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2020)陕0802执1128号
2.案由:民间借贷
3.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高某
【基本案情】
王某某诉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依法作出(2019)陕080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书,依据该调解书,高某应向王某某履行如下义务:一、高某所欠王某某借款本金249720元及利息,高某自愿于2019年9月5日起每季度向王某某偿还4万元,共计偿还6次共计24万元;则王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若高某未能按照上述约定偿还王某某借款,则应于逾期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王某某如下借款(2019年9月3日之后偿还部分优先支付利息):1.借款本金249720元及从2019年4月1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2.借款利息3562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高某于2019年12月3日将4万元调解款打入法院账户(审理法官已兑现给王某某),于2020年3月4日将4万元调解款打入法院账户,其中2020年3月4日打款4万元后,既未告知债权人王某某,也未告知审理法官。由此导致,2020年4月2日,王某某以被执行人高某未按照调解书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案件焦点】
虽然高某于2019年12月3日将4万元调解款打入法院账户,于2020年3月4日将4万元调解款打入法院账户,但是既未告知债权人王某某,也未告知审理法官,导致债权人王某某的债权未实现,于2020年4月2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某按照(2019)陕080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给付内容履行还款义务,被执行人高某则坚持认为其已按照(2019)陕080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履行义务。
【法院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须遵循文明、善意执行的理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8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对于被执行人高某于2020年3月4日将4万元调解款转入本院执行局账户的行为是否属于“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应当既考虑债务人(被执行人高某)的还款行为,又考虑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权利的实现:
1.从打款时间而言,高某属于在(2019)陕080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还款时限内实施了打款行为;2.从王某某合法债权的实现而言,高某在打款后未及时告知王某某或者审理法官,导致王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致使债权人王某某的权利延后实现、司法资源的浪费。基于1.文明善意的执行理念,
2. 王某某认可高某的本次履行行为发生在(2019)陕080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时间范围内,接受高某的本次4万元调解款的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高某的本次还款行为作“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解释,故在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兑付4万元调解款后,向被执行人高某告知不仅应当实施打款行为,还应当实现向王某某的还款的目的,同时,对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予以驳回。
【法官后语】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员与被执行人高某沟通时,询问高某:1.为何不将调解款直接打入王某某账户?2.下一笔调解款能否不再浪费司法资源,直接向王某某履行?高某称,双方当事人已因此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积怨颇深,高某不愿意直接将调解款打入王某某的账户。
执行员已告知被执行人高某,在履行(2019)陕080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时,不能只考虑自己实施打款行为,而不考虑债权人王某某权利的实现,即使执意将剩余调解款打入法院账户,也应当在打款后及时告知王某某或者审理法官,而不是坐等王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向王某某兑现调解款。
本次执行中,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沟通,王某某认可高某的本次履行行为发生在(2019)陕0802民初82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时间范围内,接受高某的本次4万元调解款的履行,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本院对被执行人高某的本次履行行为作“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解释。但是,如果高某仍坚持仅实施打款行为,不履行打款后的及时告知义务,该打款行为不必然视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由此导致债权人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由被执行人高某承担。
来源:执行局 尤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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