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发热门诊体系规范化建设的通知》,该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生效。
原文如下: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加强发热门诊体系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各区(市)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市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提高疫情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能力,就加强我市发热门诊体系规范化建设提出以下要求。
一、规范构建发热门诊体系
全市根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按照规范要求、应设尽设的原则,分别设置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发热探头,发热门诊设置由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向区(市)县卫健部门提出申请、市卫健委批准并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后统一设置,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和发热探头由各区(市)县卫健部门按要求设置。
(一)发热门诊设置。全市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儿童专科医院和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医疗救治组关于应对秋冬季新冠肺炎疫情医疗救治工作相关要求,规范化设置发热门诊,配备专用CT,患者挂号、就诊、交费、检验、辅助检查、取药等诊疗活动全部在发热门诊内完成。鼓励其他有条件的三级专科医院设置规范化发热门诊。
(二)发热诊室设置。在全市二级以下综合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二级甲等及以上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三级乙等和二级甲等妇幼保健院,中心卫生院,已创建或拟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规划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服务能力较强或有需求的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诊室。
(三)发热哨点设置。在全市二级甲等以下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二级甲等以下妇幼保健院、一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未创建或未纳入社区医院建设规划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发热哨点。
(四)发热探头设置。个体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发热探头,要因地制宜设置预检分诊点、临时隔离点。
二、规范患者接诊转诊流程
各区(市)县要按照分级诊疗和镇村一体化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作用,建立辖区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发热探头的对口关系,构建辖区网格化发热门诊体系,形成发热患者“15分钟”医疗圈。
(一)疫情应急响应期间,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个体诊所、门诊部不得收治发热等可疑症状患者,相关信息应张贴于醒目处告知患者;如就诊患者中发现发热等可疑症状患者,要立即安置于临时隔离点,做好患者信息登记。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应在1小时内将接诊信息上报所在区域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导下对病人进行转运。个体诊所、门诊部在1小时内将接诊信息上报对口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原则上由对口的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对患者进行转运。各区(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操作性强且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转运流程。
(二)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应落实好首诊负责制和预检分诊。当接诊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时,应将发热患者安置于隔离间,并立即采取留观措施,做好信息登记,及时联系120或专用车辆,就近转运到设有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治疗,做好转诊记录。
(三)发热门诊要规范和细化发热患者筛查、接诊、留观、转诊工作流程。预检分诊发现的发热等可疑症状患者,由专人按指定路线引导至发热门诊就诊。要做好患者身份信息登记,加强流行病学问诊,强化新冠肺炎临床症状早期识别。原则上患者挂号、就诊、交费、检验、辅助检查、取药等诊疗活动全部在发热门诊内完成,可疑患者全部单人单间留观,待核酸检测结果明确后再作进一步处置。
三、加紧排查整改补齐短板
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辖区发热门诊体系建设,要组织专业人员,对照相关标准,科学评估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和发热探头建设达标情况,网格化收治体系构建情况和接转诊流程运行情况,认真分析短板缺陷,及时落实改进措施。
(一)各区(市)县发热门诊体系整改、建设工作应于2021年2月8日前完成,并于2021年2月9日前将发热门诊体系规范化建设总结报告报送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医疗救治组。对于个别改造工程量大、工期长的项目,最迟应在2月底前完成。
(二)各区(市)县要督促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根据自身职能职责,春节前组织一次医务人员新冠病毒感染和呼吸道传染病防治、院感防控等相关知识的针对性培训,重点提升基层医务人员发现甄别病例能力和自我防护能力。
(三)各区(市)县要结合个体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小微医疗机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发热等可疑症状患者接转诊奖励惩戒机制。对及时发现、报告、转诊可疑患者,给予相应个体诊所、门诊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通报表扬和奖励,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发热门诊体系建设经费按照市、区(市)县两级财政分摊的原则进行保障。市级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建设资金由市级财政给予保障,区(市)县公立医院、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发热门诊、发热诊室、发热哨点、发热探头建设资金由各区(市)县财政给予保障。
特此通知。
成都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1年2月1日
来源: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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