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是中国封建王朝中比较黑暗的王朝,黑暗不仅仅是政治上的阴暗,更有社会民众的酷吏惩罚。“明刑弼教”思想是中国历史上重要的法律思想。通过颁布《大诰》,朱元璋把重绳赃吏政策推向新的高度。
一、《明大诰》的朱元璋重刑主义思想
1、朱元璋的重刑主义
朱元璋认为严酷的刑罚可以“使民知畏”,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社会效果,因此,如族诛、枭令、凌迟、墨面挑筋、削足、阉割、斩趾枷令等,都在《明大诰》中被使用。
朱元璋时期的重刑倾向尤其明显,但为了适应儒家文化的大背景,他在自己编著的《明大诰》中努力找寻正当性依据,例如为了说明自己重典治吏的正当性,他陈述了官吏的种种罪状和弊病,指出非重典不可的严峻形势,对于自己所处时代形势的估计和他的出身、成长经历以及个人性格都有很大关系。
但更重要的是“明刑弼教”思想在当时已经有了天时地利人和的确立条件,其所包含的以重刑为主的刑罚观也有了可以实施的社会土壤。在朱元璋时期的胡蓝党案,体现了朱元璋的重刑思想。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以丞相胡惟庸擅权枉法、谋反罪名诛杀了胡惟庸,并趁此废除丞相制度,由皇帝直接管理国家事务。洪武二十六年,有人告大将蓝玉谋反,朱元璋便族诛了蓝玉。
因胡惟庸案与蓝玉案而被牵连诛杀的人大概有四万左右,这些人被称为胡党与蓝党。
凡是对其政权与权力延续构成威胁的文武官员、豪强地主都被罗织进胡党被诛杀处死,而且一人被杀导致其全家同时均会被诛杀。郭恒案也是《明大诰》的重刑主义的运用案例。
《明大诰》中是这样描述的,“户部官郭恒等收受浙西秋粮,合上仓肆百伍拾万石。其郭恒等止收陆十万石上仓,钞捌拾万锭入库。以当时折算,可抵贰百万石,余有壹百玖拾万未曾上仓。
其恒等受要浙西等府钞伍拾万贯,致使府县官黄文等,通同刁顽人吏沈原等作弊,各分入己”。 郭恒是户部侍郎,洪武十八年有人告发他伙同其他官员贪污舞弊,朱元璋下令户部左右侍郎以下官吏全都处死。
这个案件在处理的过程中又牵涉到各布政使司的许多官吏和全国各地的许多大地主,几万地方官员因为这个案子被杀,许多地主也因为这个案子家破人亡。正是《明大诰》的出台,朱元璋的重刑实践不是其臣民能够随意反抗的。
2、严酷的刑罚可以“使民知畏”
朱元璋认为严酷的刑罚可以“使民知畏”,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社会效果,因此,如族诛、枭令、凌迟、墨面挑筋、削足、阉割、斩趾枷令等,都在《明大诰》中被使用。
《明大诰》颁布后,朱元璋一方面史无前例地推行自己的“重典治世”,一方面试图维护自己的“仁君”形象。他的治国策略分为宽猛相济,猛的一面在《明大诰》中表现为严刑酷法,宽的一面在《明大诰》中表现为一些带有劝诫意味的教化内容。
自夏至清,从“天罚”到“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中,都极其强调教化的作用,至于明代的“明刑弼教”思想,虽然经过朱
熹、朱元璋、丘浚等人的阐释将刑罚置于重要位置,但并没有抛弃教化。朱元璋重典治吏和律外用刑的人性基础是人性恶,朱元璋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想用重刑纠偏民众,对其进行教化,也进一步解释了其“明刑弼教”思想。
二、“明刑弼教”思想在《明大诰》中的运用
1、《明大诰》的出台、宣教
朱元璋将其亲自编纂的“御制圣书”定为《大诰》。《明大诰》是“明刑弼教”思想自魏晋产生以来的重要实践,也是朱元璋“明刑弼教”思想的重要载体。
朱元璋励精图治,力图实现“复我中国先王之治”的宏伟目标。朱元璋认为当时社会中存在各种弊病,用传统儒家教化宣传百姓已经麻痹了,对违法乱纪、贪污腐败现象的制止是没有任何效果,《明大诰》的出台就是严格的惩治这些人群。
《明大诰》颁布时明王朝刚刚建立,需要稳定社会秩序。朱元璋时期,《明大诰》神圣不可侵犯,不仅是教育臣民的教科书,更被奉为特种法典,付诸实施于司法实践中。
为了扩大宣教范围,朱元璋宣布官民人手一本。他将《明大诰》列为全国各级学校的必修课程,科举考试也从中出题,此外还召集各地师生到京师对《明大诰》进行讲读。
洪武后期的时候,朱元璋依然没有放松,在颁布的一些诏令和榜文中重申了《明大诰》中他认为重要的禁令,但具体做法还是有所改变,如《明大诰》中的峻令已不甚使用,选择将一些《明大诰》的条文附于《大明律》中,即《律诰》条例,在审判活动中也主要以选择的《律诰》和《大明律》为主。
2、《明大诰》与《大明律》
推行重典治吏和颁行《明大诰》的原因,就是因为他认为人性是恶的。朱元璋实施重典之治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总结元末法纪松弛的经验教训,认为元朝灭亡就是由于太过宽驰造成的,因此他在制定《大明律》以及《明大诰》时都极尽严酷,对贪污受贿罪的重罚可谓史无前例。
《明大诰》与《大明律》相比,更为残酷,从同一犯罪的处罚标准上就可看出,《明大诰》中所列举的许多具体案例以《大明律》的标准判之属于轻罪重罚或者无罪错判,例如对于官吏隐漏文书和有司滥设官吏的,按《大明律》都只是进行杖责,而《明大诰》分别要处以凌迟和族诛。
尽管在封建统治的土壤中很难彻底清除贪污贿赂现象,并且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也存在刑罚过重等各种问题,但是朱元璋治理贪污的坚决态度以及一些创新的制度和方法值得借鉴。
朱元璋在位 31 年,勤于政事,以猛治国,刑用重典,为明初的“天下大治”设计了蓝图。朱元璋在政治、经济以及自身经历等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加强中央集权,巩固新生政权,悍然推行了重典治吏,在《大诰》中确立了惩贪制度。
《大诰》重惩官吏赃罪收到了积极效果,《明史·循吏转序》中记载,《大诰》惩贪制度一出,收效显著,吏治焕然丕变,民人安乐,吏治澄清,安定之世百余年。
朱元璋推行重典治吏和颁行《明大诰》的原因,就是因为他认为人性是恶的。朱元璋正是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想用重刑纠偏民众,对其进行教化,也进一步解释了其“明刑弼教”思想。
朱元璋的本意是用训戒结合传统儒家的伦理学说,也是为了宣扬他的“明刑弼教”思想,从而劝导臣民忠君、治人、修己。《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颁布的重要法典,其在明初社会秩序混乱,百废待兴的情况下颁布实施。
它由朱元璋亲自编订,亲自作序,由案例、峻令、训诫三部分构成,编纂特色突出,在明代各个阶段实施情况并不相同,虽然最终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被后继统治者所搁置,但朱元璋的重刑主义和教化理念在其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参考文献:《初编·颁行大诰》
《明太祖实录》
《御制大诰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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