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信专律师事务所
顾笛律师
联系电话:15968309424
政府网:669424
平湖市环城北路653号东梯6楼
(大润发西200米)
上一期我们已经为大家详细介绍了人格权的有关内容,相信各位已经对人格权有所了解。那么这一期我们趁热打铁,继续为大家介绍人格权的其他内容。
律师解读
01
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的一种,受到法律的保护
Q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二款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日常生活中,你是否经常接到骚扰电话,而且有时候同一个骚扰电话还不断打来。这样的事情往往让人觉得很厌烦,但又无法避免。尤其是与笔者从事差不多工作的人,往往都不能不接听陌生电话,那就只能默默忍受这种骚扰电话。
但是,现在《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骚扰电话这种侵犯普通人正常生活安宁的行为将被法律规制,今后或许骚扰电话会收敛一些,乃至销声匿迹。当然除了骚扰电话,其他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比如发送垃圾邮件或者垃圾短信、非法跟踪等,受侵害人都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02
用人单位有义务防止和制止性骚扰
Q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最近闹得沸沸扬扬的清华学姐被学弟性骚扰事件,使得性骚扰问题被公众广泛讨论。而此次《民法典》将禁止性骚扰明确规定在人格权编中,正好笔者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性骚扰的问题。
所谓性骚扰,根据《民法典》的定义,是指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为满足个人淫欲而实施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
在社会生活中,由于被性骚扰的对象多数都选择默不作声,所以实际给人的印象就是性骚扰发生的频率好像不是很多,但是实际上性骚扰发生的还是比较普遍的。
而且职场是发生性骚扰的高发领域,因为很多性骚扰行为是基于被性骚扰人和实施性骚扰者之间的不平等产生的,实施性骚扰者往往都是被性骚扰人的上级,这使得被性骚扰人更不敢发声。长此以往,势必会给被性骚扰人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影响其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为此,《民法典》作出规定,机关、企业、学校等用人单位有预防性骚扰和制止性骚扰的义务。既然《民法典》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那用人单位就应该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比如在劳动规章制度中加入相关规定来惩处性骚扰的行为,还有建立相关部门来预防和查处性骚扰行为等等措施。
03
笔名、艺名、网名等与姓名一样受到法律保护
Q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姓名是人与人相区别的一个重要外在表征。对于每个人来说,单纯的一个姓名也许意义不大,但是姓名与个人的身份、社会关系相联系后,其意义就非常重要了。所以《民法典》规定了姓名权来保护每个人的姓名。每个人都有决定自己的姓名、使用自己的姓名、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等权利。
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等,也会与个人的姓名一样,与个人的身份、社会关系产生联系,因此《民法典》又规定,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等,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END
来源:平湖信专律师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责任编辑 | 小木子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