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是求取估价对象在某一时间点的价格,这一时间点必须根据估价的目的来确定。国家赔偿法虽没有明确规定财产损失的估价时点,从立法原意上讲,应为实施行政行为侵权的时间。但房地产作为一个特殊的财产,近年来其价值持续攀升且幅度较高,如果评估作出后,行政诉讼时已不足以购买与被拆除房屋同等地段、同等面积、不低于但近似于原建筑结构质式的房屋。如果以旧的评估报告作为赔偿标准,对于被征收拆迁一方来说具有明显不合理性。故出于对合法利益的保护,法院可以委托评估公司对房屋重新进行评估。
北京楹庭分析,实践中,可能被征收人房屋被强拆后提起行政诉讼,而诉讼前后可能时间跨度较大,等到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房屋的价格早已发生变化。所以如果评估报告因时间久远价格发生较大波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重新进行评估。因此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按照双方指定或者摇号的形式重新选取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只有选取合理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才可以争取到合理的国家赔偿。拆迁诉讼当然找北京楹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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