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日,陕西延安一起离婚诉讼引发关注:六旬老太王花(化名)称婚后丈夫非打即骂,其忍气吞声40年,如今儿女均已成家立业,因此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认为,王花夫妇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驳回了王花的诉讼请求。
一、“婚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
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离婚的方式可以是协议离婚,也可以是诉讼离婚。当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就是离婚自由。
但“婚姻自由”并不是绝对的自由,是受到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限制的“有限的自由”。夫妻一方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并非一定就会判决双方离婚,法院要考虑双方的意见以及二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状况、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以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多方面考虑。所以,原告起诉后,是否能够离婚,其决定权在法院,而不在原告,这就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
本案中,王花夫妇均是年过半百的老人,年少相识并组成家庭,共同养育子女三人,携手相伴40年。俗话说“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双方这么多年风风雨雨都过来了,子女也都成家立业了,正是人生享乐的时候,尽管生活中有些磕磕碰碰,但相信夫妻几十年的感情还是挺好的,而且男方还是想将这段婚姻持续下去,法院这样判决可能是觉得双方的婚姻确实没到非离不可的地步,还有缓和的余地,毕竟几十年的携手相伴并不容易,还是希望女方慎重考虑,给双方一次机会。
针对这样的结果,网友都在关心老太太是否还准备上诉。
二、离婚上诉
一审判决不准予离婚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实践中,虽然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但是二审几乎都是维持的。在此种情形下,虽然上诉是当事人的权利,但是会浪费当事人的时间。《民事诉讼法》规定可以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六个月后重新起诉离婚,若当事人选择上诉,那么六个月的起诉时点为二审判决之日的次日,这样一来,二审的时间是起算时间的浪费,若不提起上诉,则可在一审判决生效次日起算六个月的时间。
当事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材料:
1、离婚起诉状及副本各一份(起诉书中要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财产的分割及子女的抚养要求,并提出相关的证据);
2、能证明其与被告的合法夫妻关系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3、夫妻共有财产的清单(含现金、存款、房产、股票、债券等等夫妻约定或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
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没有破裂的相关证据;
5、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6、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老太太诉称,1980年,其余与丈夫登记结婚。双方婚前彼此了解不深。婚后,其发现丈夫脾气暴躁,容易发火,经常对她非打即骂。为了照顾年幼的子女,她多年一直忍气吞声。现两人子女均已成年,并参加工作且成家,该女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
三、家暴
家暴是女性面临的一个严重的问题,前段时间的“拉姆案”也是,可爱阳光的女孩拉姆也是长期遭受前夫家暴,好不容易离了婚以为自己安全了,却没想到遭到前夫狠心杀害。
我国法律对家暴也是很重视,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从2016年开始实施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遭遇家暴行为时,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居委会等单位求助,还可以到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人身保护令制度,对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因此,一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都可以选择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
我国婚姻法也把家暴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相信很多人一定会质疑,既然家暴属于法定的离婚事由,那么为什么法官对于老太太遭遇家暴提起诉讼却给予驳回了呢?
法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共同生活近40载,且将子女三人抚养成人,40载携手岁月,风里雨里实属不易。双方虽因琐事发生矛盾,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年少夫妻老来伴,晚年生活更加需要相互支撑,原、被告今后只要能互谅互让,相互珍惜,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化解现有矛盾,仍是一个和睦美满的家庭,故对原告的离婚之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花的诉讼请求。
这个就是法官结合具体案情的自由裁量权了。
王老太太和老伴年过六旬,诉讼离婚确实并不多见。法院判决侧重“说情”,释法说理不够,引发争议。对于判决结果,有人支持,有人反对。只是希望老太太能够安享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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