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年前,因一时贪念,寻乌籍男子谢某某与他人合谋抢劫。作案后,为逃避法律惩罚,谢某某孤身一人踏上漫漫逃亡之路。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隐姓埋名逃匿26年后,谢某某终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近日,寻乌县人民检察院以谢某某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谢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
案情回顾
1994年7月的一天晚上,谢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邝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等6人在一饭店吃完饭后,合谋拦路抢劫过路司机的财物。后谢某某等6人携带猎枪、匕首等工具骑乘两辆摩托车窜至206国道寻乌县某镇一山坳路段伺机抢劫。当晚23时许,被害人陈某丙、陈某丁等人驾驶一辆货车途径该地,谢某某等6人便把摩托车横停在国道中间将货车截停,用猎枪、匕首威逼被害人陈某丙等人下车,后在被害人陈某丙等人身上、货车驾驶室内搜得现金28000余元。得手后,谢某某等6人骑乘摩托车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害人陈某丙报警。陈某甲、陈某乙、邝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等5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检察院审查起诉、提起公诉,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刑。而谢某某则孤身一人逃往广东等地,直到2020年7月份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被公安民警抓获。
时间过去26年之久,谢某某的行为是适用1979年刑法还是适用1997年刑法呢?
谢某某伙同他人实施抢劫的案发时间是1994年7月的一个晚上,其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抢劫罪的规定,1997年刑法对持枪抢劫犯罪在量刑上与1979年刑法基本一致,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谢某某的行为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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