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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7日,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通过远程视频公开宣判了一起贪污罪案件,被告人李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图|宣判现场
法院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进在任某公司(国有资本参股的国家出资企业)贺州市分公司建设部兼维护部经理期间,通过使用虚报项目及在实际项目中加大工程量的方法,经四家公司套取了包括实际施工项目费用在内的公款共6032264.08元。四家公司扣除税金及管理费后,将其中的5019094.35元转至张某、朱某等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张某、朱某等人将该款项转移至李进银行账户及由李进控制并使用的李某甲银行账户。后李进将其中的实际施工项目费用支出1598698元分别支付给谢某、陀某、陆某等人,剩余的3420396.35元被其占为己有并归其个人使用。在某公司广西公司进行审计、整改工作时,李进主动向该公司坦白其通过虚增项目的方式套取公款的事实,并从2019年2月份开始,李进通过上述四家公司归还3253981.52元至某公司贺州市分公司,余款166414.83元于2020年1月19日退出并存入监委廉政账户。
图|被告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李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使用虚报项目及在实际施工项目中加大工程量的方法,套取某公司广西分公司的公款3420396.3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确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进犯贪污罪成立。八步区法院为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打击刑事犯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八步区法院
往期回顾
编 辑 | 程仔
审 核 | 王晓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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