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分钱不用掏
转转账就能挣钱……
你心动了吗?
检 察 官 温 馨 提 示 :
天 下 没 有 免 费 的 午 餐
日常的交易行为,普通的金融手段,简单的经济往来都可能潜伏着洗钱、帮助网络犯罪的风险,一念之差,你可能就成为毒品、贪腐、金融诈骗、黑恶势力、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犯罪的“帮凶”,成为“工具人”、“漂白剂”。
”
近日,福鼎市检察院联合福鼎市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福鼎市支行,以公安部“断卡”行动为契机,开展反洗钱、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活动。
检察干警向现场群众发放宣传材料,以案释法,提醒群众重视自己的信息安全,绝不能出租、出售、出借或者购买银行卡或支付账户,否则,不仅5年内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会在个人征信上留有污点,影响贷款等,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1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以每张百余元的价格收购他人的银行卡,再转卖赚取差价,本以为稳赚不赔的“生意”,却触犯了刑法。
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了解到有人收购、租借银行卡,自认为这是一种挣“快钱”的方法,在使用本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出借后,又怂恿妻子开办3张银行卡,以及从其朋友处收购5张银行卡,卖给上家,从中牟利。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福鼎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2
洗钱罪
潘某廷长期贩卖毒品,以现金和转账方式收取了大量毒资。潘某英在明知其胞弟潘某廷从事贩毒活动,先后将其本人所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对方使用。
经查,潘某廷使用该卡累计存取款共900余笔,其中可查证的贩毒团伙毒资款210余万元。潘某廷因贩卖毒品被判处刑罚,潘某英也因涉嫌洗钱罪被福鼎市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后被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3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其它犯罪,仍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提供手机卡、银行卡等将按照诈骗共同犯罪或依情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论处。
近期,福鼎市检察院受理多起犯罪嫌疑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犯罪嫌疑人没有正当理由,使用本人名下的银行卡,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涉嫌刑事犯罪。
千万不要因蝇头小利出售手机卡、银行卡,从而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请身份证有遗失经历、前期电话卡或者银行卡有异常情况的,一定要抽空去查询本人名下是否有不知情的电话卡或者银行卡存在,以免导致个人信用、财产双重受损,甚至被卷入刑事案件。对于长期未使用的银行卡应及时注销,不得转让、出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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