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交往过程中难免产生经济往来,双方又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时,款项往来更是司空见惯。某天情侣分手,那些转过的账,还要得回吗?
近日,杭经开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小徐和小雪相识于2011年的大学校园,没过多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2年起,小雪从事沙画商演,小徐作为小雪的经纪人洽谈商演业务。与此同时,两人还从事沙画培训。
2014年6月,小徐和小雪一起创立了杭州XX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其中小雪占70%的公司股份,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并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小徐占30%的公司股份,担任监事。
但好景不长,2017年,两人分手,业务合作关系也随即终止。在两人恋爱、共同经营期间,存在多笔转账记录。
小徐随后一纸诉状以合同纠纷为案由,将小雪告上了法庭,要求小雪归还欠款27万元。
小雪则表示两人之间的转账钱款主要为业务款结算、恋爱期间红包以及部分借款归还,且不存在借贷合意。截止目前,小徐还有很多业务分成没有结算。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小徐以其与小雪恋爱和共同经营期间,小徐给小雪转账金额较多为由,认为小雪应返还其借款。小徐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小徐应当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合意。现小徐仅提供双方之间的部分款项往来,不能证明小雪向其借款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合意。
小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对小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小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无论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男女朋友关系,一方主张对方向其借款,均需举证证明两个基本事实,一是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合意的事实,二是交付出借款项的事实,两者缺一不可。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双方之间的部分款项往来,并不能证明双方就案涉款项达成了借贷合意,且小雪辩称款项往来系基于双方合作关系等有相应的事实基础。因此,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款项的主张不予支持。
采编:麻辣下沙来源:杭经开法院 责编:张三丰 敢说人话,尽在麻辣下沙。声明:若我们的文章有侵犯到你的权利,请你第一时间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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