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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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独立到制宪
我们不妨先从两个问题讲起。大家都喜欢自由吗?如果喜欢,那么什么是“自由”呢?
“自由”意味着为所欲为吗?显然不是。因为如果一个人有这种自由的话,别人也都会有。所以,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一定要有规则,有秩序。“秩序下的自由”(ordered liberty),意思是自由要服从于秩序,服从于规则,服从于法律。这种自由也叫“法律下的自由”或者“规则下的自由”。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句话:“自由是什么?自由意味着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这里说的“法律”当然不是什么法律都行,而是有特定的含义,即这种法律要符合自然法,具有正当性。用亚里士多德的话讲,这种法律必须是良法。如果它是“恶法”,是糟糕的法,那么,遵循这样的法,肯定得不到自由,而是得到奴役。
怎么实现这种秩序下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呢?简单地说,它需要一套特殊的制度设计,或者说,需要一种特殊的政体,来确保规则下的自由成为可能。众所周知,在人类历史上,实现秩序下的自由的典范,就是美利坚合众国。
整整400年前,一批英国人为了宗教自由到北美开疆拓土,建立了殖民地,他们尝试在那里自由和平共处。后来,他们发现他们的自由将要丧失,英国议会不经过他们同意就擅自征税,结果他们开始了独立运动,并于1776年宣布独立,发布了人类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独立宣言》,宣告脱离大英帝国。
宣言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的立国原则,包括强调上帝、自然法、人人被造而平等、天赋人权、政府必须经过同意等。特别是那句著名的话:每个人都享有不可让渡的权利,它们是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
《用野心对抗野心》
怎样保障这些权利是一个难题,因为美国并不是1776年甫一独立,建国任务就完成了。独立之后的13个殖民地,其实就是13个主权国家,各自为政。它们之间因为领土、边界、航海、通商等产生了很多矛盾,怎么办?发生冲突的时候谁来裁决?于是,他们在1781年成立了一个邦联,有冲突的时候由邦联来裁决,进入了所谓的“邦联时代”。
但是邦联实行了没几年,他们发现行不通。因为邦联统治的对象是州,如果州不服从邦联的法律怎么办?比如说,如果纽约州拒绝向邦联缴税,邦联如何惩罚它?唯一的办法就是动武,对它宣战,因为没办法通过司法渠道和平治理,只能通过武力解决。所以,美国人发现通过邦联无法保障他们从大英帝国争取来的自由。
这时候,美国的国父们,特别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逊等人,就商议修改宪法,从邦联走向联邦。
1787年夏天,55位代表从各地来到费城,参加“制宪会议”。其实他们的初衷不是来制定新宪法,而是修改1781年的《邦联条例》。结果发现不行,邦联条例存在着致命缺陷,具有不可修复的错误。于是,他们决定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部新宪法。这就是今天美国依然适用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也被称为“1787年宪法”。他们正是通过这样一部宪法,实现了秩序下的自由,确立了保障自由的规则。
国父们解决了千古难题
麦迪逊认为,建立一个政体的第一件任务是要赋予政府权力,让它能够执行法律,维持秩序。第二件任务是能够约束它的权力,以免政府滥用权力。
历史经验表明,很多国家的政府不仅不能保证人民的权利,而且容易侵犯人民的权利。所以,摆在他们面前的难题就是确立一个什么样的政体,或者说,制定一种什么样的根本原则,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既不被私人侵犯,又不被政府蹂躏。这是一个千古难题,因为在此之前的人类历史上,人们还从未通过商议和讨论的方式构建过一个政治共同体。
英国虽然有自由的传统,但对它的保障,是在几百年的时间内靠打仗,靠议会和国王之间的博弈,靠普通法的演化等慢慢实现的。而美国独立之后,几乎要从头开始。他们借鉴了英国的经验,甚至借鉴了罗马共和国的经验,但是此前的共和国都失败了。
孟德斯鸠曾经注意到,如果一个共和国太小,它就容易为外部的力量所摧毁,会被周边的帝国吞噬,很难长久存在下去;如果一个共和国太大,则容易为内部的结构所败坏。如果一个共和国的内部构造不合理,就难免会堕落,就像罗马共和国那样。美国的国父们正是要解决这样一个千古难题,因为他们要建立的共和国,在人类历史上从未出现过。
那么,如何确保一个大共和国不被内部的结构所腐化?他们发现,最重要的是要约束政府的权力,要从分权制衡开始。他们知道一个信条,那就是,只要把权力集中在一个人或一个机构手里,一定会被这个人或这个机构滥用。为了防止权力的集中,一定要实行分权制衡。于是,他们发明了双重分权制衡制。一方面是横向的分权制衡,即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之间分权制衡,也就是今天通常所说的“三权分立”。立法机构制定法律,行政机构执行法律,司法机构适用法律、解释法律,各司其职。但是光这样还不够,还得让它们之间相互掣肘,相互打架。如果只是分别把这三种权力交给三个部门,它们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话,也无法形成有效的制约和平衡。
于是,就必须在三个部门之间确立一种相互牵制的关系。虽然立法权掌握在国会手里,但是总统享有否决权,也可以把它理解成否定意义上的立法权,即国会可以制定法律,但总统可以否决,拒绝签署。反过来,立法权也可以制约行政权。总统可以执法,但如果滥用执法权,国会可以对他进行弹劾。
前几年美国国会折腾了两年多时间,花了2500万美金试图弹劾特朗普,认为他通乌克兰、阻碍国会调查等,结果没有找到充分的证据,弹劾没有成功。但是,弹劾这把利剑握在国会手里,对总统、对行政权永远是一种威慑。
最高法院的杀手锏
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也同样需要相互制衡。国会制定了法律之后,假如有人起诉,法律条文究竟是什么含义,得由法院来解释。法院的解释是终局性的,法院说它是什么含义,它就是什么含义。法律的解释权掌握在法院,但最高法院的组成人员又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左右。比如,法官是由总统提名,总统提名之后由参议院来批准。总统提名谁,国会才能决定批准或不批准谁,但国会不能自己选人,哪怕不喜欢总统提名的法官。
特朗普总统刚刚任命了一位新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巴雷特(Amy Coney Barrett),只有48岁,至少可以干30多年。特朗普非常幸运,这是他在四年之内任命的第三位最高法院大法官,是里根以来任命大法官最多的总统,如今,保守派在最高法院里具有压倒性优势。不少人认为,对大法官的任命比赢得总统大选还重要,因为总统只能干四年,而大法官是终身任职的,对美国政治和法律的影响是长期的。
面对参议院质询时的巴雷特法官
可以看出,法官的产生同时受到了总统和国会的约束,但法院反过来也可以约束国会和总统,最重要的就是通过司法审查或者违宪审查的方式。也就是说,假如国会通过的某个法律被人起诉,认为它违宪,法院就可以对法律进行审查,看它到底是不是违反宪法。如果违反宪法,法院有权宣布它无效。这是个非常重要的权力。立法机关可能白忙活半天,制定了法律,最后却被宣布无效。所以,立法者一定会深思熟虑,至少让一部法律看起来不那么容易违反宪法。如果总统发布的某个命令被认为违宪,司法机关同样可以对其进行违宪审查。
司法审查的权力是法院用来制约总统和国会的杀手锏。根据《联邦党人文集》的作者之一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说法,国会掌握着钱袋子,总统掌握着枪杆子。什么意思呢?就是国会掌握着征税权,是否征税,征多少税,国会说了算。总统掌握枪杆子,是三军总司令。而最高法院什么都没有,只能说理。要想让最高法院能和另外两个机构平起平坐,必须得给他一个杀手锏,那就是违宪审查。这样他才能挺直腰杆,对付另外两个要么掌握钱要么掌握枪的机构。
今天美国的联邦最高法院很不得了,人们戏称它由9个老男人老女人组成,威力无比。年轻的五六十岁,年老的八九十岁,9个人往那一坐,国会和总统在做决策时都得掂量掂量。通过这种违宪审查的权力,才能把宪法落到实处。如果国会议员、总统、法官这些拥有公权力的人违反了宪法而不能得到制裁,宪法不就成一纸空文了吗?
美国最高法院
美国国父们发现,要想让法官敢于行使司法审查权,得让他们独立起来。可是,怎样让法官独立呢?汉密尔顿说,需要满足两个前提。第一个前提是法官要终身任职。一旦当上法官就可以当到死,不用退休。前几年,有一位叫布朗的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干到了104岁,最后死在任上,任何人也没法强迫他退,任何人也不能让他回家。这意味着法官的乌纱帽没有人能拿掉,不管他怎么判案,他的职位都是不可撼动的。一旦被总统任命,法官将永远是法官,一直到死,只要你精神还正常。有了这个职位保障后,你就不用害怕来自任何方面的压力。
法官独立的第二个前提是,在任职期间薪水不得减少。一旦当了法官,比如说年薪20万美金,就只能往上升,不能往下降。这样的法官还会有后顾之忧吗?第一,没人敢拿掉你的职位;第二,没人能减少你的薪水、影响你的生计。法官是不是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按照自己对正义和良知的理解来判案呢?肯定的。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真正独立。
汉密尔顿说,有了这两个条件就够了,其他那些措施都没用;凡是没有这两个条件的地方,司法都不会独立。
此外,美国的分权制衡不限于在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机构之间,还有进一步的分权制衡。比如,国会分成两个分支,也就是分成上下两院或者参众两院。每一个法案都必须同时经过这两个院的批准才能生效。于是,两院内部又形成了进一步的分权制衡,如果一个支持,另一个反对,法案也通过不了。有些人可能觉得这样做效率太低,通过一个法律经常要花很多年。但在美国人看来,自由比效率更重要,而且效率是指长远的效率,不是看眼前这一两年,他们看的是几十年、几百年的效率。就长远而言,那些糟糕的法律都很难通过,因而会有更高的效率。
联邦政府被美国人视为第51个州政府
以上的制度安排构成了横向的分权制衡,一环扣一环,设计非常精妙,谁都不能为所欲为,每一个机构都受到其他机构的约束,每一个拥有权力的人都受到其他拥有权力的人的约束,麦迪逊把这称之为“用野心对抗野心”。他认为,要赋予一个机构、一个个人权力,就相当于给了他野心,那么,也应同时给其他机构和个人野心,让他们之间能够互相抗衡,防止任何机构、个人滥权。
可是,美国国父们说,这还不够,为了让自由更安全,还需要纵向的分权制衡。也就是说,他们不想建立一个中央集权国家,不想建立一个大一统的政府,还需要保障地方的自由和自治。如果全国都归一个政府管,各个地方虽千差万别却没有自治权,自由也很难保证。所以,美国要实行联邦制,要在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分权制衡。
为什么要这么干?因为,如果实行中央集权或者大一统,全国就只有一个政府,地方政府都是中央政府的派生物和附庸。如果实行联邦制,这个国家就有多个政府,他们之间可以相互制衡,联邦政府只是其中一个,还有50个州政府,当联邦政府滥用权力变得专制时,还有其他50个州政府来对抗它。
19世纪30年代的杰克逊民主时期,这也被视作美国大众民主的开端
如果只有横向的分权制衡,对每个人的自由的保障就是一重的;再加上这种纵向的分权制衡,每个人的自由就会得到双重保障。根据麦迪逊的看法,联邦制让一个大共和国不仅可行,而且更好。因为联邦制可以不断地扩展共和国的边界,也可以更好地防止多数的暴政。如果共和国太小,多数的暴政就比较容易形成,因为在一个小共和国里,利益不够多元化。共和国越大,人越多,利益越多元。拥有不同利益、不同看法的人越多,这个国家形成多数欺压少数的局面的难度就越大。所以,在麦迪逊看来,这样一个大共和国,如果借助联邦制和代议制,不仅是可行的,而且会更好。
正是通过这种双重分权制衡的方式,政府的权力得到了两个层面的约束,人们的自由更加有保障。这就是他们建立的联邦共和国,也叫复合共和国。意思就是共和国里套着共和国,整个联邦是一个大的共和国,每一个州是一个小的共和国。这样不仅约束了每一个政府机构的权力,也约束了每一层级政府的权力,让地方自治和地方自由得到强有力的保障。
美国人特别强调地方自治。我们看到,美国总统如果发布什么命令,想让州服从,经常比登天还难。特朗普绝没权力打电话命令纽约州长或纽约市长干什么,那些人也不会听他的。美国的联邦政府被美国人视为第51个州政府,它不是高高在上的政府,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之间是平起平坐的关系,不是行政隶属关系,他们的差别仅仅在于他们的管辖权不一样。
也就是说,联邦政府只管那些涉及全国范围的事情,比如战争、外交等。建国时美国国父们设计的联邦政府是一个管辖权非常小的政府,但到了19世纪后半期、20世纪初以来,随着两次世界大战、进步主义运动、福利国家观念的兴起,大家都渴望联邦政府干更多的事情,比如提供社会保障、管制经济生活等。这就导致联邦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在20世纪之前,联邦政府根本不向个人征收所得税,但到了1913年之后,联邦政府开始向公民个人征收所得税。
这在某种程度上印证了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的预测——民主国家有一种趋势,就是会不断走向中央集权。中央集权是自由的敌人,但是民主有一种天然的支持中央集权的倾向。这是一件令人悲哀的事情。当然,好在美国还有强大的地方自治来抵制这种力量。但即便如此,跟200多年前相比,联邦政府的权力已经大了不少,就连抽水马桶的出水量,联邦政府都有专门的法律来规制。现在,联邦政府制定的法律摞在一起,起码有几层楼那么高。
民主社会有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人人平等,每个人都渴望法律的统一。既然我们都是一样的,那么,一部法律适用于我,也应该适用于所有人。在贵族制时代,这种想法是不可思议的。贵族时代的法律不是一视同仁的,是要考虑阶层的。在民主时代,没有了身份或等级差别,人们就要求法律必须是高度整齐划一的。而只有中央集权,才可能让全国范围内的所有法律都一样。从这个意义上讲,权力会不可避免地往中央政府那里收。
但是,如果一个国家的民众对地方自治有强烈的偏好,他们就会想方设法阻止这种倾向,或者减缓这种倾向。美国社会存在着相反的力量,联邦政府不断扩权,但也有很多人反对,比如有人提出不希望联邦政府再提供社会保障等。在进入大众民主时代之后,所有人都可以发出自己的声音,大多数人都希望从富人那里瓜分一些财富作为自己的福利;而穷人永远占多数,富人永远占少数,最后的结果就是财富再分配几乎在民主国家不可避免。这是非常大的一个悖论,私有产权被以民主的方式(多数决的方式)侵犯。
本来,今天的共和党应该反对提供社会保障,反对福利国家,但却不敢反对,如果反对,一张选票也得不到。要想改变现状就得先当选,要想当选就得拉拢选民。在20世纪之前,不是人人都可以投票,只有有一定财富的人才能投票。后来,人们认为那不公平,要求人人都可以投票,这就是“大众民主”。今天如果有人批评这种大众民主,否认一人一票,就会变得严重政治不正确,遭到挞伐。
其实,100多年前的民主党比今天的共和党还要右。也就是说,从政治光谱上讲,两党都在往左转,越来越严重。比如,19世纪末,德克萨斯有一些县发生了旱灾,那里的农场主颗粒无收,这时候,有一些议员呼吁国会通过法律来对这些人提供救济。当时的民主党总统克里夫兰,断然否决了这项法律。他说,联邦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政府这样的权力,联邦政府也没有这样的义务为人们提供救济,人与人之间的互助是公民社会的事情,是民间的事务,跟政府无关,政府介入就会扩张权力。
今天,即便共和党的总统也肯定不敢这样讲。谁不喜欢福利?托克维尔说,民主社会不可避免地要走向福利国家,人们都渴望有一个监护型政府,它像父母一样监护着我们,我们把一切都交给他。连什么是幸福都由他来定义,他永远不希望我们长大,也不用思考。可见,民主有好处也有坏处,怎样弘扬它的好处、遏制它的坏处,是一个千古难题。这个难题摆在所有人面前,也考验着所有人。
地方自治构成了美国民主的根基
美国人特别强调地方自治的重要性。在他们看来,地方自治就是让每一个人学会运用自己的权利,因为人只有在地方上,才能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公共事务。托克维尔在1831年刚到美国的时候非常吃惊,他看不到政府在哪里,但一切都井井有条。跟法国相比,他看不到官僚机构,看不到庞大的政府,甚至,即使我们今天去美国,特别是在华盛顿以外的中小城市,都很难找到政府机关在哪里。华盛顿特区因为是联邦政府所在地,所以能看到白宫、国会大楼、最高法院,但在那些中小城市就很难找到政府所在地。托克维尔发现,那里不是政府在统治,而是民众在自治。正是地方自治构成了美国民主的根基。
在美国,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宪法,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律,每一个州都有自己的法院。美国有两套司法系统,两套宪法系统,两套法律系统。如果一个案子只涉及州的法律,就只需要在州的法院打官司,每个州都有自己的最高法院。当然,这是美国实行联邦制的结果。
其实,不仅大国,一些小国也实行联邦制,比如瑞士,整个国家只有700万人口,还不到北京市的1/3,但是这样一个国家居然实行联邦制,它分成26个邦,26个邦下面又分成2700个市镇。每一个瑞士公民都有三重公民身份,首先,一个人是某个市镇的公民,其次是某个邦的公民,再次才是瑞士联邦的公民。瑞士的自由繁荣,靠的就是这种传统悠久的地方自治,从1291年开始就搞自治共和国。虽然后来拿破仑等人都征服过瑞士,但从来没有征服它的地方自治。这是它能够维持自由的原因。
今天我们关心美国政治都变成了关心美国大选,那只是美国政治非常小的一部分。在美国民众看来,不管谁当选,日子都要照常过,都要照常行使自己的权利,谁当总统都只有4年。因此,美国的民主不在联邦政府那里。在美国的历史长河中,更重要的是民众有没有自治的能力,能不能自主处理公共事务。难怪托克维尔说,没有乡镇自治,没有乡镇集会,美国民主就没有根基。
特朗普在佛罗里达的竞选集会
对于长期实行中央集权或者大一统的国家,对地方自治的重要性总是缺乏体会。而美国人正是通过捍卫地方自治,来确保纵向的分权制度,确保联邦政府能被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尽管民主会出现中央集权的趋势,但依然可以通过联邦制,在一定程度上减缓中央集权的进程。
美国了不起的地方,正在于通过这种双重分权制衡,建立了一个联邦共和国,保障了秩序下的自由、法律下的自由、规则下的自由。服从规则才有自由,而规则必须是正当的规则,是能够约束政府权力的规则,这就是他们实现秩序下的自由的方式。
剩下的权利都属于公民
有了双重分权制衡架构是不是就够了?是不是就能够保障民众的自由?在宪法起草者看来,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在1787年宪法起草完毕后,有一些人坚决反对新宪法,认为它没有规定个人的权利和自由,没有权利法案。于是,当场就有三个人拒绝签字,其中一个叫乔治·梅森。梅森拒绝签字是因为宪法上没有规定权利法案,没有写明老百姓具体享有哪些自由,以及如果政府侵犯了这些自由该怎么办?
相反,汉密尔顿认为,宪法上不应该写权利法案,不应该写老百姓拥有这样的权利或那样的自由。如果写了反而很麻烦,因为老百姓事实上享有很多权利和自由,一写就会挂一漏万。比如,你列举了10项权利,但老百姓可能有100项权利,剩下那90项是不是意味着政府就可以侵犯?所以,当时的宪法起草者认为不应该列举出来。
梅森说,你们要不列我就不签字。当时正好有很多人对新宪法有疑虑,就利用这个原因反对新宪法。汉密尔顿、麦迪逊这两个人说,要不咱们一齐在报纸上写一些文章为新宪法辩护吧。于是,他们在1787年宪法制定完,很快就开始写文章,发表在纽约的报纸上。这一写不要紧,三个人总共写了85篇文章为新宪法辩护。这85篇文章很快结集出版,就是今天我们所知道的《联邦党人文集》。今天,我们去看这些文章感觉非常难懂,有很多高深的政治理论。可以想象,当时美国人的政治理论水准真不是一般的高。这些文章不是学术专著,而是发在报纸上的,目的在于呼吁老百姓能够投票支持新宪法。
可是,没有权利法案,很多人都会反对新宪法,该怎么办呢?这时候,麦迪逊等人说,那好吧,既然你们都想要,我们也可以给你们一个,于是就在1791年制定了10条宪法修正案。这就是今天我们所知道的“权利法案”。“权利法案”写了言论自由、结社自由、宗教自由、持枪权、私有产权,人们有获得律师的辩护权,以及有陪审团审判权等。但是,这样列举的话肯定会挂一漏万,干脆来个兜底条款,那就是:没有列举出来的权利不意味着老百姓不享有;没有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归各州和人民所有。通过这种方式,双方都满意了,新宪法终于得以通过。
但是,从宪法起草者的初衷来讲,他们觉得,只要宪法的制度安排足以约束政府的权力,就不用担心人民的自由得不到保障。因为政府的权力如果被关进笼子里,就不用担心它会咬我们。你要不把它关到笼子里,权利法案写得再天花乱坠,宪法也没用。
宪法是为了防范谁?宪法不是用来防范老百姓,而是用来防范政府的。因此,美国宪法不规定公民有什么义务,一个字也没有。它规定的义务都是针对公权力机关的。宪法不规定公民的义务,因为它约束的对象、防范的对象不是公民个人。
大家去读美国宪法,会发现,它没有规定公民有什么纳税的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统统没有,因为它不约束公民。它约束了政府之后,剩下的权利都属于公民。
今天看来,虽然已经过了200多年,美国国父们设计的政体、确立的根本原则依然没有大问题,依然是智慧的结晶。美国的民主能不能继续下去,就取决于国父们所确立的政体和根本原则能不能得到捍卫。
一部自由政体的葵花宝典
我们都知道,《联邦党人文集》是一部政治学经典。当然,政治学经典有很多,自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以来,至少几十本,但是《联邦党人文集》是经典中的经典,是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著作。19世纪的一个大法官叫詹姆斯肯特,他说,从亚里士多德以来算上洛克、孟德斯鸠、伯克等,这些人的作品加起来也比不上这本书重要。《联邦党人文集》堪称一部自由政体的葵花宝典。如果想摸索怎样建立一个自由社会,这本书基本上可以按图索骥。它既有很强的实践指引功能,告诉我们国家机构该如何设置,比如怎么设立一个国会,国会的人数多少比较合适等;同时也有深刻的政治理论。这些人在起草完宪法之后,被托马斯·杰斐逊称之为“半神半人”。这些人产生在一个非常特殊的时期,不仅有丰富的政治经验,而且有一流的政治理论。
我们可以比较一下,几乎在同时期还发生了法国大革命,大革命之后法国人也制宪,可他们制出来的宪法却一塌糊涂。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那些人都是一帮纸上谈兵的革命者,没有政治经验,只会喊口号,不知道怎么建立一个真正的共和国。他们甚至把托马斯·潘恩这样的外国人选为自己的制宪会议代表,只因为他赞赏法国大革命。这简直太荒唐了!美国起草1787年宪法的这些国父们,没有一个是纯粹的理论家或学者,他们都有着丰富的政治经验。
麦迪逊参加制宪会议时只有36岁,但已经从政了十几年,当过福吉尼亚的议员,后来又当了邦联国会的议员,有非常丰富的政治经验,对人性也有深刻的洞察。汉密尔顿更年轻,只有30岁,从小就开始管理账本,精通财务问题,后来又学习法律,跟着华盛顿南征北战。据说,在起草宪法的时候,这些人已经把从古希腊、罗马以来能够找到的政治学、法学、历史学著作等都看过了。
我曾经参观过詹姆斯·麦迪逊的故居,在很偏僻的弗吉尼亚农村。在他故居的二层楼上,有一个他当年的图书馆,那里摆放着各个语种的经典著作。据说,20岁的时候,麦迪逊就已经掌握了7种外语,博览群书。在1787年的前一年,他天天都在读这些书,研究历史上的共和国为什么会失败。而且,那时他的好朋友也是他的精神导师托马斯·杰斐逊正好出使法国,他就不断让杰斐逊从欧洲大陆给他寄书过来,说那里只要出版了什么新著,务必马上帮他海运过来。正是这种丰富的政治经验,再加上一流的政治理论,造就了这样一批后无来者的人。
为什么美国人没有党派观念
有一个比较有意思的问题,就是美国宪法里一个关于政党的字眼都没有。为什么宪法里不提政党?因为只要在宪法里保证了结社自由,就一定会有政治团体的出现,也就是今天的政党。但是,美国建国的时候没有今天所说的政党,在华盛顿当总统,特别是到了第二任的时候,美国才出现了政党。当时的两个政党和今天的这两个党也没什么关系,当时的两个党一个叫“联邦党”,一个叫“民主共和党”。
这个联邦党跟《联邦党人文集》名称中的“联邦党人”也没关系。当时美国还没建国,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这些人只是因为支持联邦制,支持联邦宪法,才被称为联邦党人,或者叫“联邦主义者”。基于此,有人认为这本书翻译成《联邦党人文集》不对,应该翻译成“联邦论”。其实,翻译为《联邦党人文集》也没问题,因为在汉语里,“党人”不一定是指一个政党,比如“东林党人”“革命党人”的说法,都不是指的某个政党,而是指有着同样志趣和爱好的一群人。唯一的问题是,如果你不熟悉美国早期的历史,很容易把这两个“联邦党人”混在一起。
1789年,新宪法实施之后慢慢出现了政党。汉密尔顿、麦迪逊本来是同一个战壕里的战友,但是后来他俩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政党,汉密尔顿成了联邦党创始人之一,跟他同一个党派的包括乔治·华盛顿、约翰亚当斯等。但是,当时他们的党派观念还没那么强,他们的党很松散。今天的美国也是,一个人今天可以是共和党,明天也可以是民主党,没人管你。
为了对抗联邦党,麦迪逊和杰斐逊成立了民主共和党。华盛顿当上总统后,任命汉密尔顿当第一任财政部长。在此期间,他大刀阔斧地制定了一系列经济贸易方面的政策,被认为扩大了联邦政府的权力。汉密尔顿说没扩大,只是他对宪法的解释和麦迪逊等人不一样;但杰斐逊和麦迪逊认为汉密尔顿和联邦党是在滥用联邦政府的权力。
其实这两个党的寿命都不长。第二任总统亚当斯也是联邦党的,此后,部分由于联邦党内部分裂,尤其是汉密尔顿和亚当斯之间的分裂,亚当斯在1800年败选,接下来的几任总统都被民主共和党垄断了。第三任总统是托马斯·杰斐逊,第四任总统是詹姆斯·麦迪森,第五任总统是詹姆斯·门罗,这三个人都是民主共和党人,也都是弗吉尼亚人,史称“弗吉尼亚王朝”。民主共和党存在了一些年后,也分裂消失了。今天的民主党、共和党和当时的那两个政党没什么直接关系。
另外,美国人一般不太用“党政”这样的表达,因为除非某个党的人当选了,否则政治和你没太大关系。如果没有当选,就老老实实呆着,争取下一任。美国的党和政是严格分开的,每个党都有自己的组织、自己的人马、自己的财产,但是在组织上都非常松散,成员可以变来变去。
民主原来是个贬义词
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经常被人误解,那就是,美国国父们从来没想过要输出他们的政体和价值观。华盛顿在当了8年总统要离职的时候,发表了一个著名的告别演说,他说我们要秉持孤立主义,不要介入欧洲那些大国的纷争当中,因为那对我们来说是不利的。西班牙、法国、英国天天打来打去,我们还是洁身自好、韬光养晦,先把自己的事情做好吧。这基本上就是一种孤立主义的态度,输出价值观是20世纪初之后的事了。
你会发现,《联邦大人文集》特别警惕民粹主义,或者换一种说法,他们设计的这个宪法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精英主义的,或者说带有精英主义的偏见。他们特别担心会出现古希腊那种直接民主所导致的群盲局面。一方面确实要让民众参与到政治当中,另一方面又要想方设法过滤民众的激情。
比如,实行两院制就有这样的因素。一方面设立众议院,类似于让大众来参与,但因为人数比较多,几百人成为众议院的议员,不是那么精英。同时又设立了参议院,参议院完全是一群精英,只有100人,每个州2个人,就是要实现精英和大众之间的平衡。所以,美国这个政体经常被认为是混合了三种元素,既有君主制,也有贵族制,还有民主制,是一个混合政体。
其实,民主在18世纪之前一直是个贬义词,有可能是托克维尔第一次让民主变成了一个褒义词,至少是中性词。《联邦党人文集》中反复强调这一点:我们建立的不是一个民主国,而是一个共和国。当时的民主被理解成“直接民主”,他们说的共和国是“代议制民主”。他们要建立一个代议制民主政体,不要直接民主,因为直接民主政体就像雅典一样,有民粹倾向。
美国的总统选举带有精英主义的倾向,拒绝直接民主。大家知道,总统大选不是选民直接选举的结果,而是通过选举人团进行间接选举。选举人团的构成是根据各州在参众两院的议员人数确定的,由于参议员的人数不是根据人口多少产生的,而是每个州都有两位,因此,每个州的参众两院议员与人口数量不是完全成正比的,选举人团的人数也是如此。而且,各州选举人的选票是赢者通吃的,也就是说,如果一位总统候选人赢得了某个州多数选举人的票,他就得到了所有选举人的票。由于这种特殊的制度安排,才会出现赢得多数选民的选票不一定能当上总统,只有赢得多数选举人的选票才能当选的情况。民主党的一些人想要废除美国国父们确立的选举人团制度,反对其精英倾向,但是,这必须得修宪,而修宪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
马上就要美国大选了,特朗普和拜登之间、两党及其支持者之间的争论已到了白热化状态,人们做出了各种各样的预测,大多数媒体和民调机构似乎预测拜登会赢。其实,这样的预测没太大用,因为影响最终结果的因素很多,包括那些直到大选当天才会走向投票站的人,所以,不到最后一刻谁也不知道谁会赢。那些预测的机构,与其说知道了民意,不如说想要影响民意。但不论谁当选,这次大选的结果对美国的未来都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双方的分歧将越来越大,政策越来越不同,尤其是还涉及任命大法官这样至关重要的事务。有意思的是,虽然其他国家的公民没有参与美国大选的权利,但是他们也都前所未有地关注这次大选。
不畏惧上帝,一定会畏惧暴君
最近,美国大选期间,经常有人问我,美国的宪法权威是如何建立起来的?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回答。一方面是我刚才讲到的宪法自身的制度设计、自身的结构问题。要让宪法能够落实,最重要的保障之一是它能够被法院适用。当公权力机关违反宪法时,法院能够宣布它们的行为违宪,宣布不论是国会通过的法律,还是总统发布的命令均无效。没有司法审查,宪法永远是个摆设。
另一方面,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提到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分析框架。他说有三个因素对维系美国民主起着作用,而且一个比一个重要。第一是它有着非常特殊的自然条件,远离欧洲大陆,远离那些帝国,可以放心地搞共和,不用担心他们会攻打你、吃掉你。而且那里有丰富的土地资源,人人都能过上中产阶级的生活。但这个条件不如它的法律制度重要,也就是第二个因素——特殊的法律制度,包括它的宪法、联邦制、地方自治、司法制度。但最重要的是第三个因素——特殊的民情。如果没有这种特殊的民情,再好的宪法和法律也没法落到实处。什么是民情?简单说就是人们的心智习惯,包括人们的宗教信仰、思维方式、教育方式、实践经验等,这些构成了美国的民情。
托克维尔特别强调宗教的重要性。他到美国之后发现,美国和欧洲特别不一样,在欧洲大陆,人们把宗教和自由对立起来,但在美国,他看到了宗教和自由之间的密切结合。以至于在美国人看来,没有宗教,就没有自由。为什么这样讲?因为美国人认为人是天生的宗教动物,如果人没有信仰,就会为所欲为,就会相信理性的无限,相信人通过自己的理性什么都可以做到。如果不畏惧上帝,一定会畏惧暴君。所以,在美国人看来,宗教虽然不直接参与社会治理,但必须被认为是首要的政治制度。
因此,在美国,总统就职要手按圣经,总统要举行祈祷早餐会,当国家处于危机之中,要不断祷告。美国人的立国精神就是犹太-基督教传统,没有这种传统,就没有美利坚合众国。这一点,二十世纪之前的美国人认为是不言而喻的,而现在,随着世俗化以及理性主义、进步主义思潮的出现,很多人不这么认为了。
400多年前,一群清教徒漂洋过海从英国来到北美,就是要去那里建立一个山巅之城。他们认为自己是上帝的选民,去那里有特殊的使命,是要按照上帝的告诫,按照神圣的律法,构建一个共和国。正是这样一种特殊的民情,让那里的人们遵守宪法、捍卫自由、保护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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