户区地块一并改造。纳入的工企单位占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棚户区总占地面积的30%。
棚户区改造有三种改造方式
根据棚户区分布现状,综合考虑规划条件、建设年代、布局形态、经济价值、技术方案等因素,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危房、棚户区较集中区域(50户以上或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且能实现自求平衡的棚改地块,可实行成片改造,可采取属地政府自行投资改造、引入市属平台或社会资本参与改造等方式进行。
(二)对不能自求平衡棚户区改造地块,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征得全体居民同意后,可实施原址翻建。原址翻建具体程序和实施细则另行规定。
(三)对不能成片改造,且拆除后属于绿化用地、道路用地以及其它公益事业用地的平房和危旧楼房,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实施征收,本着“谁利用、谁出资”的原则,由用地主体出资。
以下情况不能参与棚改
棚改意见中强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棚户区界定的有关要求。
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与棚户区改造项目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除外)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户区改造;
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的房屋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户区改造;
严禁将棚户区改造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
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户区改造。
另外,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棚改项目,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实施单位。建立棚户区改造实施单位信用评价机制。有房地产开发遗留问题未处理的,不得参与棚户区改造。
危房棚改同意率和签约率都要达90%以上
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申请将地块(D级危房除外)列入棚改计划前,应以户为单位充分征求居民意见。
征询后同意率达不到90%的,不得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
同意率达到90%的,由市安居办提报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
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据会议纪要下达征收范围公告,并启动预评估工作,编制补偿方案,与居民预签协议。
在预签协议期限内签约率达到90%以上的,补偿方案、征收决定、补偿协议生效;否则不生效,棚改地块取消。被征收人征收改造意愿未达到规定比例或预签协议未达到比例的,原则上3年内不予安排改造计划。
未按期足额存补偿资金的,取消开发权
对征收条例出台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和实施协议征收的项目,由各辖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督促实施单位足额存储补偿资金,并按法定程序启动征收。
对规定期限内不能足额存储补偿资金的,由属地政府收回项目开发权并重新确定实施单位。
对重新启动征收的地块,属地政府也应征询居民意愿。居民同意率达不到90%的,对能够分割且不影响地块整体规划建设的区域,可从棚改地块中剔除。
棚改安置原则上就近工程,实行永久性质检
安置住房规划选址应充分考虑棚户区居民的工作和生活需要,原则上以原地段和就近地段安置为主;异地安置的,必须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
工程质量严格执行竣工分户验收和永久性标识制度。同步配套建设基础设施。
明确产权产籍,加快棚改安置住房产权办理
因历史原因,房屋转让没有办理转移登记的,在征收时签订补偿协议的房屋占有人,可以凭证明房屋权利归属的材料,申请办理回迁房屋产权。
未登记房屋,在征收(拆迁)时按合法建筑调换产权的,应按回迁房屋办理产权,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中确认的被征收人为房屋所有权人。
因征收(拆迁)导致房屋灭失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凭征收决定或《拆迁许可证》和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销房屋所有权。
拆迁不找差价
无法定理由拒迁可依法强制执行
对棚户区住宅房屋征收,选择产权调换(房屋安置)的,实施原面积部分“拆一还一”,不找差价,对合理扩大面积(即上靠标准户型)部分,只收建安成本。
对特殊困难家庭,免收扩大面积部分费用。
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参照房屋安置,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面积部分的差价。
除征收政策法规之外,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迁出的居民,予以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20%的奖励。
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计算商品住房市场价格的时点,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确定。对在规定征收时限内无法定理由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
对棚改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
必须走招拍挂
棚户区改造涉及回迁安置住房和公益用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以划拨方式供地。
对棚户区改造中腾出的存量建设用地,用于工业、商服、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以招拍挂方式供应给中标单位。
市财政部门设立棚改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
鼓励安置住房和原址翻建住房采用装配式或钢结构等新型建材,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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