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纳税人咨询海南税务12366,税率调整后,是否该调整合同总价。其实,这个不是一个税务机关能回答的问题,税务机关没有给出结论,但税务机关还是给出了相关税法条文,给予参考。
是否因税率的调整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金额?
留言时间:2021-01-20
纳税人所属地
海南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双方签订的主合同是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未单列不含税的固定总价和税额。签订时间为2016年5月13日,当时的增值税税率是11%,由于施工周期长,税率随国家政策的调整降至10%,再降至9%,乙方已经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纳税,但第三方审计要求按照签订合同时间的税率11%的进行扣除2%税点的税额而进行调整合同金额,请问第三方审计公司有法律依据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海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1-2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税率:……(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和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和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和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因此,应根据纳税义务时间确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海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从上面咨询的问题来看,签订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可以不理会审计机构的调价要求。
之前曾经有过不少买卖双方,为这事各执一词,甚至打官司,判决也是看不同情形而定,税率调整后,有的判调整合同价格,有的不调整。
当然,对这个问题,最好是双方在合同中事先加以明确,避免相关争议。
在审核合同时,可关注以下事项:
1. 服务提供方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
2. 在合同价款中注明是否包含增值税;
3. 明确提供发票类型(专用or普通)、税率的要求;
4.法定税率调整时,结算价格如何调整、发票如何开具;
5. 明确提供发票的时间要求;
6. 应当考虑将提供增值税发票,作为一项合同义务列入合同的相关条款;
7. 在合同条款中加入防范虚开条款,“三流一致”,三流指物流、资金流、票流,如本身涉及第三方交易,则要至少保证开票关系和真实业务关系保持一致;
8.加入税务及发票方面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例如:供应商自身接受虚开发票,导致其开出的发票不能抵扣,给接收方带来的损失;
9. 合同应约定发票送达及签收方式: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及特快专递等方式,分清遗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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