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mg/100ml!濮阳一男子酒后开车被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20〕1280号
被告人席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南乐县**镇**村**街**号,现居地青岛市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庄。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席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5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席某某酒后驾驶豫******号白色宝骏牌小型客车,沿黄岛区阅武路自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是212mg/100ml。经抽取血样检测,在送检的席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1.4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2、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情况;3、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4、证人王某某、刘某某证言;5、被告人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简易判处被告人席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管春平
2020年12月9日
信息来自: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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