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近日发生在河南平顶山的一起真实案件,日前,该女子的网络男友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有网友指责,女子也不应该这样做啊,本来是网恋男友,只因为长相不合意,就成了强奸罪。也有的网友站在女子一边,指责男网友,性关系不应该是网友的全部,一谈到网友就与性相关联,因此,男子网上交友的动机本来就不纯洁,就是个强奸犯,等等,各种观点都有。那么,本案中,男网友是否构成强奸罪?以下笔者结合案例,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展开分析,敬请指正和讨论。
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是采取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或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从强奸罪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强奸罪的手段行为有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这些手段行为与违背妇女意志是表里关系,即行为人采取了这样一些手段行为,与其发生性关系,意味着违背了妇女意志,同时,在强奸过程中违背妇女意志,行为人必须采取这些手段行为,否则难以认定为强奸行为。这里重点讨论与本案有关的暴力手段。
所谓暴力手段是指不法对被害妇女的人身行使有形力的手段,即对被害妇女采取殴打、捆绑、堵嘴、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实践中,传统的强奸罪中,暴力手段是强奸罪最主要的手段,由于陌生人之间,既无利益纠葛,也无紧密接触机会,因此,行为人只能采取暴力手段,压制妇女反抗,使之处于不敢反抗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目前,传统意义上的强奸行为越来越少,强奸行为大多发生在熟人之间,或相互有利益纠缠的当事人之间,因此,胁迫或其他手段成为了行为人实施强奸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手段。
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来看,我国刑法关于强奸罪共有三款规定,即强奸罪基本犯的规定、从重处罚规定和强奸罪结果加重犯的规定。并根据不同情节设置了相应的法定刑,以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
法益是我国刑法保护的,可能被犯罪行为侵犯的利益,刑法中各罪名在分则中的次“座次”是上法益决定权,如判断某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首先要确定该行为侵犯的法益是什么,然后再去相关章节对应该罪名。法益概念使得刑法变得简单和有趣,对案件的定性更精准。
如刑法中有个罪名“诬告陷害罪”,假如丙捏造了甲犯罪的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将甲抓起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本案中,丙是诬告陷害行为没有疑问,问题是丙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呢?如果我们知道该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中,就会发现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人身权利,本案中,甲已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意味着甲的人身权利已经受到了侵犯,因此,丙构成诬告陷害罪既遂。
总之,分析案件首先要从行为人的行为中找出侵犯的法益,这是分析案件的基础工作,鉴于笔者水平所限,难以对法益展开全面分析,在此仅举一例,抛砖引玉。
强奸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已决定权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其内容为:妇女与谁、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发生性关系,完全由妇女自已决定。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刑法保护的法益,也是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妇女具有性的自己决定权,即具有性的承诺能力,而幼女及无性自知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则无性的自己决定能力,其对性的承诺无效,无论同意与否,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涉嫌强奸罪。
男网友涉嫌强奸罪(未遂)
关于强奸罪及其侵犯的法益前已述及,在此不赘,这里重点讨论强奸罪的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实现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应有的结果的行为。
犯罪的着手是实质判断的问题,不同犯罪甚至同一犯罪在不同情况下的着手点也不同,从概念上来说,着手行为是对法益具有现实紧迫危险性的行为,如用枪杀人的情况下,行为人在射程范围内举枪瞄准时既为故意杀人的着手、用刀杀人时,行为人在打击范围内举刀时为着手等。
意志以外的原因是区别于犯罪预备的重要指标。本案中男网友违背女子意志,不顾女子反抗,强行扒掉女子衣服的行为,为强奸罪的着手行为,行为一旦着手,犯罪行为可能的发展方向,一是未遂;二是中止;三是既遂。本案中,由于女子及时给老公发手机定位,老公及时报警,男网友基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强奸行为,为强奸罪(未遂)。
结语:根据以上分析,本案中,男网友涉嫌强奸罪(未遂)。借用本案,本文就强奸罪相关内容、强奸罪侵犯的法益及犯罪未遂等作了简述,句句中肯,鉴于水所限,如果读了本文误导了您,笔者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但不至于构成犯罪。如有不同观点,敬请讨论,如有不屑,敬请无视。
来源:身边的刑法
编辑:小杨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如涉及侵权等问题,请与本公众号联系,我们将及时处理。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