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点】
征收补偿的对象通常应当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但涉及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的情况,因征收给承租人造成的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该损失与房屋征收行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承租人有权要求征收人给予补偿。根据合同相对性一般原理,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房屋租赁合同如果只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而因政府征收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则为不能归责于双方违约,对因此造成承租人相应的财产损失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然而,征收行为不但导致被征收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并且将随着征收工作的推进最终导致房屋的灭失,承租人不能继续经营产生的收益等损失只能向征收人主张。
【裁判文书】(2020)皖行终1149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经营性房屋产权与承租人就补偿利益分配进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尊重;如若未约定的,承租人依法享有主张并获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权利。
司法实践中,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通常为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同时一些政策性公房租赁人作为利害关系人亦可给予相应诉权。但对于普通民事法律关系的承租人而言,一般无权对涉案项目行政征收行为本身施加不必要的影响,其相关民事权益宜通过向民事出租人提出主张而实现。当然,由于后续补偿决定依照安置补偿方案如果包含了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行政补偿,则对于行政补偿行为可以考虑给予营业性租赁人相应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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