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9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一名被执行公司负责人拎着4个装满硬币的麻袋来到法院,称要清偿执行款。
因他这种消极对抗行为,严重阻碍了法院执行工作,最终法院作出处罚5万元的决定。
很多人提出:拒收人民币不是违法的吗?法院的处罚依据又是什么呢?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1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其实在@胖乎律师看来,这件事情不能仅看表面,而是要回到事件本身:法院判罚不仅有合法依据,而且合情合理——
首先,这件事不能简单视作一种“对人民币的拒收”行为,而是在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对于生效判决中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消极对待、恶意抵抗的行为。
本案中,法院作出处罚的法律依据并非没有,依据的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单从这一条中“或以其他方式”这一兜底条款来看,法院对此具有一定的裁量权(可罚可不罚)。
但是从实践中来看,很多在法院对于执行中出现的“硬币支付”现象(此类报道也有很多),通常并不会依据上述法条真的进行处罚,一方面碍于“不得拒收人民币”这一法律规定,另一方面法官也想“息事宁人”,所以通常也就是批评、教育。
所以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此举,可以说是“强势处理”了,是不是首例不好说,但是这种情况确实不多见。
执行干警向被执行人送达处罚决定
了解事件背后,再回来看法院此举,相信很多人会拍手称快!
此事件中这位“老板”,不仅仅是消极对抗之行,纵观整个事件,他的行为可谓“恶意满满”——
1. 首先,对入职员工,拒绝签署书面劳动合同!
2. 其次,不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工伤后没有工伤保险!
3. 然后,不足额支付工资!
4. 最后,竟然发短信给员工告知今后不用再来上班!
最终导致该员工一忍再忍,在权益屡次被侵犯后,实在忍不了了选择法律途径来进行维权。
又经过了漫长的仲裁、一审(劳动者胜诉)、二审(维持原判),申请强制执行……
终于才等来了这位老板带着几大袋硬币来清偿执行款。
——自身违法在先,又拒绝执行法院判决,被强制执行后因车子被扣押,不得已出面清偿,结果竟然还是带着硬币而来……
试问:于情于理难道不该罚?
执行法官向被执行人说法明理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责任,事件中这位老板,消极对待、恶意对抗的行为不仅给法院工作带来了极大不便,违法在先又恶意报复的心理也是对法律的一种无视藐视。
正如当事法院所说:
呼吁当事人理解和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履行义务、善意还款,如对判决结果不满可以通过上诉、再审等途径解决,切莫冲击司法,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
所以,总的来看,这件事不能仅在“拒收人民币”的框架里讨论,而是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广西法院此次强势处罚,于法于情于理,都值得点赞!
不知大家怎么看待法院此次的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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