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依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所在的村基于城中村改造目的,由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村居民委员会经过民主议事程序审议通过“交回整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事项,后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再向县级政府报请批准。因涉案项目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法定条件,故县级政府作出批准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裁判文书】 (2020)最高法行申410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目前,《土地管理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和集体土地征收都有补偿标准,但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很难见到对于集体土地收回如何补偿。举例说,原来某土地是企业用地,村集体经济组织欲用该地办学校,如何补偿原企业主。是采取企业搬迁、置换土地还是货币补偿,若协商不成,裁决或者法院判决依据、标准,史主任认为,特别是货币补偿,涉及企业不继续生产造成损失,无法估计,等于没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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