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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 海 镇 人 民 政 府
关于持续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和重申严禁燃放烟花鞭炮有关规定的
通 知
近年来,在贯彻执行《陆丰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规定》中,陆城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支持配合,认真遵守执行,形成了自觉禁止燃放烟花鞭炮的良好风气,使我镇禁止燃放烟花鞭炮和孔明灯(许愿灯)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春节、元宵将至,为进一步巩固疫情防控工作和创文创卫工作成果,提升城市形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央和省、汕尾市、陆丰市关于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措施的部署要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东海镇人民政府重申:加强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严禁在陆城燃放烟花鞭炮和孔明灯(许愿灯)。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镇大型公共集会、聚餐、群众性文化活动、文艺演出、农村民俗活动,以及可能导致人员大量集聚的各类活动,一律暂停或取消。
二、出现发热、咳嗽、乏力、腹泻等症状时,请马上佩戴医用口罩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医,就医过程中减少家属陪伴、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疾病传播风险。
三、引导出门在外的家属春节期间尽量在工作地休假,错峰返乡,减少流动和聚集。
四、返汕来汕人员要及时向居住地所在村(社区)报备,主动如实报告近14天行动轨迹,配合镇、村疫情防控四人小组做好相关健康管理工作。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未经批准不得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镇政府已组织公安、行政综合执法队、镇消防队、镇安监站、村(居)委会网格联防队等部门在陆城范围内进行巡查,发现违反规定燃放烟花鞭炮和孔明灯(许愿灯)的单位和个人将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六、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鞭炮和孔明灯(许愿灯)的单位和个人,按《陆丰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鞭炮的规定》和治安管理法规,分别作以下处罚:
(一)燃放烟花鞭炮和孔明灯(许愿灯)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罚款1000—5000元,并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二)燃放烟花鞭炮和孔明灯(许愿灯)的个人罚款500—2000元,电视台曝光,并处行政拘留15天。
特此通知
陆丰市东海镇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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