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至10日,第三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如期在国家会展中心(上海)举办。
进博会的到来 ,让我们再次感受到,在全球经济环境下,“买遍全球、吃遍全球”不再是梦想。 但购买跨境食品所涉多样、牵扯关系复杂,买卖双方也时常因纠纷而诉诸法庭。作为集中管辖上海全市食品安全案件的法院, 本期将通过几起案例分享,来聊聊跨境购物的那些事儿。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关键词:进口奶粉 交易模式 商家告知
2019年8月到9月间,夏先生通过某APP先后分两次向上海某实业公司开设的全球购店铺购买了进口奶粉若干,共支付一万余元。
收到奶粉后,夏先生发现购买的奶粉罐体仅标注英文标签,未见中文标签。且根据该店铺网页核对标签时,发现涉案奶粉罐体营养标签中蛋白质含量不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规定。
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上海某实业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退还夏先生购物款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夏先生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网查询到涉案奶粉的电商企业为宁波某海仓公司,故该公司系涉案奶粉的进口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夏先生将二者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本案中,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辩称涉案奶粉属于跨境电商网购保税进口模式,根据涉案奶粉由原告在某APP平台上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由原告支付含税价款并提供身份信息,由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委托被告宁波某海仓公司清关,从保税仓发货;原告提供涉案奶粉防伪溯源码扫出的海关申报单号对应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显示海关监管方式为网购保税进口;原告可在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个人额度以及涉案奶粉订单信息、支付信息及物流信息以及涉案奶粉申报地海关均系宁波保税区海关,监管方式均为网购保税模式(1210),电商企业均为宁波某海仓公司,电商平台均为案外人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事实,表明涉案奶粉的交易模式符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涉案奶粉应认定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食品,应按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进行监管。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经营店铺名称包含“全球购”、涉案奶粉网页名称前也含有“全球购”,在涉案奶粉详情页上消费者告知书和买前必读中写明“报关需要,我们会用收货人信息进行报关支付”、“依照国家财政部规定,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词交易限额为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额为2.6万元”、“商品本身可能无中文标签”、“境外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品质、健康、标识的相关标准,与我国产品标准或有所不同,因此可能造成的危害、损失或者其他风险本商城不承担责任”,原告确认在第一次下单前看到过消费者告知书和买前必读,催发第二批奶粉时也明确是“保税区的那个”,且每次下单都提供了身份信息,故可以认定原告下单前应当知晓涉案奶粉的交易模式、涉案奶粉无中文标签及与我国产品标准或有所不同。被告上海某实业公司已经履行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下对消费者相应的提醒告知义务。
据此,上铁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关于跨境购物,你需要知道这些
什么是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1210)或“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模式是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自境外购买商品,采用“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符合原产地相关标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可能无中文标签,仅限消费者个人使用,不得再次销售,单次交易及年度交易均有限额。
关于跨境电商“告知书”:
跨境电商企业履行对消费者的提醒告知义务,会同跨境电商平台在商品订购网页或其他醒目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消费者确认同意后方可下单购买。告知书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商品符合原产地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识等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但可能与我国标准存在差异。消费者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2)相关商品直接购自境外,可能无中文标签,消费者可通过网站查看商品中文电子标签。
(3)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仅限个人自用,不得再次销售。
如何辨别购买的商品是否属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
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
(1)购买方式:在有专门资质的跨境电商平台线上购买。
(2)物流方式:海外直邮或者从保税区发货。
(3)查询方式: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查询个人跨境进口消费记录及额度。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关键词:入境检验检疫 禁止进口地区
郑先生 某日在陈女士经营的淘宝店铺购买了3瓶“日本原装进口单一麦芽威士忌Nikka余市一甲原桶日威五盒送洋酒杯”,付款800余元。到货后,郑先生发现该产品张贴的日本标签显示其制造地位于日本东京都,我国禁止从东京都进口食品,同时郑先生根据其张贴的中文标签中品名、原产国、经销商、地址等信息认定该中文标签是虚假标签。郑先生曾尝试与陈女士联系,但对方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郑先生认为陈女士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且双方未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被告之间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生效。
根据法律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本案中,涉案产品为进口食品,被告未能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材料,且涉案产品制造地位于日本东京都,属于我国明令禁止进口食品的地区,故本院认定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于法有据。
上铁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800余元,并支付原告赔偿金8000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三
基本案情
关键词:个人行邮物品 检验检疫 诚信消费
2019年3月,张先生在颜女士开设的淘宝店铺“某宝妈商贸”中购买了4罐“北京现货新版日本本土奶粉固力果IOREO二段2段婴幼儿配方奶粉820g”。收货后,张先生发现涉案产品外包装上是日文,无中文标签,未经检验检疫,并且是北京现货发货,不属于代购的情形。为了“打击”某宝妈商贸店铺并进行索赔,张先生于同年4月再次购买4罐相同产品,两次共计付款2000余元。张先生认为,“某宝妈商贸”的销售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系行使消费者的监督权,进行依法索赔,故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作为被告的颜女士提供了日本购物小票、物流信息、海关查验告 知单以证明原告张先生购买的涉案产品是被告在日本购买后通过国际快递的方式寄回国内,产 品在出关时经过海关查验,海关查验后在包裹中 放置了“查验告知书: 您的快件已被中国 海关查验”。
作为原告的张先生当庭承认,其非首次在颜女士的淘宝店铺中购买涉案奶粉,本次购物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索赔。
法院认为
原告与被告对于购买涉案奶粉的事实意见一致,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有效。
涉案商品原产地在日本,系被告在日本采购后以个人物品的形式邮寄回国,经过海关部门查验入关,被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证明了涉案产品来源的合法性,同时也与被告所述涉案商品没有中文标签及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国内发货等情况一致。
被告在商品交易页面及与原告聊天中均明示了“无中文标签,北京现货销售”的商品信息,原告亦承认购买目的是“打击被告进行索赔”,而非日常生活消费所需。原告在购买行为完成后,提出解除合同显然有违民事行为的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定。综上,上铁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购买进口食品的注意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进口的食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消费者在购买进口食品时,要注意核对产品外包装上是否有中文标签,亦可向经营者查询出入境检验检疫证明。
进口食品的销售者应当保证食品来源的合法性与安全性。在消费者对进口食品的来源产生质疑时,应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所售食品的合法来源。
编 辑 | 陶 韬 黄诗原
素材提供 | 钱彦兵 卞姝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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