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铁路外部安全环境整治、维护铁路运输安全畅通,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于近日公开了中国铁路南宁局集团有限公司管内自2019年10月1日起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为的11个典型案例,对包括人为置障、击打列车、阻挡车门等10类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政处罚信息进行了通报。
一、人为置障
2020年12月18日,广东省廉江市河唇镇某小学8名学生出于好奇,其中2名学生攀爬栅栏进入铁路线路,另6名学生从栅栏外传递石块放置在黎湛铁路K240+900处,危及旅客生命财产及铁路运输安全。该行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禁止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12月29日,南宁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会同廉江市安委办负责人共同组织,对广东省廉江市教育局、河唇镇人民政府和河唇镇某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约谈。
二、击打列车
2019年12月29日,广西桂林市灵川县三街镇村民秦某,在衡柳高铁线路旁用弹弓打鸟,钢珠打坏由东安东开往广州南D2987次列车2号车厢18A号座位外层车窗玻璃。该行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四)款“击打列车”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秦某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并对其使用的弹弓及钢珠进行收缴。
三、阻挡车门
2021年1月10日,广西纺织工业学校学生覃某,乘坐D3629次动车到达平南南站,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下车,在车门关闭时用雨伞阻挡车门,导致D2981次动车二次关门,造成D3629次列车晚点2分钟。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项“干扰检票闸机或者车门开、关,强行进出检票闸门、上下列车”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覃某罚款200元。
四、高铁入网
2019年10月4日,在广西北海务工的云南省广南县农民陆某为了掏蜂巢获取蜂蜜,从邕北线K193+790M处损毁栅栏刺丝滚笼进入高铁防护网。该行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八)项“擅自进入铁路线路封闭区域或者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隧道通行”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陆某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五、违法施工
2020年9月27日,广西某凯建设有限公司施工人员,使用钩机对路面进行清表作业时,损坏距离湘桂上行线伶俐至邕宁间K757+300处栅栏外约15米处10千伏铁路专用电缆。该行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六)项“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标桩、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对广西某凯建设有限公司罚款10000元,对司机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分别罚款500元。
六、动车吸烟
2021年1月5日,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旅客罗某,乘坐玉林开往桂林的D8484次列车期间,违法在厕所内吸烟,吸烟引发烟雾报警导致列车降速运行。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十)项“在禁止吸烟的列车上、列车的禁烟区域内吸烟或者能够产生烟雾的香烟替代品,以及在动车组列车上使用能够诱发烟雾报警的自带加热食品等”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罗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
七、抢越线路
2020年10月16日,某电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曹某凯,在南防线57052次列车通过马皇至钦州区间K111+945时抢越铁路线路,致使该次列车停车3分钟。该行为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七)项“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给予曹某凯罚款200元处罚。
八、在铁路安保区内放飞无人机
2021年1月5日,广西灵山县居民何某洋,在钦州东站外使用其携带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对钦州东站铁路线路上方进行拍摄。该行为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铁路电力线路(包括电气化线路供电接触网设备)导线两侧各五百米范围内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升放风筝、气球、孔明灯等低空飘浮物体。确因现场勘查、施工作业需要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应当按照规定获得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铁路运输企业”之规定。铁路公安机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给予给予何某洋罚款500元处罚。
九、破坏铁路设备设施
2021年1月5日,广西贵港市居民陈某、李某二人在黎湛线贵港至八塘区间K57+880处砍伐树木,树木倒伏压造成铁路防护栅栏刺丝滚笼脱落和变形。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陈某、李某罚款300元处罚。
2021年1月11日,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村民雷某勇,在距离湘桂铁路上行左侧K579+610铁路安保区内焚烧秸秆,导致铁路防护网及监控摄像头不同程度损毁。铁路公安机关根据《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给予雷某勇罚款200元处罚。
十、扒乘列车
2019年11月26日,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村民王某外出务工时为了节省购买车票的费用,从焦柳线三江县站攀爬13005次货物列车,妨碍火车正常行驶,铁路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给予王某行政拘留5日处罚。
温馨提示,铁路运输安全需要全社会共同维护,也需要社会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维护铁路安全。下一步,铁路部门将会同地方政府、铁路公安、铁路护路联防组织,持续推进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工作,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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