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但是在实践中,征收方给被征收人作出的补偿标准往往会低于被征收人的心理预期,也可以说是低于周围市场价。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怎么办呢?接下来我通过一则案例来告诉大家。
一、基本案情概要
当事人陈先生在浙江省某市有一处合法房屋,但因为年久失修,屋顶已经漏雨,陈先生决定将房屋推到并在原有的宅基地范围内进行搭建。2011年,当地国土部门因为陈先生搭建房屋时没有进行审批,所以对陈先生进行罚款。7年后,也就是2018年,当地下发城中村改造公告,陈先生的房屋赫然在被改造范围内。但由于征收方给付陈先生的补偿数额过低,陈先生一直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同年11月份,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作出《补偿安置决定》,决定对陈先生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征收,但是征收补偿方式只给付陈先生货币补偿。
二、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发现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缺乏依据,且补偿内容不合理。城中村改造的补偿方式应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该条例第21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在本案中,《补偿安置决定》仅以货币补偿作为唯一安置方式显然是不合理的,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了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作出的《补偿安置决定》。
三、律师解读
在本案中,陈先生收到了当地自然资源部门下发的《补偿安置决定》,但是一般来说,应当下发的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也就说,征地补偿最低的标准也应该是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补偿,但是在本案中,《补偿安置决定》只规定了给付陈先生货币补偿,没有产权置换的补偿,这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另外,当地自然部门认定陈先生不属于安置人口,从而连带陈先生的妻子和孩子也不属于安置人口,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陈先生一家三口均为农业户籍,在遇到征地拆迁中自然是可以获得安置的。我在看到本案的相关材料时,发现行政机关出具的决定书上还表明一句话,那就是“待征收范围外的房屋”。一般来说,当地下发征收公告后,就已经表明了征收的范围,如果越过征收范围外进行征收的话,那自然应属于违法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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