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室盗窃,这是一个我们都很熟悉的词,其实,入室盗窃,顾名思义指的就是进入房间,秘密窃取。入室盗窃和入室抢劫极易转化。
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看到过很多盗窃案,其中入室盗窃也是比较多,也许有人会说如今的时代盗窃是不文明的事情,大家都是要颜面的,不会轻易做出这种事情的。
是的,确实如此,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是不可避免会发生,总有些人因为各种原因要走上犯罪的道路。当然,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有很多人是给犯罪者留了后路的,比如说有的人开门把钥匙忘记在了门上,又或者有的人出门之后忘记了锁门等等。
今天上午,就收到了这样一条来信咨询:入室盗窃被反锁室内,因妇女原因放弃性侵,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何某凌晨在某小区寻找作案目标时,发现四楼一户人家防盗门虚掩着,于是就悄悄溜进了客厅,开始翻箱倒柜,然而却并没有发现有价值的物品。
恰在这时,一阵风刮过,防盗窃门关上了,何某被关在了室内,无法逃脱,何某干脆躺在客厅沙发底下,睡起了觉。一觉过后,何某听到男人走出了卧室,上班走了。
何某便悄悄来到了卧室,发现一位妇女正在睡觉,何某顿生了邪念,扑上床按住妇女正欲性侵时,何某惊恐地从床上跳下。
原来,睡觉的妇女因火灾面部被烧伤了。何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逼着妇女拿出了家里的5000元现金后逃离了。妇女报警后,警方通过附近监控锁定了何某,并将在网吧上网的何某抓获了。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看完案例,你有什么样的想法呢?有人说这不就是典型的盗窃吗?当然,也有人说是抢劫,还有人说是强奸,大家说法都不一样,对此,你怎么看呢?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在上述案例中,何某趁妇女老公上班去了,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但是因妇女被烧作的面部,何某受到了惊吓,因妇女的丑陋放弃了强奸行为,为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讲到这里,又有人问到底什么才是犯罪中止呢?你知道吗?
其实,《刑法》第二十四条【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罪,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当然,在上述案例中,何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胁迫妇女拿出了家里的5000元钱,侵犯了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客观不法性;并且何某抢劫的主观故意明确。也就是说何某涉嫌了抢劫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这时候,有人开始疑惑了,都追到家里去偷了,还不是盗窃吗?在上述案例中,何某趁该户人家防盗窃门没有关的机会,溜进室内窃取了财物,何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侵犯他人的财产占有权,仍积极为之,可见他具有盗窃的主观故意。所以说,何某涉嫌了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现在,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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