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的一天,罗大哥发生交通事故,随后被送往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脑疝形成早期、多发性脑挫裂伤等,伤情极其严重,造成了四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罗大哥在无意中接触到刘律师,罗大哥向刘律师咨询后续赔偿问题。经过一番咨询,罗大哥认可刘律师专业能力,最终决定通过刘律师专业的服务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接到案件的第一时间里,刘律师牵头建立三人服务小组,根据罗大哥的具体情况,服务小组计算了一个详细的赔偿方案,并且列出证据目录,便于后期收集证据。罗大哥及家属积极配合服务小组的工作,多方奔走,最终收集好相关证据。
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
1、罗大哥65岁,无生活来源,丧失抚养人能力,被抚养生活费没有法律依据;
2、自行委托伤残鉴定,鉴定结论过高,应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认罗大哥伤情为七级;
3、护理费院外护理依赖为部分依赖,护理费过高,不支持到人均寿命74.08岁等。
根据被告的辩称,律师提供相关证据: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等。
法院根据这些证据查明后认定:
1、罗大哥母亲无经济来源,需要罗大哥的抚养;
2、罗大哥治疗终结后生存期内仍需部分护理,可按照厦门标准,并支持到人均寿命74.08岁;
3、根据闽南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评定罗大哥损伤为四级伤残,附加一处十级伤残。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公司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罗大哥625165.47元。
最终案件圆满结束,刘律师为罗大哥拿回赔偿款,罗大哥对刘律师服务感到满意,对刘律师表示了感谢。能为弱势群体争取到权益,是我们的目标与宗旨,也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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