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科栋律师,专注于企业家及高管职务犯罪、经济金融犯罪辩护和刑事风险防控研究。
本文导读:实践中,和民间借贷存在极为密切关系的刑事问题之一,莫过于“套路贷”犯罪。目前来看套路贷犯罪的日趋增多,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安定的“毒瘤”。今天我们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分析:
- 1、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问题?
- 2、借款人在借贷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
案情经过:
2016年,陈某某、俞某某等四人注册成立上海某商务咨询公司,并租用了办公场地从事高利贷业务,同时四人对于高利贷业务盈利进行分成。
此间,借款人吕某某因资金周转问题,向其借款15万元,并签订借款25万元的个人借款合同。其后被俞某某带至银行走账。
(注意这里的走账是指出借人通过循环转账的方式,将借款转至借款人账户后,又转回出借人控制的其他账户,制造借款已经交付的假象)
后来陈某某等人以吕某某提供的房屋已有抵押为由,拒绝为其放款。
同时后续以吕某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已经相关资料为由,对其敲诈勒索,多次勒索未果后,甚至找来律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虚假诉讼)。
更荒唐的是,这名律师在明知借款人吕某某并未取得借款的情况下,仍旧接受了陈某某的委托,并私自篡改借款合同,向以吕某某借得25万元的虚假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了诉讼保全。
随后法院冻结了吕某某名下银行存款25万元,(利息)不足部分则查封了其他财产。
直至由陈某某等人主导的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案发。
陈某某等人以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16年不等。
套路贷犯罪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从上述案例不难看出,套路贷犯罪通常假借民间借贷的“外衣”,制造借款假象(包括虚增借款数额、制造虚假银行流水等等),目的不在于通过借贷“赚取利息”,而是采用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威胁逼迫借款人,甚至通过虚假诉讼手段,非法占有借款人的财产。
——因此两者之间本质区别其实在于:(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也正因此,从法律角度:
- 民间借贷本质上体现的是双方的意思自治,这种借贷行为本身我们说是合法的,只是可能会涉及利率部分受不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 而套路贷犯罪本质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借贷行为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因此不管是借款本金还是利息,均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需要引起注意:
也正是因为套路贷犯罪行为擅长假借民间借贷的外衣,因此借款时需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
(1)有没有资质:套路贷犯罪通常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但实际并无金融放贷资质。
(2)噱头口号:套路贷犯罪通常打出的口号就是“手续简单”、“无抵押无担保”、“无审查快速到账”等等。
(3)金额虚高:套路贷犯罪中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通常是金额虚高的,目的就在下一步的“制造证据”和“索债”,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
(4)银行走账:套路贷犯罪经常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作为日后提起诉讼的“证据”。
这一点需要格外引起注意:通常借款合同签完后,出借人就会将借款人带至银行。借款人通常会按照合同上的虚高金额(比如实际借1万合同写10万),将钱款打入借款人账户,同时要求借款人现场全部提现。随后再要求借款人将多余的9万如数返还(仅保留实际借款1万)。这样一来,就留下了银行流水和借款合同一致的证据。
(5)软硬兼施“索债”:通过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手段,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标明的虚高金额如数还款,甚至以根本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和虚构的证据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企图“合法”占有借款人及其亲属的财产。
总的来说,套路贷犯罪并非难以识别,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对于借条等债券凭证以及相关银行流水证据的审查也是渐趋严格,但是我们说凡事事前预防,当事人在借贷行为过程中还是应该尽可能的严谨审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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