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院法官周春梅被杀,令所有法律人都很震惊和心痛。 尤其作为其同龄人(她虽比我大两岁,但本科都是 95 级),身边还有朋友认识她,所以这种悲伤更真切一些。 可以想象她老师和同学,都很难过。 我的博士同班同学在湘潭大学任教二十多年,就是教过她的老师。 所以湘潭大学法学院也发了通告,我理解这种悲痛的心情,。 通过有关事迹报道,我非常敬重周法官,相比于湖南高院硕博论文都抄袭的董法官,她绝对是正面积极的典型。
但是不得不说,作为刑辩律师,我对湖南省高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反应迅速、雷霆万钧的表述,保留个人意见。因为昨天太忙,没来得及表述充分,只在文章末尾提了,没有展开。后来看到师弟黄志杰写了一篇流传很广的文章,我想说的话已经被其说出了大半,就没有太强烈的表达欲了。结果,半夜又看到朋友圈一条这样的截图:
顿时,我不淡定了。可以肯定地说,这种情况,在中国不可能发生。因为判无罪,不是哪个承办法官的权力,尤其像这种羁押几年,重大疑难的案件,最后判无罪,不仅法官决定不了,合议庭决定不了,审委会都不一定能决定,可能要经过政法委。也就是说,即使法官有这个心,他也没有权利当庭判无罪,制度不允许,他做不了主。还跪了,这说的有点像剧情。
但是,要定一个人有罪,特别容易。根本不需要法官,也不需要检察院,警察就能定。周春梅遇害几个小时后,警方的一个通告就定了调,没有经过侦查终结,没有经过提起公诉,没有经过法庭审判,那个嫌疑人就已经十恶不赦,湖南高院、最高检、最高法已经给她盖棺定论了。这个案件的结局没有悬念了,事实有出入,你总不能让这几个德高望重的机关道歉,承认自己错了吧?
也就是说,可能几年都定不了一个人是否有罪的刑事案件,也可以瞬间就定了罪,公安的初步调查结论由检察院、法院背书,成为官方结论。当年呼格案件是61天走完程序,人枪毙了二十年才知道毙错了。现在,我们可以一天走完所有程序,在舆论上把一个人定完罪,并开展大字报式的批判。其中有管辖法院(长沙中院)的上级法院,有负责死刑复核的法院,有负责法律监督的检察院,全都用最严厉的措辞宣告了这个嫌犯该死。
如果说公安局的表述“向某与周某某系同乡关系,向某因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周某某为其打招呼被拒为心生怨恨、行凶报复”,只是“初步调查”,那么其证据还是模糊的。一对一的案件,没有监控摄像,一人已死,这些杀人动机是从何获得的?嫌疑人的口供?那嫌疑人的单方面陈述是否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有无其他证据佐证?因打招呼被拒就产生杀人动机?没有其他可能吗?逻辑是不是有点牵强?这个向某是智障还是精神有问题?
公安机关立案后,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拘,然后审讯口供,现场勘查,调查物证,搜集与本案有关的线索,包括案发前两人行动轨迹,社交痕迹,进行大量的走访调查。所以侦查期可能长达几个月,哪怕批捕以后,也至少还有两个月的侦查期呢,重大疑难案件还可以延长。侦查总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还有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的机会,每次一个月。审查起诉阶段也是可以延长的,即使起诉到法院,检察院还有补充证据的机会呢。更不要说后面漫长的一审、二审,这些程序都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啊。
可是就在公安机关“初步调查”两三个小时后,湖南高院就通报,题目就用了“周春梅法官不徇私情、拒绝人情干扰、惨遭报复杀害”这样的定调,把警方的结论又向前推进了一步。既然案件还在侦办过程中,中立的法官是否要保持一定的克制,对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案件不发表结论呢?你们可以对同事的遇难表达哀悼,但对嫌疑人的处理,还没有到法院阶段呢,省高院这样定调了,下级管辖的长沙中院以后怎么独立审判?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措辞更激烈,题目就是《暴力不能撼动正义》,“春梅,公诉席上,我们必将替你讨回公道!”这是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对于尚在侦查阶段的案件,可以发表这样的意见吗?如果,该案的侦查结论不是目前公布这样的,如果嫌疑人存在其他隐情,如果涉及到违法阻却事由或者精神病问题嫌疑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又或者事实证明公安机关搞错了,那这句铿锵有力的声讨,怎么收回去呢?下级检察院还能怎么独立办案呢?
最高人民法院当日连发了四篇文章,表达了对杀害法官行为表示极大愤慨和强烈谴责,满篇充满情绪,今天又发了一篇,措辞同样激烈。其所依据的事实版本,还是天心公安分局的“初步调查”,因为他们自己没有侦查权,不可能获得更多的证据。如果公安的结论就是最终结论,那要检察院干嘛,要法院干嘛?程序上的纠错体现在哪里呢?公安侦查等于终审,还要司法体系干嘛,还要辩护律师干嘛?
就像劳荣枝案,案件尚在侦查阶段,媒体铺天盖地“女魔头”,江西办案机关迫不及待地宣告成果,指定辩护,甚至在案件开完庭还没判决,高检院就召开经验介绍会,宣传南昌市检察院的成功指控,那还要搞个形式上的法院审判干嘛?公安抓到人,直接枪毙,不是更省事,更节省资源吗?既然都说她“背负七条人命”了,还审什么,看什么证据啊?还听她什么辩解啊?上诉权也可以剥夺了,对这种十恶不赦的女魔头,还要程序干嘛?
当年呼格案件不就是这样的吗?强奸杀人,十恶不赦,别听他辩解了,早点判死刑,早点执行。当年聂树斌案不也是这样的吗?公安破案,就报纸上长篇报道,定下基调,检察院法院走个过场,执行死刑。过了多少年后,结果冒出来真凶。当年办案的公检法多尴尬!杨松发冤案,当时判死缓也是这个逻辑,而且将近二十才艰难翻案,也是因为当时定调了,阻力太大了。于是他就成了刑事司法弊病的牺牲品。
我倒不是说周春梅被杀案一定有冤情,而是认为我们既然建立了一整套侦查、起诉、审判的程序,一审二审的程序,刑事辩护的制度,以及越来越完善的证据规则和纠错措施,为什么在重大案件中要全部抛弃不用,直接采取舆论审判和上级定调呢?不是越重大的案件越要谨慎,越要程序公正吗?这样的案件不正好是法治教育的最好素材,而不是反面教材吗?为什么非要给老百姓心中留下诸多疑问?事情没查清,结论早已定,这样真的好吗?
昨天我在天下说法公众号上转发了涉及本案嫌疑人向某的裁判文书,说实话,不能低估向某在该案中的努力。一个普通的劳动争议案件,从主体是否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甚至举证责任层面都产生了巨大分歧,而坐在原告席上的向某,诉求明确,表达充分,逻辑清晰,尽管没有代理律师,但其表现已经甩那些勾兑派律师十八条大街了。如果她要勾兑要走关系的话,为什么没有请律师,而要在法律层面上作出这么充分的准备呢?她到底是相信法律还是不相信法律呢?
尤其是二审程序中,法院认为将用人单位减少劳动报酬的举证责任归于劳动者属于法律适用错误,向某提出了证据线索要求法院调取,但法院没有调取,甚至在向某提交了新证据(用人单位文件)后仅因用人单位不认可而不采纳,这样做是否妥当?当事人希望法院调查取证或者核实证据的良好愿望,就因为这样的理由被直接驳回或者不采纳,是否会埋下更大的隐患?湖南省高院已经受理该案再审后来又驳回,是否成为压垮向某的最后一根稻草?在庭上表现中规中矩的向某为何变得如此偏激?
这样说绝不是同情向某,因为故意杀人只要查实,罪不可赦,这些都不是理由。只是我认为,诉讼中的矛盾如果不能在诉讼中化解,生硬地推到社会上,只会加剧或激化。在司法冰冷的面孔下,是否存在为保护劳动者而温情的一面?哪怕判其败诉,也要把道理说清楚,把法理讲明白。但是我们的法官根本没有时间去做释法工作,因为没有时间,案件太多了,连休息的时间都没有。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法官也成为了司法痼疾下的牺牲品。
湖南高院说周法官的案件无一错案无一上访,可就在我昨天的文章下面,就有当事人实名控告一件由周法官主审的案件,至今在控告上访,官方正视过这些不满吗?对于法官而言,这不过是一个普通的案件,但对于当事人而言,这可能是其人生,是一辈子的大事。当年昌平法院马法官被杀时,我也撰文指出过,在某种程度上说,法官只是因司法积弊而死,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杜绝这样的悲剧再次发生?更多的安保措施?在千篇一律的谴责中,是否有更多的思考?
再次希望周法官一路走好,在天堂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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