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道伐虢
【原典】两大之间,敌胁以从,我假以势①。困,有言不信②。
【注释】①两大之间,敌胁以从,我假以势:假,借。句意为:处在我与敌两个大国之中的小国,敌方若胁迫小国屈从于他时,我则要借机去援救,造成一种有利的军事态势。②困,有言不信:语出《易经.困》卦。困,卦名。本纷为异卦相叠(坎下兑上),上卦为兑为泽,为阴;下卦为坎为水,为阳。此计运用此卦理,是说处在两个大国中的小国,面临着受人胁迫的境地时,先说援救他,让他相信,然后背信而消灭他。
【解义】处在夹缝中的小国,情况会很微妙。一方想用武力威逼他,一方却用不侵犯它的利益来诱骗它,乘它心存侥幸之时,立即把力量渗透进去,控制它的局势,所以,不需要打什么大仗就可以将它消灭。
假道伐虢此计的关键在于“假道”,这里的“假”是假借、借用的意思。假道伐虢的含义是善于寻找“假道”的借口,善于隐蔽“假道”的真正意图,突出奇兵,往往可以取胜。在《三十六计》里,“借”的应用最多,比如借刀杀人、借尸还魂、指桑骂槐、李代桃僵、树上开花、偷梁换柱等等,都包含了借用、假借的意思。与此非常类似,金融业务领域也有很多的假借、借用,就是所谓的借用通道或者包装来实现融资的目的。我们今天用假道伐虢来类比委托贷款。
根据2018年1月央行发布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委托贷款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委托贷款是绝大部分商业银行的基础业务之一,在整个社会融资规模中的比例也很高。
(中国人民银行)初步统计,2021年1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56.36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55.06万亿元;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 2.13万亿元;委托贷款余额为11.45万亿元;信托贷款余额为7.49万亿元;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3.47万亿元;企业债券余额为23.93万亿元;政府债券余额为38.49万亿元;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7.42万亿元%。
由以上数据可知,1月底委托贷款存量余额11.45万亿,占全部社会融资规模256.36万亿的4.5%,是仅次于企业贷款和企业债券的第三大社会融资模式,且高于境内非金融企业股票余额和信托贷款余额。这个11.45万亿的数字虽然排在第三,但如果和4年前相比,相对规模(比例)反而下降了很多。我们可以跟2017年末的数据比较一下。
(中国人民银行)初步统计,2017年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174.64万亿元。其中,对实体经济发放的人民币贷款余额为119.03万亿元(占比68.2%);对实体经济发放的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余额为2.48万亿元(占比1.4%);委托贷款余额为13.97万亿元(占比8%);信托贷款余额为8.53万亿元(占比4.9%);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为4.44万亿元(占比2.5%);企业债券余额为18.37万亿元(占比10.5%);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余额为6.65万亿元(占比3.8%)。
也就是说社会融资规模在过去的3年里增长了45.6%(新统计的包含了政府债券),但委托贷款不但没有增长,总量和占比反而都有明显的下降,其中主要原因就是2018年1月央行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也就是江湖上传说的“委贷新规”,正式这个新规的出台导致了委托贷款业务的明显萎缩。我们本文以“委贷新规”为主线,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进行简单梳理。
委贷新规出台的背景
委托贷款业务由来已久。我们在《金融思维》里曾把金融业务分为四类:投资业务、资管业务、投行业务、通道业务。委托贷款可以看作少部分的资管+大部分的通道业务,也就是借贷双方借用银行通道来实现融资活动。
委托贷款根源于企业之间(也包括个人)的借贷。在社会经济过程中,企业之间经常会发生借贷行为,这些企业借贷有些在企业之间直接发生,而有些则经由金融机构来受托实现。相比于企业间的直接借贷,委托贷款在很多方面都有优势。
从监管层角度看,企业间借贷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不受数量监控和制度约束,一定程度上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监管,并且可能且曾经因大量的民间借贷出现过区域性金融风险。而通过委托贷款则可以比较容易进行方向引导、制度约束和数量监管,便于从全局掌控金融业务的态势。
从委托方看,委托贷款可以借助银行的专业能力实现一定的客户调研、风险评估、担保设立、贷款管理和回收。在出现风险时,委托贷款的优先受偿也优于普通的民间借贷,包括在主张权利、发起诉讼、拍卖追偿时都因为是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享有很多便利。相反,如果不经过委托贷款而直接采用企业间直接借贷,则或者因信息不对称而出现决策失误、操作失误,或者是因为对企业经营情况没有专业评判能力和人员而未能对风险进行预判或及时采取措施。另外,金融贷款业务属于专门许可的特殊业务,非银行类企业不能经营贷款,通过委托贷款形式也可以尽量避免违法经营的潜在风险。
从借款人看,委托贷款属于金融机构规范的信贷业务,有银行作为受托人的加入,可以提升整个金融业务的规范程度,包括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委托人的资质、贷款合同的规范性等等,从而尽可能规避资金端的各种潜在风险。另外,委托贷款的利息还能起到相当的税盾的作用,从成本上优于企业间的借贷。
从银行作为受托人的角度看,委托贷款因为银行不承担信用风险而只收取托管费,属于所有银行业务中风险最低而性价比最高的,大部分银行都愿意开展规范的委托贷款业务。此外,通过委托贷款,银行还能增对加借贷双方的服务粘性,为其他业务增加潜在机会。
当然,委托贷款也有一些不利的地方,比如因为中间有管理费,从而或者增加了借款人的成本或者降低了委托人的收益;比如委托贷款把借贷双方的资金流动显化,这不利于一些想隐藏自己资金投放或借贷资金的企业(有些民间借贷就是不想让借贷显化)。不过整体而言,在国企的几十年来,委托贷款的规模都是随着经济活动增加而蒸蒸日上,特别是从2012年开始的大资管时期,各路资金都有通过委托贷款开展类信贷业务,其中甚至包括了公募基金子公司、券商资管公司、私募基金公司等,甚至包括一些政府设立的产业基金。
2007年开始的次贷危机造成了中国10万亿的货币放水,而此时恰恰是房地产企业和地方融资平台的强烈资金需求的起点。一边是万亿级别的资金供给,一边是同量的资金需求,但传统的银行的贷款政策和数额控制都不能满足这样洪水猛兽的资金供需,于是出现了包括委托贷款等方式的非信贷资金投放,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业务需求。
银行和信托公司长期以来都受制于资本约束和严格监管,对部分行业和领域的金融业务有心无力,而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证券资管公司、基金子公司的资产管理业务相继放松。凭借着更为灵活的机制和激进的风格,他们成为银行资金投放的通道,其中最主要的就是选择委托贷款作为资金投放方式。
这些机构将募集的资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这些委托贷款的用途千奇百怪不一而足,包括部分资金空转,以及通过委托贷款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企业等违反国家政策导向领域。委托贷款业务一派欣欣向荣同时,也积攒着风险。委托贷款如此,整个金融业务也是如此。终于,2018年初,金融去杠杆、规范化的大幕终于拉开,其中就包括同期发布的资管新规、委贷新规,也包括去年的“三道红线”等一些列文件。其中直接影响委托贷款的是银监会2018年1月6日正式《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简称委贷新规)。
委托贷款定义:所谓委托贷款,按《办法》定义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和住房公积金项下的委托贷款。
(委托人提供资金,自主决策,商业银行提供过程协助。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不属于委托贷款)
委托人定义: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合格的民事行为主体都可以作为委托人)
风险承担: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定性为委托代理业务。可以约定权利义务,但排除掉贷款的信用风险)
受理条件: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①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②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③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此处限制了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委托人,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合作社)
免责约定: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①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②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③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确保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通过合同明示约定委托人义务,尽量规避商业银行在处理委贷业务时的风险隐患)
审慎要求: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重点加强对以下内容的审查和测算:①委托人的委托资金是否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②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债务性资金(国务院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资金来源合法合规合理是委贷新规最重要的内容之一,上文从整体上做了定性要求,并排除了五类资金不可以作为委贷资金)
资金使用: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对资金使用分别上文从整体上做了定性要求,并排除了五类限制用途)
合同要件与合同执行:
(一)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委托贷款采取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三)商业银行应同委托人、借款人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四)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五)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委托贷款到期后未还款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为委托人依法维权提供协助。
(再一次明确了合同为三方合同,合同必须明示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严格按合同执行)
禁止事件: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的风险,严禁以下行为: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用信贷、理财资金直接或间接承接委托贷款;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其他合同或协议;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从反面禁止受托银行实质参与委托贷款的业务环节里,以保证银行只是作为受托人而不是责任人的角色)
适用范围: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监督管理: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贷款新规规定的是“贷款”,所以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都适用,也就是所有的银行、信托公司、小贷公司、信用合作社。违规会被实施行政处罚)
委贷新规比此前的规定和征求意见稿都严厉很多,特别是在资金端和使用端的规定,直接限制了委托贷款的开展。
在资金端,所有的受托管理资金和负债资金都不能用于委托贷款,这其中包括银行理财资金、券商资管和基金子公司资管资金、私募基金、银行授信资金和发债募集的资金,这等于是说只有企业自有资金(股东出资和经营收入)才是委贷资金的唯一合法来源。另外,信托资金因为法律赋予了受托人地位和贷款资质,是唯一的刀下余生的机构。
在使用端,新规要求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也就是资金不能投资于除股票和股权外的金融产品,不能用于注册资金,还要符合国家的产业限制,比如两高一剩和房地产等。
委贷新规是宏观层面金融去杠杆和规范化的产物,到今天仍旧发挥着重要影响。但委托贷款作为一种基本的金融形式也还会持续存在,特别是相对于企业之间的借贷,委托贷款在企业之间的投融资还有很多优势,还会发挥应有的作用,企业还是可以“假”银行通道来实现资金的业务目的。下回我们接着这个思路,聊《融资36计》之远交近攻的企业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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