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期间,社保未缴纳
市民提问:
我于2014年10月-2021年1月在瑞声精密电子沭阳有限公司工作6年多,偶遇离职同事在公司人事部说起说起瑞声漏交保险相关赔偿事宜,于是我通过江苏政务APP查询自己缴纳保险记录,发现自签订合同日(2014.10.17)到2015.12月,14个月公司都未替我本人缴纳保险(养老险,失业险,医疗险未缴纳,工伤险,生育险缴纳),2016年1月才开始正常缴纳。接下来我便询问之前同事处理结果(公司已赔偿解决),走访相关单位询问解决办法,奔波7天,最后涉及的政府部门皆不能给出明确答复,此诉求到底该如何解决?
这7天,我来回奔波于这几个单位之间,最终的结果就是:
沭阳县社保局告知:可以补缴,一是个人全部补缴(包括公司部分),二是若需公司补缴需公司同意或劳动监察处理。
沭阳瑞声公司告知:若需补缴需出具劳动部门文件。
沭阳劳动监察告知:因过2年时效性而不予受理!
我本人在职期间瑞声公司未依法给我缴纳社保,其行为已属于违法行为,作为有监察职能的监察大队是否有起到监察的作用?还是坐等员工自己发现,发现后投诉后才会处理,若超过两年,只需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即可。2016.1月瑞声公司依法为我缴纳了保险,是良心发现还是被劳动监察部门监察到责令缴纳的?现在已不知。若是监察部门发现的,为何不在有效期内责令瑞声公司将漏交部分补齐?按我遇到的这种情况,两年监察有效期过后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就无人管理了,这部分损失是否就应由员工自己承担了?若如此,以后所有企业是否都可以钻这个两年有效期的空子?据了解,公司有很多同事都存在这种情况,有的尚在公司工作,有的之前提交的补缴诉求,公司并未补缴但赔偿员工一个月工资,还有的目前和我一样不知道哪个才是能真正解决问题的部门!以上问题恳请政府关注并给予帮助!
人社局回复:
市民你好,你反映是单位未为你缴纳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于2016年1月起已为你缴纳社会保险,因投诉的违法行为已超过2年,根据《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第十八条规定,我局劳动监察大队已为你下达书面《不予受理投诉决定投诉书》。
原文出自:花乡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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