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专注于理赔服务的保险经纪人--@悦悦说险。找悦悦老师买保险,避免理赔的坑。
“悦悦说险”第254篇原创文章
作者: 悦悦老师
现在保险公司的开门红营销是越来越过分了,特别是“指定日生效”,不单理财型保险有指定日生效,连保障型产品重疾险也有指定日生效。
比如今天是11月19日,我现在投保,保险公司告知保单是1月1日以后生效,距离生效日时间这么长,如果中间发生了事故怎么办?保险公司还会赔偿吗?
一、“指定生效日”是否合法
我们来看一下《保险法》第十三条【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可以约定指定日生效。所以现在投保的产品,如果保险公司指定1月1日生效,是完全符合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的(投保人也接受,不接受合同不成立)。
二、“指定生效日”之前,是否承担责任
那保险公司在1月1日生效之前,保险公司是不是不承担责任呢?
那我们来看一下《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是因为保险公司是指定日生效,那在11月19日至1月1日之间这段的空白期的保障谁来承担呢?
因为我们知道重疾险都有等待期,短则三十天,长则一百八十天。但如果是意外导致的保险事故,是没有等待期的。
比如意外导致的颅脑手术,这时候因为保单还没到指定生效日,是否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呢?
如果是按照《保险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在保单生效日之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责任的。
三、不承担责任,是否合理
这时候作为投保人的你我,肯定会有疑问,保险公司也已经同意承保,并收取了首期保险费,就是有一个指定生效日,发生了意外导致头部受伤,做了一个开颅手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我不满意!!!
既然作为投保人的你我不满意,后果就是产生了过多的诉讼理赔纠纷,那最高人民法院就做出了回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第四条明确说明,只要保险公司收取了保费,不管保单有没有生效,只要符合保险公司的承保条件,发生了保单所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什么会这么解释?
首先是,满足了投保方的合理期待原则。合理期待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之时,应以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于合同缔约目的的合理期待作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
法院应当重视并尊重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对保险合同条款的客观合理的期待,即使保单中严格的条款并不支持这些期待。
其次是,符合对价理论。投保人支付了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并出具了保单,这是完全符合等价交换的对价理论。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射幸合同,也就是未来保险事故的发生是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的。
在“指定生效日”之前这段空白期中,投保人因保险公司的要求预期支付了保险费,其支付保险费的对价就是将来能够获得保险公司的风险保障,保险公司在收取了保险费以后,没有明确拒绝投保人的投保申请,也没有退还保费的行为,也就是符合等价交换的对价理论。
依据对价理论,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合理有效的对价关系,在保险公司预收保费的情况下,其应该为其已经收取的保费行为支付相应的对价。也就是“指定生效日”之前,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悦悦老师最后的总结
保险公司既然已收保费,而且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在保单生效日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完美符合民法中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也符合保险法的最大诚信原则。
当然最重要的是让保险公司多干点人事儿,少干点开门红期间的“指定生效日”这种给自己自找麻烦的事情。
作为一个保险消费者,如果你在买保险的过程中有碰到不明白的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理赔,可以私信悦悦老师或留言给悦悦老师(收费的哦)!
原创不易,希望各位看官一键三连:求分享、点赞、收藏!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