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巴实业集团关于享有明江地产有限公司股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针对近日有传言称,本公司未享有明江地产(安康市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或少量享有一事,引起部分债权人恐慌而引发的上访事件,本公司予以澄清,现公告如下:
本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与元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就合作开发明江地产名下“明江泰子府”和“天宝康郡”项目,双方协商决定共同出资收购明江公司的全部股权,双方各50%。由陕西安康安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建公司)为鉴证及代理收购方。股权收购完成,待项目开发、清算后,明江地产归属本公司所有,元辰公司按原收购价无条件转让其股权,《合作协议书》同时约定,双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分歧,由鉴证及代理收购方安建公司裁决,双方应服从裁决。
同日,代理收购方安建公司与明江地产股权出让方马明江、袁鑫签订《安康市明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代理收购方安建公司受让明江公司100%股权。同年12月,本公司向安建公司支付代理股权收购款4000万元。另一收购方元辰公司因故未向代理收购方安建公司支付股权收购款,作为明江地产最终归属的秦巴公司以现金及承接债务的方式独资1.18亿元完成对明江地产股权的收购。
2015年3月16日,明江地产股权变更登记在代理收购方安建公司名下,至此,秦巴公司对明江地产股权收购宣告完成。
因在代理收购明江地产股权中,元辰公司未支付收购款项,由秦巴公司独资收购,元辰公司提出异议。2015年8月21日,按照《合作协议书》约定,安建公司召集秦巴公司与元辰公司对明江地产股权归属作出裁决,其裁决书第一条:解除秦巴公司与元辰公司于2014年11月27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裁决书第二条:合作协议书解除后,元辰公司退出股权收购合作协议,股权收购合作协议中元辰公司的权利与义务由秦巴公司单独享有和承担。
在后来的诉讼案件判决中,一审汉滨区人民法院及二审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均对上述事实予以确认,同时,解除秦巴公司与元辰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协议书》。
2018年4月13日,由于安建公司在明江地产投资期满,根据《安康市明江地产股权收购合作协议》,由本公司提出将明江公司的代管权及代秦巴公司持有的注册股权由安建公司变更至自然人张斌、陈小红、陈卫星名下,同时出具书面申请。变更登记完成后,安建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致汉滨区人民法院的一封《协助调查回复函》中称,安建公司对明江公司的收购为名义收购,全部股权为代持,所有股权变动是依据实际所有人的申请,同时,安建公司从未收到过张斌任何股权转让款。
关于本公司收购明江公司股权的证明材料已于日前向社会公开。
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秦巴公司独资1.18亿元收购明江公司全部股权未发生任何改变。 特此公告!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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