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行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5号)和《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推进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申领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20〕436号)要求,为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和电子证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到2020年12月20日前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率、电子证照申领率达100%的目标,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高度重视,专人负责,限时完成任务
各医疗机构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本单位的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申领工作。12月20日前完成医疗机构、医师和护士电子证照申领任务,确保申领率达100%。
2、落实责任,保质保量申领电子证照
各卫生院和市立医院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账号,民营医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机构端账号。
各医疗机构安排专人在医疗机构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申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电子证照,医师、护士在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个人端申领《医师执业证书》或者《护士执业证书》电子证照。
各医疗机构要及时登录医师、护士电子化注册系统机构端核查确认本机构医师、护士的电子证照申领情况,对未及时申领的医师和护士,要及时督促提醒。
3.以电子证照为抓手,及时清理医师、护士在职情况。对于以下两种情形的人员,要及时办理注销等相关手续:
(1)调离、退休(未返聘)、退职、被辞退、开除、死亡、被宣告失踪、受刑事处罚、终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两年或通过多种途径仍联系不上的“僵尸户”的医师;
(2)《护士执业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受刑事处罚、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通过多种途径仍联系不上的“僵尸户”的护士。
2021年1月1日起,国家卫生健康委电子注册和电子证照系统将停止申领电子证照,未按时申领电子证照的医疗机构、医师、护士将无法办理相关业务,其损失和后果将由该医疗机构、医师或护士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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