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二三里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11月23日公布一则《“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甘肃澳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一案行政裁定书”(2020)甘1002行审59号》。
该《行政裁定书(2020)甘1002行审59号》显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庆建建罚决(2019)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经审查:被执行人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金江名都C区澳恺华府建设项目中存在未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项目未实行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等规定。
2019年5月13日、2019年8月26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019年12月16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该案进行了立案。2019年12月17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召开了局务会,同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庆建建拟罚(2019)第009号《建设行政拟处罚告知书》。
2019年12月24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了庆建建罚决(2019)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该决定15日内缴纳80万元罚款。处以罚款的,到期不缴的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告知其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庆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西峰区人民法院起诉。同日向被执行人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了送达。
2020年3月29日,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庆建工催(2020)第001-1号催告书催告被执行人甘肃澳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4日作出的庆建建罚决(2019)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庆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庆建建罚决(2019)第009号行政处罚决定,罚款80万元。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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