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碧江区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黄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作出批准逮捕。
基本案情:2020年7月,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伙同周某某,利用黄某某本人身份证在中国农业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共办理4张银行卡,并将全部银行卡提供给周某某使用。自2020年8月3日以来,二人开设的银行卡账户收到以兼职刷单等各种名义实施诈骗转入资金高达三百万元。
据统计,我院2021年1月受理审查逮捕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案件20件21人,同比增长100%,审结17件19人,审结率90.48%。
检察官提醒:近年来,电话卡、银行卡成为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持续高发的重要根源。2020年10月10日,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全国“断卡”行动部署会召开。对电信诈骗等犯罪实施打早打小,斩断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行为链条,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检察官普法: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2019年10月25日,最高法发布“两高”《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转自 碧江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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