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听证会
主持人、检察官端坐在听证席上,右手边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左手边是申诉人和代理人,正对面是三名听证员。
这不是在法院开庭,而是在检察院开听证会。
什么是听证?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听证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中的听证,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组织召开听证会,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参加人意见的案件审查活动。”
哪些案件可以听证?
《听证规定》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等,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案件处理等方面存在较大争议,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需要当面听取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意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召开听证会。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需要核实评估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否具有社会帮教条件的,可以召开听证会。”
《听证规定》自2020年10月20日实施,是一项新的司法程序。2020年11月17日,王玉琴律师作为申诉人的代理人参加了一场听证会,特记录如下:
这是一场关于申诉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的听证会。
本次听证会的目的,是就某公安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听取听证参加人和听证员的意见,并希望为申诉人挽回损失,答疑解惑。
听证会由徐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某副检察长主持,陈、李两位承办检察官,泉山区某派出所副所长,申诉人李某和作为代理人的王玉琴律师,以及两位律师和一名教师组成的听证团参加。
听证会一开始,承办检察官先向三位听证员简要介绍案情:申诉人李某与被控告人杨某有复杂的经济纠纷,李某控告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职务侵占罪等5个罪名,徐州市公安局某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杨某不予立案。李某不服,先后申请复议、复核,后又申请检察院立案监督。
接下来,由李某和王玉琴律师陈述,李某的诉求及法律依据。因前期的控告,李某没有请律师,控告的罪名相互矛盾,证据不足,本次听证会,王玉琴律师把与其他罪名没有冲突且证据确实充分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为重点进行阐述。
王玉琴律师称,李某诉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二审均胜诉,法院判决某公司向李某公开财务账簿。判决生效后,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后一审法院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司法拘留15日,但某公司仍然不履行法院判决。于是,李某向某区公安分局提出控告,要求对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杨某立案侦查。但某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王玉琴律师认为,杨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和《拘留通知书》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某区公安分局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纠正。
某派出所副所长答复,公司的财务账簿丢失,没有证据证明杨某有故意隐匿财务账簿的行为,因此,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不予立案。
接下来,王玉琴律师与某派出所副所长展开激烈辩论:
王玉琴律师称,某公安分局不予立案是错误的:1、本案不予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犯罪主体是某公司,杨某是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来承担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的,与杨某个人是否隐匿财务账簿没有关系;2、财务账目对一个公司来说何其重要,若真的丢失,公司报案没有?破案没有?不能仅因为杨某的轻飘飘的一句财务账簿丢失,就让两级法院的判决、裁定沦为一堆废纸;3、在有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和《拘留决定书》的情况下,某公安分局还认为达不到立案标准,请问贵局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某派出所副所长说,关于立案标准,愿意私下交流。
接下来,听证员退席,商议听证意见。
最后,听证员发表听证意见,认为某公安分局的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关于本次听证会,王玉琴律师有以下感受:
听证会本意是为了充分听取办案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控告人等案件双方及听证员的意见,增强司法机关办案公开性和透明度,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初衷非常好!
但在执行过程中,若不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容易流于形式,效果大打折扣。就比如本次听证会:
1、本案纠纷非常复杂,光案卷就有十几本,摞起来一米多高,虽然承办检察官已经非常负责地,把案件事实整理成十几页纸的材料,但由于听证员没有事先看过材料,在听证会短短两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光是弄清楚发生了什么事情就非常困难,更遑论再听取办案单位和申诉人两方的意见,并作出判断;
2、听证员的法律素质有待加强。本次听证会的听证员,有两名律师(从他们发表的意见来看,他们大概是民事案件律师)、一名教师,应该说个人素质已经非常不错了,若是听证简单一些的案件,应该能胜任,但若是碰到这么复杂、专业的刑事案件的听证会,就有些吃力了,无法发表有建设性的意见。
以上就是王玉琴律师第一次参加听证会的记录和感受,希望以后的听证程序会越来越完善,使检察工作更公开、透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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