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家居河南省汝州市的袁女士向笔者反映:10月28日,她哥哥遭遇严重的交通事故,在救死扶伤的人性面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展示其“玩套路、藏猫腻、避赔付”的看家本事,让他们全家人感到无比痛苦和失望。他们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在业务宣传和赔付问题上,简直是前后两种人,阴阳两张脸,一旦出现事故,就想方设法让你拿不到钱。那么事实到底又是人如何的呢。
司机撞人弃车逃离,保险公司隐身不现
2020年10月28日午,袁女士的哥哥骑电动车途经汝州市安国路与广城路口时,因刹车失灵闯了红灯,被汝州市纸坊乡张楼村梁楼一组的李舟波(23岁)驾驶的(苏E820N)轿车撞飞,至头颅骨折,脑内大出血达80多毫升。李舟波撞人后不但没有送医抢救,而是逃离现场,至今没有露过面,没有问过一声,不但道德缺失,而且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此可以认定李舟波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后来还是路人发现,拨打了120后才被救护车拉送到汝州市人民医院,因当时出血不止,无法手术,当即又转送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急救,通过做开颅手术,随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因贻误抢救时间,淤血太多而无法一次性清理,需继续实施治疗。
袁女士认为,即使他哥哥违章负全责,但救死扶伤本是人道,应获得救治的权力。她说,当她接通知赶到医院时,他哥哥深度昏迷躺在地上,身边没有一个人照看。后来,李舟波的父亲在电话里解释说:他的车有全险,出事后他就向保险公司报案了,应有保险公司处理后事,死活与他无关。可是保险公司却始终没有露面。
太平洋公司内定的“三不”规则于法不容
伤者当日被送到河南省人民医院之后,由于颅内不停出血,急需开颅手术,而袁先生因是单身,常年患肝硬化,没工作,没收入,更没存款,上有70岁的母亲,下有一个女儿正在上学,没钱手术,只能把救治的希望寄托于太平洋保险公司垫付。
《交通安全法》第75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
可是太平洋保险公司在救人的关键时刻在干什么呢?工作人员只是打电话询问情况,就是不到场。无奈之下,为救命,伤者的三个姐妹(其中两个在外打工)到处借钱,特别是《爱心筹》知道后,发起求助信息,筹集社会善良人的捐助款1万多元,终于凑了3万多元(该手术需要6万),在钱不够的情况下,由于情况紧急,出血量大,医生大发慈悲,破例连夜进行了开颅手术才挽救了原告的生命。即使这样手术整整推迟了一天,出血量增加至80多毫升。
直到手术的第3天,太平洋公司工作人员才来到医院,查看病历。当家属要求其先垫支部分费用时,一位工作人员假惺惺的说:我们愿意垫支费用,不过需要事故科出具证明。而事故科的工作人员说:案情正在调查中,我们已多次催促他们垫支费用,他们不垫我们也没办法。直到今天太平洋公司也没支付过一分钱。
后来袁女士一位在汝州市太平洋公司跑业务的朋友告诉她,太平洋公司内定有“三不”原则,即出事故后:不救治,不探望,不垫付。至此一切就明了了。袁女士气愤的说:太平洋保险公司的“三不”原则太没人性,肯定与法不容。
由于没钱继续治疗,伤者只好在开颅第4天,线还没抽,就被迫出院了。医生临走还交代回到汝州需要继续住院治疗,但时至今日仍没钱治疗,期间,病人多次出现失忆和胡言乱语现象。医生说这不是好兆头,可能留下后遗症而无法正常生活。
一个没有信誉的保险公司,还能走下去吗?
2020年11月9日汝州市交警大队下达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袁先生负事故全责。袁家因救治病人放弃了三天的复议机会。但办案人员提示说:电动车负全责不代表保险公司就不需要履行赔偿责任。
认定书显示:该车交强险承包单位: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SUZ510TP20B13300K。
笔者查阅《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第二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那么10%到底多少?
袁女士就此问题,电话询问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回答是:交强险总额是1.8万,那么10%就是1800元。袁女士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说假话已成职业习惯,根本没有信任度可言。于是咨询了相关律师。律师搜了部分资料发给袁女士做参考。其中一段话这样显示的:“2008年2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各地法院在实际审判中按统一的标准12.2万元计算交强险限额” 那么10%就是1.22万,显然,与太平洋公司给出的1800元相差甚远。
到底太平洋公司是不是在骗她,袁女士说:不管是真是假,她们正准备将太平洋公司和肇事司机一起告上法庭。除了追要10%的交强险赔偿外,还要依照《交通安全法》第75条追究太平洋保险公司违反,拒绝垫付导致袁先生伤势恶化,追加其它赔偿责任。同时肇事司机因见死不救,导致伤者未能得到及时救治,加重治疗难度,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第70条、要求赔偿的同时,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此,笔者希望袁先生能够通过法律诉讼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醒电动车驾驶人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
(刘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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