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4——
迁坟通告
因南宁—湛江高速公路南宁至博白那卜段建设需要,南宁—湛江高速公路南宁至博白那卜段灵山县规划红线内所有的坟山需要实施搬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迁坟范围
桩号K33~k108段所涉及的坟山。即灵山县太平镇那隆村委、池塘村委、那驮村委、华楠村委、永安村委、清水村委、大塘村委、思明村委、稔荖村委、那案村委;旧州镇石柱村委、塘僚村委、旧州村委、六额村委、六华村委、上耕村委、石桥村委、长基村委;三隆镇龙山村委、关塘村委、罩云村委、鲁塘村委、大田江村委、石碑村委;那隆镇高埠村委、清水降村委、江东村委、上江村委、那垌村委、大平村委、中安村委、六安村委、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东风华侨林场;伯劳镇淡屋村委;武利镇汉塘村委、教塘村委、安金村委、望坪村委、大黎村委、三角村委; 文利镇黎头村委、南城村委、公服村委等村委(林场)征地红线内的坟山。
二、迁坟时间
凡在上述范围内的坟山,请坟主务必于2020年 11月20日前持有效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对应到太平镇人民政府、旧州镇人民政府、三隆镇人民政府、那隆镇人民政府、伯劳镇人民政府、武利镇人民政府、文利镇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办理手续并于2020年 12月 31日前自行迁坟。
太平镇联系人及电话:宁建生,13457736055
旧州镇联系人及电话:廖治丞,18178766686
三隆镇联系人及电话:陈新升,13507774153
那隆镇联系人及电话:吴昌念,13788075240
武利镇联系人及电话:何显毅,13977761958
文利镇联系人及电话: 罗香永,13877769596
伯劳镇联系人及电话:杨松林,13877716521
三、以上范围内的坟山逾期不迁移的,县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特此通告。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平、旧州、三隆、那隆、武利、伯劳、文利镇人民政府,
县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南宁-湛江高速公路南宁至博白那卜段灵山县征地搬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实施办法》(桂政发〔201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2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南宁-湛江高速公路南宁至博白那卜段灵山县征地搬迁和安置补偿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一)被征收的水田、鱼塘按42000元/亩补偿。
(二)其他土地(蔗地、园地、木薯地、豆类地、未利用土地、林地、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用地等)按38000元/亩补偿。
(三)国有土地上的农用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集体同类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房屋搬迁、安置补偿标准及补偿办法
(一)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搬迁,按如下标准补偿:
1、泥墙瓦面房屋:峰高4.5米以上的补480元/平方米;峰高3.5-4.5米的补450元/平方米;峰高2.5-3.5米的补400元/平方米。
2、砖木结构房屋:峰高4.5米以上的补600元/平方米;峰高3.5-4.5米的补560元/平方米;峰高2.5-3.5米的补520元/平方米;基脚补200元/平方米。
3、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层高3.8米以上,室内外装修的补1000元/平方米、室内装修的补900元/平方米、没有装修的补800元/平方米;层高2.8-3.8米,室内外装修的补850元/平方米、室内装修的补750元/平方米、没有装修的补700元/平方米,外阳台面积按50%计,基脚补300元/平方米。
泥墙瓦面房屋、砖木结构房屋测量均以自墙外边线的实际值为准;砖混和框架结构房屋主体、室内门窗、室内化粪池、女儿墙、雨篷、顶屋出天面的梯层、散水和厨房、卫生间的配套设施、水电等已计入补偿价格,不再另外计价。
(二)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搬迁,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并结合《灵山县人民政府实施的《灵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灵政规 〔2020〕3号)执行。
(三)临时安置补助费:住人房屋拆除面积超过原有房屋总面积50%以上的,按每户每月补助500元标准,按半年时间给付搬迁过渡临时安置费。
(四)房屋搬迁补偿办法。
1、被搬迁户能按要求向征地搬迁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的按标准全额补偿。
2、被搬迁户不能提供房屋合法手续的,由各相关镇调查认定房屋建造时间后,按照以下办法区别对待给予补偿:
(1)征地预公告前建造的房屋按标准予以补偿,征地预公告后建造的房屋不予补偿。
(2)被认定为违法违章建设的房屋,由有关职能部门责令自行拆除,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的,按补偿标准给予40%的房屋拆除补助。
(3)依法强制拆除的房屋不予补偿。
3、征地预公告前建造的房屋,符合农村“一户一宅”居住规定的,视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五)搬迁回建用地补偿标准:
1、搬迁回建用地面积是指住人房屋拆除面积。
2、采取货币补偿安置和统一集中安置两种方式。
3、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补偿方式的,按应安排回建地面积10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4、选择统一集中安置补偿方式的,安置回建宅基地按“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安置的占地面积按拆一补一的规定执行,回建面积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三、居住房屋以外的地上建(构)筑物搬迁补偿标准
(一)露天厕所每座补600元,封闭式厕所每座补1000元。
(二)围墙、挡土墙:泥砖墙补100元/立方米;石砌墙补200
元/立方米;混凝土、火砖墙补250元/立方米。
(三)水泥石灰砂天井、晒场补60元/平方米,泥晒场补40元/平方米。
(四)牛栏、猪栏、杂物房、简易房(棚)等补180元/平方米。
(五)水井:家庭手摇式水井每口补1500元,10户以上村民共用水井每口补3000元,20户以上村民共用水井每口补4000元。
(六)坟墓:长坟(有棺木)每座补偿3500元,圆坟(无棺木)每座补偿1500元;族坟500人以内的每座补偿4000元,500人-1000人的每座补偿5000元,1000人-2000人的每座补偿10000元,2000人以上的每座补偿12000元。
(七)正在使用的瓦窑(蛋窑)补5000元/座,废弃不用的补1500元/座。
(八)水泥灰砂水池、化粪池补250元/立方米。
(九)沼气池补3500元/座。
四、竹、木、果树等青苗补偿标准
(一)果树类
1.荔枝、龙眼
特级(树冠11米以上老树)1000-3000元/株;
一级(树冠8-11米)800元/株;
二级(树冠6-8米)500元/株;
三级(树冠4-6米)300元/株;
四级(树冠3-4米)200元/株;
五级(树冠2-3米)100元/株;
六级(树冠1-2米)50元/株;
七级(树冠1米以下)20元/株。
2.人工种植的其他果树(沙梨、枇杷、桃树、枣树、杨桃树、
柚子树、柑桔树、三华李、橄榄树、芒果、栗子等)
特级(树冠6米以上)400元/株;
一级(树冠4-6米)300元/株;
二级(树冠3-4米)200元/株;
三级(树冠2-3米)100元/株;
四级(树冠1-2米)50元/株;
五级(树冠1米以下)25元/株。
3.苗圃类:未嫁接3000-5000元/亩,已嫁接8000-12000元/亩。
4.香蕉
①正在挂果的补30元/株;
②高1.5米以上未挂果的补15元/株;
③移植苗补8元/株;
④后备结果苗补5元/株(每蔸一株计);
⑤未出苗圃的香蕉苗(仅指组培育种苗,树蔸周围的小苗不
计)按市场价的30%-40%计付。
(二)树木
1.速生桉、松树:树龄一年的每亩补800元,树龄二年的每亩补1200元,树龄三年的每亩补1500元;树龄四年的速生桉每亩补1200元,树龄四年以上的松树每亩补1500元,处在割脂收获期中的松树除支付青苗补偿款外,加补200元/亩的割脂经济损失补偿款;
2.其他零星树木(苦楝树、红心木、枫树、榕树、相思树等);不支付补偿费,由农户自行砍伐使用。中径10-20厘米的每棵补20元砍伐费,中径20厘米以上的每棵补30元砍伐费。
(三)竹类
1.甜笋竹:胸径5厘米以上的补8元/株;
2.其它竹:胸径5厘米以上的补5元/株;
3.竹类凡胸径不足5厘米的补1-3元/株。
(四)地上农作物等
1.茶叶、茉莉花、剑麻;一级(种三年以上的)补偿2000元/亩;二级(种二年或间种于果园及长势较差的)补偿1500元/亩;三级(种植时间未满一年的)补偿1000元/亩;
2.桑树、莪术补偿2000元/亩;
3.草莓类补偿3500元/亩;
4.霸王花、火龙果、牛大力、百香果类:种植一年以下补偿4000元/亩,种植一至二年补偿6000元/亩,种植二年以上补偿8000元/亩;
5.宿根蔗每亩补1200元,新种甘蔗每亩补偿1500元;
6.其他农作物:水稻、藕等补偿1500元/亩;菜类、豆类、
玉米、花生、薯类、牧草、冬叶等补偿700元/亩;
7.鱼塘:鱼苗补偿3500元/亩,菜鱼补偿2500元/亩。
五、专项设施搬迁补偿(补助)标准
(一)涉及交通运输、水利、市政、电力、通信(广电)等设施搬迁补偿标准,按照恢复原用途、原规模、原标准原则,由项目业主、项目建设领导机构与被搬迁人协商补偿,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编制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预审,审定后作为搬迁补偿的依据。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组织有关专家评审,相关费用从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中列支。
(二)供水管道搬迁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名称
规格
单位
数量
补偿金额(元)
PVC塑料管
直径20、直径25
m
1.00
25
PVC塑料管
直径32、直径40
m
1.00
30
PVC塑料管
直径50
m
1.00
35
PVC塑料管
直径63
m
1.00
45
PVC塑料管
直径75
m
1.00
55
PVC塑料管
直径90
m
1.00
70
PVC塑料管
直径110
m
1.00
100
PVC塑料管
直径160
m
1.00
170
锌 管
直径15
m
1.00
30
锌 管
直径20
m
1.00
35
锌 管
直径25
m
1.00
40
锌 管
直径40
m
1.00
55
锌 管
直径50
m
1.00
70
锌 管
直径65
m
1.00
90
锌 管
直径80
m
1.00
100
锌 管
直径100
m
1.00
130
球墨管
100
m
1.00
190
球墨管
150
m
1.00
230
球墨管
200
m
1.00
305
球墨管
250
m
1.00
395
球墨管
300
m
1.00
515
球墨管
400
m
1.00
770
球墨管
500
m
1.00
1000
补偿金额包括材料费、安装费、管沟土方、税金,不包括青苗补偿,混凝土路面凿补。
(三)涉及厂矿企业、仓储、商业服务等生产经营设施的搬迁,由项目建设领导机构会同项目业主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其他事项
(一)实际工作中,本通知未涉及的特殊补偿事项(祖公厅补偿、社公补偿、拆迁奖励等),由项目业主、项目建设领导机构、项目征拆组织机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二)项目设计内的用地,实行统一的补偿标准,由项目建设领导机构根据征地搬迁的实际情况,按补偿标准将补偿费发给被征地的村民小组和被搬迁房屋的业主。
(三)自征地预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地范围内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构筑物,凡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列入搬迁范围的房屋、构建物、坟墓、线路、青苗等,由所有者自行拆迁或清理,不按规定清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组织清场。
(四)切实加强对征地搬迁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镇要把工程建设的征地搬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抓好,要成立专门机构,指定一名领导负责项目征地搬迁和建设工作;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和政策,使广大群众自觉以项目建设大局为重,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搬迁和项目建设工作。县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征地搬迁工作,为施工单位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
灵山县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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