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男子李某,今年刚刚22岁,从来没谈过恋爱,目前在广州工作,一人独自居住在天河区车陂地铁口附近的城中村。李某看到楼下一住户为年轻漂亮的美女钟某,经过仔细观察,李某发现美女钟某独自居住,目前为单身状态。孤单的李某还发现美女钟某喜欢把衣服晾在自家窗台。
某日深夜,李某趁钟某不在家,竟然偷偷跑到钟某窗台,把晾在窗户上的一条白色蕾丝内裤盗走。
钟某回家后查看监控发现异常,遂报警。警方根据监控视频线索找到了偷美女内裤的李某,还在李某的出租屋内发现大量偷来的女性内裤和胸罩。
问:偷内裤的李某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盗窃罪?
小扎说法
先说结论,李某的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有可能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或者没收财产。
从该条来看,判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至少要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客体要件。该条所指的“公私财物”就是盗窃罪的客体,既包括公家的财物,也包括私人的财物。何为财物?就是对特定公家和特定个人有价值的财产和物品。一个美女的一条内裤也是对她有价值的财产。
第二,标准要件。必须要达到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关于“数额较大”,两高于2013年联合出台了司法解释,给出了一个幅度标准,各省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进一步细化,所以目前各地在盗窃数额额额入罪上有所差异。
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该条司法解释,单次盗窃数额达到1000元即符合盗窃罪的数额要件。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省份入罪标准相对更高,比如广东省又分了三类地区三个标准:
1、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3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10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基本上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幅度内的最高标准细化,这也跟广东省连续多年GDP总量位居全国第一的经济发展状况相契合)。
2、惠州、江门、汕头、肇庆、阳江、茂名、韶关、清远、湛江、潮州、揭阳、云浮、河源、汕尾、梅州: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60000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00000元以上则为数额特别巨大。
关于“多次盗窃”,上述司法解释第3条明确:“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关于“入户盗窃”,是指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这里的“家庭”主要指个人相对独立生活的私人空间,浅显理解就是一个人住在这里有安全感,他人未经允许不可能随随便便就进的来,自己的贵重物品能够随处放置。所以,单位办公场所、学生宿舍均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
关于“携带凶器盗窃”,可以是国家禁止使用的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也可以是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所以你带着一双袜子去盗窃就不构成“携带凶器盗窃”,但带着水果刀去盗窃就构成“携带凶器盗窃”。
当然,前提是要为了实施盗窃而准备的水果刀,你平常就有带水果刀的习惯,或者买了专门去买水果刀用,结果在路上临时起意要盗窃,这时候一般不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不过,这时候要将你的主观意图和客观实际结合起来综合判断。
关于“扒窃”,司法解释的定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二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总的来说,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除了要看行为人是否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即非精神病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等)等基础条件,还要综合盗窃所涉及的金额数目、犯案次数以及最后造成的结果损失进行综合判断;如果是盗窃团伙,在量刑情节上还要区分主、从犯。
回到正题,李某偷“内裤”够不够成盗窃罪?
第一,根据前面的分析,“内裤”是一种有价值的物品,它是美女钟某的私有财产,属于刑法上关于盗窃罪“公私财物”的客体认定。
第二,从犯罪数额来看,在广州,盗窃的财物需要达到3000元才入罪,还住在城中村的钟某的一条内裤显然不需要3000元。
第三,警方查获李某时,发现其家中还有很多盗窃而来的内衣内裤。根据“多次盗窃”理论,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不论盗窃数额多少,均可构成盗窃罪。
综上,李某如果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哪怕三次都是偷内裤),就有可能构成盗窃罪。
量刑方面,要综合考虑其盗窃次数、盗窃金额以及退赃赔赃、认罪认罚、是否初犯等因素综合考虑。
当然,如果单纯只是盗窃一些内衣内裤,因为涉案金额不是很高,有可能不会刑事立案,但是也不要高兴太早。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以,就算没有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其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也可以治安拘留最低5天、最高15天。
劳动光荣,盗窃可耻!好好工作才是王道!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