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雅安市石棉县人杨三在外地因车祸去世后,年过七旬的父母杨老汉、薛阿婆收到了用工单位一次性赔偿的死亡赔偿金、抚养费、丧葬费共计120万元。
在多次要求分割共有财产被拒后,为了拿回应得的90多万元,儿媳王庆等人和公婆开始了长达一年多的诉讼、执行等,均未果。
最后以涉嫌拒执罪对杨老汉夫妇立案侦查,薛阿婆被石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杨老汉才在他人的陪同下来到石棉县人民法院缴纳了50万元执行款,表示愿意返还。
金钱可以让最亲近的人反目成仇。认为自己儿子用命换来的钱就该自己独吞,儿媳、孙子都是外人,这种落后的思想真是愚昧又可怕。今天就来聊一聊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
1、死亡赔偿金是遗产吗?
目前我国法律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并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
但是从最高院对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分配”的复函中,我们可以了解到最高院对此的态度:死亡赔偿金是直接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发放死亡赔偿金的目的,是为了弥补死者死亡对家庭造成的损失,因此理应由近亲属共同享有分配权。死亡赔偿金在受害人死亡时尚未由其所有,故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合法遗产。
2、为什么要将死亡赔偿金和遗产作区分呢?
我们知道,如果死者生前有债务的,在继承范围内,继承人要替死者偿还。
而死亡赔偿金不作为遗产,就不用以死亡赔偿金偿还死者生前债务,体现了法律对死者近亲属的关怀。
3、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院的复函,由于侵权责任法中的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中包含了被扶养人生活费,故分割时应考虑当事人与死者的亲密程度、是否需要死者扶养等因素。
与死者关系密切、主要依赖死者的照顾生存的,应多分。
与死者关系疏远,有独立生活来源,不依赖死者生存的,应少分。
4、本案如何分配
像本案这种情况,死者的子女尚未成年,对父亲的依赖性强,应当多分。而公婆除了死者以外,还有两个子女,故不应当将死者作为唯一的生活来源。在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上,应当向死者子女一方倾斜。
参考(2013)鄂当阳民初字第00964号,法院依照经济、生活状况,对死亡赔偿金的依赖程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分配给依赖高一方7/12,依赖低一方5/12。我认为本案也可以这样处理。
公婆在儿子死亡后拒绝分给儿媳赔偿金,如此不为自己的孙子着想,实在是自私自利。锒铛入狱,罪有应得。
你在生活中遇到过这种为了钱舍弃亲情的人吗?你对此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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