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闻报道,2020年11月30日,山西吕梁临县的初三女生小娟(化名)家人发现其遍体鳞伤,全身上下都是伤痕,怀疑其在学校被打,经过多番询问,她才跟家人说是被学校校长殴打,并且被迫写下承认与男生在宿舍多次发生性行为的检讨书,小娟哥哥提供了录音,在录音中,校长承认自己要求女生写这份检查。
小娟的哥哥向记者证实了小娟被殴打一事,并且强调校长强迫小娟写下的所谓“性行为”检讨书中提到的“性行为”其实是无稽之谈,小娟哥哥提供了太原市杏花岭区中心医院出具的小娟的处女膜完整的检查报告佐证了上述说法。
小娟因为被校长殴打,导致其遍体鳞伤,主要有头部外伤,全身多处挫伤,而小娟妈妈直言这个校长简直是“变态”,尤其担心这次的事情会让小娟收到心理伤害,蒙上心理阴阴影。
一千多年前,韩愈就在《师说》写到“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者也。”
后世将此作为对教师的准则,以期教师在工作中,在对学生的教育过程中能够起到传道、授业、解惑的作用,传道即传达为人处世之道,授业即教授职业事业的知识,解惑即解答关于知识的疑惑。传道为上,授业次之,解惑末之。
一千多年后的今天,我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也依旧强调教师的师德人品。
第八条中也规定: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三)……;(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第三十七条中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山西吕梁临县的初三女生小娟(化名)的遭遇,却让我们不禁怀疑,逼迫她写下“性行为”检讨书的中学校长到底是否具备一为教师所应当具备的道德准则与法律底线。
该校长,在行政职务上是一校之长,但是在职业上依旧是一名受到《教师法》规制的教师,因此其行为不仅有违师德,同样也违反了《教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 :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二)……;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在小编看来,这位同样受到《教师法》规制的校长,已经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不仅殴打体罚以为年幼的初三学生,而且强迫写下莫须有的所谓“性行为”检讨书的行为已经是一种实质上的侮辱。
截至小编发稿时,山西吕梁临县教育局表示,目前校长已被停职,纪检部门已介入调查。同时山西吕梁临县公安局也表示,警方已经介入调查。如果小娟及其家人所言属实,那这位校长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后言
小编也曾经是学生,在求学的道路上收到了很多教师的谆谆教导,至今依旧怀念师恩,希望各位教师不仅对学生能够做到解惑答疑,也能够真正做到授业解惑。
正所谓“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教育工作事关国家与民族的命运与前途,需要良师益友,但对待教师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一样要做到严惩不贷。
以上。
作者 | 郭不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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