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8日,洋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一案。因该案具有一定警示教育作用,县纪委监委组织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部分村支部书记参加了庭审旁听。
案情回顾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吴某原分别系磨子桥镇某村村主任、该村三组组长。
(1)2019年1月,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雍某因交通事故赔偿事宜未协商一致,双方发生撕扯,张某推搡雍某,致雍某腰部损伤(腰1、2椎骨折),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2)2015年至2019年,张某任村干部期间四次挪用公款,其中于2015年挪用磨子桥镇某村8户村民“三通一平”拨付款24万元;同年又从该村拆迁补偿款中取出269747.9元,将其中85546.25元兑付给村民,余款171371.65元被其个人挪用;于2017年挪用该村补偿款27327元;于2019年9月挪用该村补助资金9600元。
(3)2018年11月至2019年1月,张某在担任磨子桥镇某村村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挪用集体资金,其中挪用该村一组资金5.9万元;挪用该村二组资金78722.67元;挪用该村四组资金3万元;挪用该村七组资金1万元;挪用该村经费及利息收入34535.5元。此外,2018年9月5日,张某、吴某共同挪用该村三组资金201081.69元。
被告人张某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村组集体资金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
被告人吴某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给他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较大。故洋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指控被告人吴某构成挪用资金罪。
警示教育
庭审中,被告人当庭忏悔。本次庭审使旁听人员直观地接受了一堂深刻而又生动的警示教育课。大家一致表示,通过零距离感受审判,触动心灵、直击人心,纷纷表示一定要以案为鉴、汲取教训,牢记宗旨意识,做忠诚、干净、担当的好干部。
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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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洋县法院
编辑 | 谢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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