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哈尔滨一家人到兴城旅游,在兴城市水运站大门旁边某海鲜摊买螃蟹,后双方就价格未达成一致,刘某外甥女肖某决定不买后,用手机微信给摊主收款二维码转了20元钱作为摊主的辛苦费,随后准备开车离开。在刘某上车准备离开时,摊主等5人先后上前与刘某语言沟通并有阻拦刘某上车的行为,刘某坐入车内后再次起身时,昏倒在汽车副驾驶位置,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11月从法院获悉,死者家属从摊主5人处获赔139262.34元。
法院审理此案查明,当日中午12点半左右,刘某和母亲曲某某、姐姐刘某珍、外甥女肖某一家人是从哈尔滨到葫芦岛旅游的,从兴城觉华岛游玩后坐船回到兴城海滨码头。在肖某去停车场取车时,刘某、刘某珍、曲某某在兴城市水运站大门旁边摊主5人经营海鲜摊买螃蟹,先挑选一箱螃蟹,随后肖某驾车到海鲜摊,又挑选了一箱螃蟹,摊主5人将二箱螃蟹称重、封箱后,告知刘某、肖某价款共计950元,肖某认为海鲜价格高还价800元,双方就价格未达成一致意见,肖某决定不买后用手机微信给摊主5人收款二维码转了20元钱作为摊主5人的辛苦费,随后准备开车离开。
在刘某上车准备离开时,摊主5人先后上前与刘某语言沟通并有阻拦刘某上车的行为,刘某坐入车内后再次起身时,昏倒在汽车副驾驶位置,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锦州辽希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死亡原因为“刘某符合生前患有冠心病在情绪不稳时急性发作,导致心源性休克、循环呼吸衰竭死亡”。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摊主5人在肖某不同意购买海鲜产品准备开车离开,刘某在上车时,与刘某有语言冲突并有阻拦刘某上车的行为,该侵权行为导致了刘某生前患有冠心病发作,导致心源性休克、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刘某死亡主要原因是生前所患冠心病发作,故摊主5人应对刘某的死亡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摊主5人的侵权行为,结合刘某死亡的原因,摊主5人应共同承担20%责任,摊主5人应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的合理经济损失。
法院一审判决,摊主5人梁某某、张某某、常某某、华某1、华某2赔偿死者家属损失共计139262.34元,且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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