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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龙 | 市场流动与盐政运作:明代两广盐业布局的重构过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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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流动与盐政运作:明代两广盐业布局的重构过程研究

文/李晓龙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李晓龙副教授

摘 要:传统时期中国的盐政运作是否具有市场导向,一直很有争议。在贡赋体制下的明清中国,通过控制盐的流通以获取税收是盐政的主要目的,盐税征收状况由此很难与盐业市场的布局、规模及其变化相脱离。明代两广盐区中,广东和海北二提举司、粤东和珠江三角洲之间盐场生产规模的此兴彼衰现象,就充分展现了贡赋体制下市场在盐政运作中的意义。明初两广盐的开中、天顺成化间的余盐抽银和正德以后的潮桥榷饷,都是在中央与地方、尤其是地方军门及各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博弈下,推动盐业制度不断调整的结果,同时这一过程也显示了市场在贡赋体制变迁中与贡赋的结合方式的变化。盐政运作是各级政府不断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盐利最大获益的过程。不同的时期,市场与贡赋的不同结合方式,由此形成不同的盐业布局的重构方式。

关键词:贡赋体制;盐政;盐业布局;开中法;盐饷

盐是维系人类生命的必需品,但因受产地所限,并非人人皆能获取。传统王朝国家常常利用盐的这一特点,将对盐的控制作为获得稳定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盐税因此一直是王朝国家重要的税源。王朝盐政的核心,也就是针对食盐的产、运、销环节,建立一套管理体系,以达成政府的税收与社会控制目标。明清时期的食盐供应以海盐为主,王朝设置盐场以管理食盐生产。食盐出于海水,制作工艺并不复杂,而且东南漫长的海岸线随处可以制盐,但滨海却非随处设有盐场,盐场与盐业布局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是否与国家财政、运销市场之间存在某种关联?这些问题的解决可以让我们更深入理解盐政的运作机制。

以两广盐区为例,以往的研究已经指出,明代该盐区内部生产与销售的布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明万历年间,两广的海北提举司被裁撤,原有主要盐产区的珠江三角洲盐场也逐渐衰落,粤东盐场取而代之。清末民初的陈伯陶认为两广盐场布局变化的原因在于海运交通的改变。笔者也曾指出,明中期沿海海洋环境和盐业生产技术的变化是导致两广盐场重心由珠三角向粤东转移的重要因素。陈必芳则认为明代海北盐经历了从食盐专卖到自煎自卖的过程,其原因在于开中法下盐业生产机制的改折和明中期以后粤西盐道的改变。以上的研究多将盐业布局变化的原因归结于交通变化或是自然环境改变,但盐作为当时一种国家管控下的市场流通物资,盐政又是主要围绕管制食盐流通而实现税收的政策,那么,市场在明代盐政运作中究竟起着什么样的作用?这即是本文想要回答的问题。本文将从市场的变化入手,通过明代两广盐政的三个重要横切面,重新考察广东盐的兴盛和海北盐的裁革、珠三角盐场的衰落和粤东盐场的兴起,以及两广盐业布局调整的历史过程,结合开中法的变化,透过考察市场流动和盐政运作的互动状况,综合赋税和市场的双维度分析明代盐政、财政运作的重要意义,并揭示传统中国盐政的地方运作机制。

盐田

一、明初两广盐的开中与市场的维持

开中法是明初实行的一项将商人运销食盐与边方卫所粮饷供应结合起来的重要制度。商人通过在边纳粮以获取行盐凭证——盐引,到盐场支盐后在指定地点进行销售。两广地区,地方盐政一方面在盐场上基本继承了前朝的布局和制度,另一方面则要结合边饷情况,不断调整广西一带卫所的开中。

明代两广盐场由广东和海北两个盐课提举司分辖。这一格局起源于宋代,经元朝而为明王朝所继承。明初的广东盐课提举司设在广州府,下辖14个盐场,包括广州府的靖康、归德、东莞、黄田、香山、矬峒、双恩、海晏八场,惠州府的咸水、淡水、石桥三场,潮州府的隆井、小江和招收三场。海北盐课提举司设在廉州府,下辖15个盐场,包括廉州府的白沙、白石、西盐白皮、官寨丹兜四场,雷州府的蚕村调楼、武郎、东海三场,高州府的博茂、茂晖两场,琼州府的大小英感恩、三村马袅、陈村乐会、博顿兰馨、新安和临川六场。

明初两广的盐场制度基本上继承于元代,盐场的布局和基层管理的确立都与元代分不开,甚至盐场课额的确定也主要依据元朝旧额拟定,而与当时的实际市场需求、编佥灶户数量情况没有太直接的联系。唯其中变化较大的是海北提举司,见表1所示。但这种变化主要是洪武二年(1369)海北提举司的场课额减到将近元统三年(1335)广海提举司时的一半,这可能跟元末明初海北提举司盐场范围的缩小有关。

表1 元至明广东、海北二提举司场课额 ( 单位:引 )

除了课额上沿袭元代,两广盐的销售区也基本维持不变。据《诸司职掌》记载,明初广东盐课司的行盐地方主要在广东省内,包括广州、肇庆、惠州、韶州、南雄、潮州、德庆七府,而海北盐课司则行销远离沿海的湖广和广西各州县,其行盐地方除了广东省内的雷州、高州、廉州、琼州四府之外,主要包括广西的桂林、柳州、梧州、浔州、庆远、南宁、平乐、太平、田州、思明、镇安等府,龙州、泗城、奉议、利州等州,以及湖南的永州府、桂阳州和郴州。

两广盐政行销引地全图(民国《谈盐丛报》)

明初的盐法大致可以分为作为官卖法的户口食盐法和作为通商法的开中法。户口食盐法确立于永乐初年,广东于永乐元年(1403)在全省推行户口食盐纳钞,“大口岁食盐十二斤,小口半之,每斤纳钞三百文,近场支给”。据说户口食盐的办法是“有司开具户口名数,令人赴运盐使司关支回县,而计口给散”。户口食盐是明初盐场盐斤的重要流向之一。以州县人丁数为基础派征的户口食盐钞(银),成为了明前期盐税收入的稳定来源之一。

广东沿海的多数州县,因濒临大海,更多的是通过户口食盐法来供应食盐。两广盐的运销市场主要是远离海滨的州县。杨久谊也指出,在同一盐区内,最具关键的是离产地远的供销地,因为商人在那获利最巨,国家得税最多。但在广东,这样的州县数量是有限的,编户人口也不多。据称,“广东地广人稀,盐课无商中纳,军民多食私盐”。两广盐商行盐收益最大的地区可能主要是销售海北盐的广西、湖南等地。

洪武初年,海北盐的主要运销方式是:“海北白石四盐场并广州东海一十一场,岁各办盐一万七千余引,运赴(广西)北流、梧州二仓”,“其余募商中纳银米”。即除了规定数额的盐斤运到北流、梧州二仓外,剩余盐斤则招募商人开中。洪武八年(1375)所确立的开中则例为:“桂林府纳银四两五钱、米三石三斗,浔州府米五石三斗,南宁、庆远二府米四石三斗,并给白石场盐一引;桂林府纳银五两五钱、米四石五斗,南宁、庆远米四石五斗,浔州米五石五斗,并给东海场盐一引。”东海11场包括了雷州、高州和琼州三府的盐场。而在洪武十年(1377)儋州大丰仓副使李德新请求将海南卫所各仓开中的奏章中,也声明了“琼州府军饷每岁俱于广东漕运,经涉海洋,往来艰险”。漕运进入琼州需要“经涉海洋”,那么食盐从琼州府运出也会面临同样的困难。

海南盐场盐田

除了“经涉海洋”,据张江华的研究表明,在隋唐以前,海北盐进入西江口岸的路线主要有两条:一是高、化、雷州即今湛江口岸的盐经北流江(圭江流域)进入西江;一是钦州、合浦口岸的盐经南流江在北流转北流江后进入西江。但宋以后后一航道已经完全阻塞。明初洪武年间虽然曾经“乞凿河通舟楫,以便行旅”,但到正统六年(1441)已称“水塞闸废,至今四十余年”。南流江的阻塞和北流江运输的不便,海北盐进入广西和湖南,只能经过海运至珠江口再入西江转运,造成了海北盐的运输成本较高。

洪武二十八年(1395)的一次开中就反映了明初对市场失衡的盐业布局的调节。该年九月,由于湖南长沙等四府二州缺盐,加上“广东积盐实多,而广西新立卫分,军粮未敷”,兵部尚书唐铎认为,“若将广东之盐运至广西召商中纳,可给军食”。这里的广东指的是广东布政司,“广东之盐”包括广东和海北的盐,即将两广盐先运到广西,再召商开中。开中商人支盐的地点也发生调整,据称“令广东布政司运盐至梧州,命广西官员于梧州接运,至桂林召商中纳”。也就是说,盐商开中支盐地点由原来的商人亲赴盐场盐仓支盐调整为在桂林府设立盐仓,储盐给商。从广东到梧州的这一段食盐的运送由广东布政司负责,再由广西官员接运至桂林盐仓,然后“每引纳米三石,令于湖南卖之”。随后,朝廷又作出调整,确定二提举司运赴桂林“以给商人之入粟者”的盐斤总数为85万余引,并将纳米数“减其半”。

以上变化主要在于调整了开中商人支盐的地点,而其原因在于商人不愿开中支盐路途遥远的海北盐。据户部尚书郁新称,“海北之盐往者召商人于桂林入米二石、钞三贯,给盐一引”,“其时米贱盐贵,商人利之,故中盐者多;比来米贵盐贱,虽累榜招之不至”。开中法之下,商人开中取得盐引后,需要自行到盐场盐仓支盐后再行运销。当米贵盐贱的时候,商人考虑到支盐的路途遥远,可能就会不愿再进行开中,所以朝廷才推出改变盐商支盐地点的做法。为了吸引盐商开中,中盐则例也不断进行修改。如因商人“避远就近”而不愿至的广西南丹卫,经过多次讨论后,则例最终从“每引纳米二石”降到“每引五斗”,并允许商人“于顺便仓所支盐”。

洪武二十九年(1396)二月,朝廷又增加了梧州府作为盐商支盐地点,即“于广西布政使司及梧州府各收一半,召商中买”,并划定了新的“行盐地方”,即“梧州盐于田州、龙州、柳州、南宁、浔州、庆远、思恩、太平鬻卖;广西(桂林)盐于长沙、宝庆、衡州、永州、全州、道州、桂林鬻卖”。

但所定的85万余引全由广东布政司或广西官员官运,需要耗费巨大的财力,并不能很快实现。到洪武三十年(1397),运送梧州的盐斤仍然大量缺额。朝廷因此又作出新的调整,即照例“将两盐课司所出盐货以大船运至广东布政使司,以小船运至梧州府,广西官司又自梧州接运至广西布政使司”。但不同的是,总数85.85万引的盐被分作三个地方收贮。广州的广东布政使司收贮30.85万引,梧州府贮25万引,桂林的广西布政使司收贮30万引。即在前述梧州、桂林之外,又增加广州府作为盐商支盐地点,“召募商人于广西乏粮卫所照例纳米,自赴广东支盐”,于“江西南安、赣州、吉安、临江四府发卖”。这样一来,85余万引的开中盐,就分别设立桂林、梧州、广州三个支盐点,并规定了不同支盐点的食盐行销地方,包括广西、湖南和江西等地。开中盐斤的运销,并不完全遵照明初划定的行盐地方。广东盐在这次开中时被允许进入海北盐的行盐地方。朝廷实际上通过对支盐地方的调整来保障开中法的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每一次开中的做法都只是一次临时措施,并不意味着就形成定制。开中只有当边饷匮乏,或在短时间内要筹集大量粮草时,才会经有关管粮官申请,由户部奏请朝廷批准后实行。也就是说,上述的85万余引的开中,桂林等盐仓的设置,以及行盐地方的划定都只是一时之举。开中结束之后,势必又回归常态,并等待下一次开中进行重新设定。

永乐四年(1406)八月,据广东右布政使徐奇称,“所属盐课提举司积盐已多”,“今大军征安南”,“宜令官民之家,往太平等府中纳盐粮,每引米五斗,不拘次于广东、海北二处关支”。这表明前述洪武二十九年(1396)确立的桂林盐仓支盐的做法等已经不复存在。其次,开中一般多由管粮官提出,而此次开中的缘由多半是因为盐场积盐过多,布政使想通过开中来促销盐场盐斤。再者,更重要的是,此次开中提出了盐商支盐不区分广东、海北盐的做法,似乎此次开中盐商有了选择支盐地点的权利。

以上所讨论的几次开中,有一个共同的趋势就是广东盐不时通过开中进入海北盐的行销区。一方面,随着元末以来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开发、经济发展和人口繁衍等因素,促进了广东盐课司尤其以珠三角盐场为主地区的盐业生产迅速发展。另一方面,分布在珠江口的东西两岸的珠三角盐场,所产盐斤沿江而上很容易到达广西、湖南、江西等盐斤易销和收益较大的地区。而海北提举司的大部分盐场食盐,需经海路运送至广州,再沿西江而上转入销售区,路途远且多费周折。

海北盐在华南盐业市场上逐渐失去竞争优势的情况,我们还可以通过当时的开中情况得到更多的了解。表2是《明实录》中所见广东和海北二提举司的几次开中的盐额情况。单从数据上看,二者并没有相差很大,但若是我们考虑表3所反映的每引纳粮额,就可以发现,二提举司的每引纳粮数从洪武、永乐的基本相同,到天顺、成化年间逐渐拉大差距。纳粮额的确定据说是“量其彼处米价贵贱及道路远近险易,明白定夺则例”。随着海北盐逐渐失去市场优势,朝廷只能以降低纳粮额来吸引商人开中。这也说明,虽然朝廷从行政上并未改变原定的二提举司的盐额比例,但纳粮额却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市场的倾向性。

表2 广东、海北二提举司开中盐额情况 (单位:引 )

表3 广东、海北二提举司开中盐每引纳粮数

注:此处的“仓”为粮仓。

我们并不能完全了解明初两广盐商开中在仓纳粮换引环节是如何进行的,但已有的史料表明,主要区别在于每引所纳粮数的不同。开中法对于商人开中时换取何地盐引似乎并没有严格的规定,区别只在于不同盐引的纳粮额不同,商人在选择开中何地盐引上有自主权。所以朝廷更多地通过调整纳粮额来维持市场均衡。天顺四年(1460),户部于广西柳州等府召商中盐纳米时,先是不同地区的仓纳粮额是不同的,再是同一粮仓中,产地不同的盐的纳粮额也是不同的。如柳州府粮仓的规定是:“广东盐三万引,每引米三斗,共该米九千石;海北盐二万引,每引米二斗七升,共该米五千四百石;福建盐六万引,每引米二斗五升,共该米一万五千石。”又庆远府粮仓规定:“广东盐三万引,每引米二斗五升,共该米七千五百石;海北盐二万引,每引米二斗二升,共该米四千四百石;福建盐六万引,每引米二斗,共该米一万二千石。”

在这种情况下,商人会优先选择行销利润较高地方的盐引,失去市场优势的海北盐则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出现运销危机。海北的琼州府就是受到这种影响最大的地区之一。正统六年(1441),广东按察司佥事彭琉以海北琼州府“所属新安等盐场,自永乐至今积盐甚多,无商中贩”,请准“令彼灶丁暂停煎办”,并以琼州府卫所储备粮饷的重要性为由,将原来的召商开中纳粮奏改为“听本处军民每盐一引于所属州县仓纳米五斗,以近就近支作户口食盐”。但似乎效果也并不好。第二年,时任琼州知府的程莹给出了直接让盐场灶户的盐课折米的办法。程莹奏准了盐场“每盐一引折米一石”,“在本府上仓”。自此,琼州盐场不再供应开中商人。

种种迹象表明,洪武初年继承的前朝盐业布局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但是由于户口食盐的推行,既定的布局并没有被整体调整。而这并不意味着盐政就不对市场做出反应。开中法本身就是一种嵌入市场机制的制度。作为临时政策的开中法,在朝廷的操控下,通过一些行政手段的调节,如桂林等盐仓的设置,对开中则例的调整等等,暂时实现盐场与销区的市场均衡。也正是这种市场均衡,保证了开中法在明初尚能相对有效地运作。

二、明中叶的余盐抽银与海北盐的市场流失

明正统朝以后,虽然两广地区的开中法还在继续,但随着地方动乱频发,通过开中法所提供的粮饷已经不足以支撑地方的军饷开销。在如何增加地方军饷的问题上,开中以外的盐饷成为了地方增加军饷的重要手段。

明中叶两广的盐法改革与当时的地方动乱密切相关。景泰年间,广西大藤峡地区发生瑶乱给了地方军政调整盐业布局的机遇。镇压地方动乱、维持动乱后的地方秩序,需要大量的军费开销,而这需要地方政府自行筹措。天顺二年(1458),巡抚两广的叶盛,发现了广东盐有越境“北过南雄、梅岭,西过梧州发卖”这种有悖明初盐法制度的情况。据称:“近日事发奸贪暴横军民丘瑜、李逵等,每盐一引索银四分,公然卖放越过南安地方。”南安等府为两淮运司行盐地,而“广西梧州府以西地方例该海北盐课司行盐”,可见广东盐在私下已经打破了官定的盐业格局。叶盛也明白其中的原因在于既定盐业制度的不合理,当时“广东盐课司止于本境行盐,而客商中到引盐堆积数多,难以发卖,动经岁月,亏费财本”。为了解决军饷问题,对两广盐业市场状况有所了解的叶盛于是提出:

令(广东)见在支盐客商人等,今后支出官盐,有愿装往江西南安、赣州并广西梧州等府地方发卖者,先将盐数备开状赴布政司报名,每盐一引定于沿河缺粮仓分纳米若干,取获实收至日,布政司给与印信文凭付照,听其过境发卖。

也就是说,将原本偷偷越境进入淮盐和海北盐行销区的私盐市场放开,以在官府纳米的形式,将之转化为军饷。由此,洪武以来所确立的“境”也开始彻底被打破。叶盛尝到顺应私盐市场以充裕军饷所带来的好处,紧接着便联手户部郎中陈俊,将跨境卖盐制度化。天顺五年(1461),叶盛以“海北地方连年不宁,江西南、赣二府去淮泄远”为由,要求继续执行广东盐纳米跨境销售的政策,据称:

会同户部郎中陈俊议得,梧州以西地方又系海北盐课司行盐,南雄以北江西南安等府系两淮行盐,今海北地方连年不宁,江西南、赣二府去淮窎远,溪河滩险,盐商少到,军民食盐全仰给于广东。合暂令广东见支官盐客商,有愿装往梧州等府发卖者,每引定于梧州府仓加纳米二斗,装往江西南、赣二府发卖者,每引于南雄府仓加纳米一斗,以助军饷。候地方宁妥,军饷足用之日,照旧施行。

这则材料首先描述了当时两广盐业市场所发生的变化:梧州以西的海北行盐地方和南雄以北淮盐行盐地方,因为盐场的原因(距离远或者地方动荡),商人很少愿意开中这些地区的盐引,当地军民食用的实际上都是来自于广东的私盐。鉴于既有的市场驱动因素,叶盛进而奏请广东开中盐商所支取的官盐,可以在另外加纳米之后,合法进入梧州以西、南雄以北等地销售。广东盐加纳米而后出境销售,这种适应新的市场格局的行为终于在“以助军饷”的名义下得到合法化。该政策虽有“候地方宁妥,军饷足用之日,照旧施行”的规定,但事实上长期并未改变。

到成化初,都御史韩雍又在两广各地奏设了抽盐厂,进一步发展了叶盛等的政策。据《明武宗实录》记载:“成化初,都御史韩雍于肇庆、梧州、清远、南雄,立抽盐厂,又于惠、潮、东莞、广州、新会、顺德,盐船经过之处,设法查盘,每官盐一引抽银五分,许带余盐四引,每引抽银一钱,名为便宜盐利银,以备军饷。”余盐指的是盐场灶户在正课以外生产的食盐,最初是由官府进行收购,用以补充官盐。但据余永哲指出,天顺、成化年间,“明政府因财力有限,无法再收买余盐”,导致私盐盛行。官府虽然“知商贩私盐数多”,但认为“势难尽革,法难尽行”。当时官员提到的私盐常常就是余盐。韩雍的改革更重要在于将余盐贸易合法化,让其“每引纳银一钱”作为军饷之用,将最初的纳米改为纳银,据说是“见得收积米多”。弘治二年(1489),都御史秦纮又奏准将盐商许带余盐四引增加到六引,“仍照前例抽收”。此外,他还提出“此外又有余盐,准令自首,每引纳银二钱”。通过多纳银两的方式,对六引以外的余盐也以“自首”盐斤的名义得以运销。这意味着地方盐政对余盐已经极为宽松,商人只要愿意纳银便无私盐之忧。此后“相沿行之三四十年,商贾通融,府库充实,地方逐年用兵、剿贼、买粮、赏功等项,甚为有赖”。

从纳米跨境销售到抽盐厂的设立,再到正引许带余引乃至自首盐斤的宽松政策,均是由于地方政府为筹措军饷而借用市场所推动的盐法改革。这一系列改革的初衷,在于充分利用盐业流通市场,但并未涉及对盐场生产和产量的干预。换句话说,这一系列改革中,对盐的产地来源并不做限定,政策上只是允许广东盐的市场开拓,海北盐也完全可以合法通过市场进入广西、湖南等地。然而,由于如前文提到的海北盐的主要运输路线需要经涉海洋,经广州而后进入西江,所需成本和风险较高,难与广东盐进行竞争。在余盐开禁的政策下,海北盐场最终走向衰落。这进一步说明余盐抽银的改革不过是顺应了市场流动的方向。

韩雍的盐政改革还不止于余盐抽银。据嘉靖《广东通志初稿》称:“各省(盐)皆属户部召商输边,而广东盐不在官,听民自卖买,两抽其奇赢以为军饷。”所谓的“两抽”,其一为余盐抽银,另一“抽”则是成化八年(1472)韩雍提出的,商人贩运场盐“令每熟盐万斤输官价一两,生盐减十之一,为军饷,至广城外批验所前盘验,如数方听交易”,并称这笔收入“听军门应用”。

这一政策和当时商人下场支盐的变化有关,而其结果则促成水客的形成。据称景泰、天顺年间,广东商人“于边上纳银”后,直接在户部中盐取得“商引”,可以“赍引下场关支本色”。在利益的驱动下,部分商人开始买运余盐与开中商人进行交易。在盐场灶户方面,则可能偷偷将原本应交给朝廷、换取少量工本费的正盐,转化成价格较高的余盐,私下卖于这些商人。盐场场课“无征”的大量增加便是最好的反映。“无征”据称是因灶户逃亡而留下的无人缴纳的场课。到正德朝,广东盐场的无征灶丁达到28 403丁,盐课28 403引。韩雍注意到这其中的利益,于是展开了前述对贩运场盐的抽银政策。这些盐场贩运余盐的商人在后来的文献中被称为“水客”。

弘治四年(1491)两广盐场适时推行场课折银,也不再区分正余盐,“其盐听灶户自卖”。商人与灶户之间可以直接建立交易,而盐场只负责征收场课银。水客成为了从盐场运盐到广州转售开中商人的中间商。当然,水客和开中商人之间未必就有明确的人身限定。但是水客作为地方贩运场盐抽饷的对象却是自此确立,政府也由此多了一笔收入。

水客买盐可以随其“告往”各场,即水客贩运的场盐可以自主选择海北或是广东盐,由此因交通不便等导致运输成本较高的海北盐在水客的选择中进一步失去市场。这一时期海北盐场的状况也证实了这一推断。弘治年间,海北15场登记的产量除掉折色部分,只有本色盐13 380多引,比表1洪武二年(1369)的数据减少了一半多。万历《儋州志》描述兰馨盐场情形称:“岁征盐课四百,皆据册报之丁认米,即据分认之米榷课,于中有煎煮而纳课者,有耕耘而纳课者,有挑担而纳课者。”盐场的维持只在于交纳有限的课额,而交纳方式也形式多样,并非需要煎煮盐斤。到万历二十五年(1597),鉴于海北提举司衙门“吏目闭门静坐”,“止职管饷银一百七八十两”,经两广总督陈大科奏准,将海北提举司裁撤,盐务归入地方州县。事实上,海北盐政的衰落并不完全等于盐业生产的衰落,可能更多的是反映其在两广盐税中所占比重的减少,而盐政手段最终影响了盐场的命运。

天顺以后地方政府的余盐抽银改革,从根本上看是地方官府采取顺应市场流动的结果。地方政府从满足地方军饷开销的角度出发所进行的调整,目的在于从盐的流通中增加军饷。针对盐场余盐的出现和对余盐的政策改变,最终导向更符合市场流动变化的制度改革。这一系列改革也使得地方盐税在开中法之外的部分也实现了折银。这一时期最大变化在于盐业市场的开放性,以及商人对食盐贩运有了更大的自主权。市场的选择,让海北盐暂时退出了历史舞台。

三、晚明潮桥榷饷的发展与两广盐场的此消彼长

正德年间,明朝廷深入地方盐政并进行调整,影响着之后盐政的走向。在广东,最重要的改变之一是朝廷将前述作为地方军饷开支的抽银盐饷解京,这迫使地方政府不得不另寻财源。晚明在两广地方盐税收入中占重要地位的潮桥榷饷(以下简称为“桥饷”)便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逐渐发展起来的。“桥饷”即官府在潮州府城外、韩江上的广济桥(即潮桥)处设置抽税厂,对过往的盐船抽收饷银。

潮州广济桥

桥饷似乎开始于天顺年间,潮州府海阳县人杨琠在《请留公项筑堤疏》中提到,“郡城广济桥自天顺年间郡县榷取盐税,每岁解制府以助军饷”。而《明世宗实录》也载:“因两广用兵,都御史叶盛等建议设立盐厂,广西则于梧州,许行湖广衡、永二府,广东则于潮州、南雄,许行江西南、赣二府,嗣复增袁、吉、临三府。”叶盛等所议设的抽盐厂中包括潮州府,而设厂位置极有可能就是广济桥。但天顺至成化年间,桥饷只有三四百两,收入长期维持在较低水平,弘治特别是正德朝以后才大量增加。

正德年间桥饷的增加,背后似乎蕴含着盐业市场的变化,即通过广济桥的桥盐数量较之前有较大的增加。而市场的变化又与正德以后两广盐法变革有着密切的关联。正德初年,朝廷对财富的需求而引发一系列财政改革。在两广,留存地方军饷的余盐抽银等被要求解运户部,而且“自首”余盐政策也被取消。两广军门军饷来源受到冲击,正德初主政两广的陈金对此感叹称:“自正德二年查盘起解之后,库藏遂无余积,凡一举动辄就告乏”,“近日(商)人不争附,较之往年军饷渐减”。如何重新开拓饷源成为地方主政者的首要大事。正德六年(1511),陈金就趁江西南部发生寇乱的机遇,奏准在赣州设官场抽分,允许广盐到袁州、临江、吉安等三府发卖,以助军饷。但这一努力并未给两广带来更多饷源。赣州抽盐厂设立后,广盐入南、赣,于南雄抽分,利归广东;由南、赣入吉、临,在赣州抽分,利作南赣军饷。江西吉安等府的盐税抽分收入已经和两广地方政府没有关系。广盐的另一条重要运销路线,广西食盐也在隆万年间确立由民商贸易改为广西官运。官运的食盐除供广西一省外,还将湖南桂阳州等地纳入销盐区,而“将广东韶、连前项行盐津路悉皆禁绝”。邻省政府的行政干预,冲击了珠江航道的盐业贸易,据说当时造成广东沿海“载盐之船千艘,若无用而停泊于内河;驾船之夫数万人,皆无靠而流离于外海”。

潮桥大河销盐区域图(民国《谈盐丛报》)

除了上述食盐运销路线之外,两广盐区还有一条经韩江而上,进入福建汀州和江西的路线,所征收的亦即桥饷。在正德及之后的盐政调整中,唯有桥饷的政策比较特殊。两广大部分地区的行盐均采用“纳堂”制度,即销盐商人除了在运司“上纳”官引的引价银一钱、纸价银三厘外,还要“在于行盐地方府县上纳”余盐银,这称之为“纳堂”。余盐银是每官盐一引可带余盐六引的引价,该收入“使其径解军门”,然后以其八成解户部。而桥饷与之不同,行盐中使用“号票”作为桥商销盐的凭证,并没有被纳入纳堂体系之内。据称是因“潮州府盐去省路远,免其赴广东提举司报纳”,“每年盐法道于该司库引目拆出一万道,并印给号票,俱发该府转发广济桥厂委官收候,用尽再发”。

桥盐在潮州府运销使用的“号票”也称“军门大票”,“增减无常,专备军饷”。军门号票的意义,我们还可以从万历户部主事鹿善继的评论中得到更多的了解。鹿善继指责两广使用号票是“以外臣而更祖制”,而且导致“利必瓜分”,即号票瓜分了户部引目的税入,并认为地方“该司繁称多说,极口苦辩”,是“不肯佐太仓一筹”。明末清初的彭釪也在《粤东盐政议》讨论到汀盐(即桥盐)与南盐的区别,称:“潮盐入汀,地邻赣、吉,于是潮人觊江右之利,而与雄商争衡于岭北,夫汀盐行则南盐阻,南盐阻则税盐亏,此万万宜塞者也。”彭釪强烈反对疏通汀盐盐路,因为南盐是税盐,关系国家财政,疏通汀盐将影响南盐运销,进而影响朝廷税收。也就是说,与前述正德的“纳堂”盐饷解京政策不同,桥饷存在很大的地方灵活性和操作空间。

彭釪《粤东盐政议》

据载,桥饷大幅度增加发生在正德八年(1513)。潮州人杨琠称,弘治以来桥饷只是增加到一千两,而今“每岁解三千两”。该年,恰逢潮州府筑堤缺乏资金,杨琠遂上疏请求桥饷仍照弘治间事例,“每年解一千两以助军饷,留二千两以买荒石”,“约计三年可以敷用,石备仍照常额起解”。杨琠的请求最终得到朝廷的批准。这种存留盐利抵用地方开销的做法,迅速被当时的潮州知府谈伦活学活用。潮州府南澳等地因为海岛居民迁徙,“遂虚其地,粮因空悬”,徒累地方,谈伦借机奏请“每岁以广济桥抽收盐利银两代(纳)虚粮”。桥饷由此又“增至四千两”。

嘉靖前后,桥饷更是呈现成倍的增加。嘉靖二十四年(1545)任潮州知府的郭春震在《榷盐小论》提到桥饷“嘉靖十五年以前又增至八千两”,又说“今一万六千两”。而这一时期正是珠江水系盐路盐税收入大量丧失的时期。为了进一步掌控桥饷,广济桥的设官也受到两广地方政府的重视。广济桥厂最初只由潮州府掌印官代管,到“嘉靖十六年以后,奉抚按檄,委府佐贰官一员,或以别府佐贰,两季终乃得代”。桥饷收入主要是解送军门应用,用于填补两广在珠江航道所流失的税入。

广济桥掣配盐图(《两广盐法志》)

各地税收政策的改变也影响着两广盐业的生产格局。在这个过程中,珠江口三角洲盐场逐渐衰落,而粤东盐场则由此兴盛。明中叶以后,随着海洋环境和制盐技术从煎到晒的改革,粤东的招收、东界等盐场,在生产方式和生产规模上已经逐渐超过宋代以来一直作为广东产盐中心的珠江三角洲盐场。在自然环境方面,珠三角地区由于沙田开发等因素导致了近海咸淡水交界线的向外推移,影响了盐场的生产活动;在制盐技术上,近海海水变淡严重影响了盐场的生产技术、生产成本和生产规模。传统制盐技术有煎盐法和晒盐法两种,所产相应称为熟盐和生盐。与潮州盐场毗邻的福建地区的很多盐场,至迟到元代就出现晒盐法,明代中叶已经十分普及。明代的潮州盐场可能也受其影响,主要采用晒盐法。与珠三角地区的煎盐法相比,晒盐不但免去柴薪的成本开销,而且还不用受到海水含盐度和制盐工具的限制,成本低而产量高,相较煎盐更具有市场竞争力。

不过,正德以前,煎盐场尚能对晒盐场保持一定的竞争力。一方面,天顺余盐抽银改革后,食盐允许灶户自卖,余盐的丰厚利润吸引大量劳动力投入在生产中,附近民户、疍户“皆求投入盐司”。而且盐场灶户通过制造“逃户”的办法,隐瞒大量正额场课,由此减少上交的课额,并偷偷转为余盐出售,以此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珠江的支流东江、西江和北江上游,长期是广东盐最有利的销售地。珠三角盐场正是利用了这一水路交通优势,在明中期依然对晒盐场保持市场竞争优势。

但是,正德初广东盐法的改革者、来自朝廷的盐政官员解冕认为,盐政问题还出在盐场的“逃亡灶丁”所导致的场课“无征”上。于是从正德,历经嘉隆几朝,他和继任者不断在盐场进行灶户人丁田产清查造册,追补无征场课。结果在运销环节导致商人“无利则散”,在盐场,早先投入盐司的民户、疍户也“仍旧逃归本籍”。追补无征的做法让受到海水含盐度的限制、只能采用煎盐法的珠三角盐场,过去用逃税方式争取来的市场优势受到严重打击。随着煎盐场的衰落,潮州等地的晒盐场则迅速得到发展,填补盐斤的空缺。

正德年间朝廷对两广盐政的干预,使粤东晒盐场获得了更多的市场份额。嘉靖《广东通志初稿》统计嘉靖时潮州府招收等三场的盐场课引数达到26 049余引,占广东盐课司总额的29.3%。当时广东盐中,广州府的熟盐总量约为45 951余引,而潮州、惠州二府的生盐总量约为42 788余引,比海北盐的26 328余引还多。虽然这并不能代表潮州盐场的实际产量,但至少可以反映潮州盐场在当时税收中地位的变化。从商人的角度,他们也更乐意于采买价格低廉的生盐。

惠州盐场晒盐田

最初,晒盐场的盐有一部分通过珠江水系分流进入南雄等地,郭子章在《开盐路议》即称“南盐、汀盐皆系潮产”。但是随着桥饷制度逐渐受到重视,经过潮桥进入福建、江西的路线更显重要。桥盐在汀州府等地的市场扩张,是粤东晒盐场的发展和地方桥饷制度发展的合力推动。当广盐在江西南部五府与淮盐你来我往的争夺酣战中,桥盐却从福建汀州府一线悄然进入江西市场。福建汀州府从宋代就开始改食潮盐,主要的运销路线是经韩江而上,入汀江,散卖于沿岸。《宁都直隶州志》认为,“自潮盐入汀,地邻于赣,潮商与雄商遂争衡于岭北矣”。正德年间,“南赣军门缺乏军需,题准潮盐许行袁、临、吉三府”,“南盐从雄州度庾岭,汀盐从古城度瑞金,并至赣州货卖”。桥盐(即潮盐、汀盐)以其成本低廉的优势在江西五府迅速开拓市场。桥盐的市场开拓引起了南盐商人的不安,双方争执之下,官府开始对其“各定地方”,据称“经奉有南赣军门刊刻榜示,大庾、南康、上犹、崇义、信丰、龙南、安远、定南等县,俱食南盐,赣县、瑞金、石城、兴国、雩都、会昌等县,俱食汀盐,永为遵守”。这种划界并不能限定桥盐的跨界运销。明中叶以后,随着汀江流域的发展,汀江与韩江的米盐互易日渐增多。据《长汀县志》载:“汀运潮盐,以给民食,余则发卖江贩裕如也。惟米食仰给于江右之赣、宁,而杭、永及潮又往往资贩籴于郡,稍留滞乏继,市价踊腾。”逐渐完善的汀江贸易网络成为推动桥盐市场扩张的重要契机。

地方官府也是桥盐市场扩张的积极助推者。最显著的例子如郭子章的增盐甲补京银。万历十四年(1586),时任潮州知府的郭子章为了应对广东布政司催缴的潮州府所欠万历元年至九年的盐钞银,替盐商上疏《开盐路议》,为“赣南阻塞汀盐不许入赣”叫苦,请求打开桥盐“由汀抵赣,会南盐,并行以及吉安”的盐路。而桥商则“情愿”在原有七甲之外增加一甲,“每年照例纳饷银二千六百余两,以补各县原欠京银之数”。郭子章一方面借助桥商来应对地方的税收负担,同时又极力帮助桥商争取江西南部市场。我们可以想见,桥饷从正德到万历的增额过程,可能存在不少类似郭子章这样的事情。

江西当地官府的反应则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桥盐的市场扩张状况。《宁都直隶州志》声称当地“以雄盐为正,以潮盐为私”,但事实上“邑人负米至汀易盐而回,路近而价贱”。嘉靖三十七年(1558),南赣巡抚马森请准在峡江县“建桥设关”,防止桥盐流入袁州等府。万历三十九年(1611),“因汀盐充斥,饷额不足”,“南赣都御史牛批准道府详议,于瑞、石、会、安四县征税,肩挑汀盐,瑞金则于焦坊、湖陂、瑞林三处委官征收”,以补所缺盐税银。

万历时期,桥饷的税额达到了顶峰。顺治《潮州府志》称桥饷“历嘉隆间,又增至一万八千二百八十八两九钱,万历十三年又添增闰月饷五百八两”。万历十四年(1586),“广济桥盐商”又于“递年共纳饷银一万八千余两”外,每年增加“饷银二千六百余两”。万历十六年(1588),又增“埠头菜盐饷银一千两”,“通计共饷银二万二千三百九十六两九钱”。到万历四十一年(1613),时任户部山东司主事鹿善继称广济桥的税入总计约23 507两,占到广东盐饷收入的近3成。

粤东盐业的兴盛滥觞于晒盐法的推广,发迹于正德以后潮桥榷饷的发展,而成型于嘉万时期。桥盐的市场扩张,就是在以上过程中,基于当时潮桥榷饷的特殊政策,从潮州地方官不断利用桥饷解决地方开支问题,到两广军门的介入、以桥饷充裕军饷,而逐渐形成收入不菲的饷额。并在江西南部的淮盐与广盐争夺拉锯的市场机遇中,地方官商不断合力干预市场以达成双赢的结果。由此,桥盐的崛起不单单是粤东盐场发展的结果,更重要的是盐政的地方运作过程逐渐改变了两广盐业布局。以桥盐为中心的粤东盐场一跃成为华南盐场的中心,珠三角盐场则逐渐衰退并在清代乾隆年间几乎全部裁撤。

结 语

明清时期,盐是国家控制下的用于流通交易的重要物资,盐政则是针对食盐流通而制定的政策,目的在于从流通中获取大量盐税。因此盐政本身就是在不断参与市场流通中进行运作和调适的。本文通过对两广盐业布局重构过程的几个重要切面的讨论,充分表明地方盐税收入实际上与市场的状况密切相关,市场的流动与以盐税为命脉的地方盐政之间是一个不断互动的过程。在贡赋经济体制下,明代盐政的地方运作是地方政府不断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盐利最大获益的过程。

明初,朝廷从行政上将两广盐业产地划分为广东盐和海北盐,并同时划定各自的销售市场。但是市场流动从一开始就促使地方盐政参与到销售市场的调节。明初洪武年间及之后几朝的开中,实质是地方政府不断对既定的盐业格局进行干预和补充,开中法实际是重要的调节手段。天顺以后,两广地方政府出于军饷需求考虑的余盐抽银政策的推行,接受市场的既定改变,广东盐由此通过盐政干预得到合法化且大量地进入海北盐的供销地。海北盐的市场流失缘于高额的运销成本,以及明初不合理的市场划分。广东盐在天顺盐政改革的“保驾护航”下占领了海北盐的市场,最终导致海北提举司在万历年间退出历史舞台。地方政府行政干预的出发点,是为了解决地方开销,认识到顺应市场流动可以从盐的流通中增加更多的收入。

晚明两广盐业布局的再调整,也遵循同样的逻辑。正德以后随着余盐抽银收入的大部分被朝廷要求解京,余盐政策被要求严格执行,加之广西境内食盐实行官运、排斥盐商,江西的盐业市场利润又先后被江西和两淮夺回,两广地方政府的军饷大受影响,珠江水运线上的食盐运销也逐渐低落。同时,正德以后,在地方官商合力下,通过粤东水系流通、市场份额不断增加的桥盐,逐渐成为军门盐饷的重要来源之一。这除了粤东盐场在海洋环境、盐业技术革新以及新水路运销上的便利外,我们还要格外注意的是,桥盐在福建汀州和江西南部市场的扩张,是伴随着桥饷在地方政府的财政需求中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而发展的。地方官商之间的利益诉求,推动他们合力干预市场以增加桥盐输出。桥饷的发展最终促使两广在潮州广济桥正式专设府佐贰官进行管理,使其成为两广地区另一重要的盐业中心。通过行政干预与市场的互动,两广盐业在晚明时期完成了一次新的布局重构。新的市场格局也使得珠三角盐场的市场竞争力持续下降,粤东盐场一跃成为两广产盐的新中心。

明初的开中法运作、天顺成化间的余盐抽银和正德以后的潮桥榷饷,所反映的正是传统时期市场在作为贡赋体制一环的盐政运作中的重要意义。不同时期,盐政与市场机制的结合方式有所不同,由此也形成了不同的盐业布局的重构方式。从以上的讨论可以发现,一方面,盐政运作通过直接或间接参与到市场流动以达到完纳赋税的目的,随着市场变迁随时审度和调整。另一方面,市场机制下的套利空间常常又会被地方官商灵活运用,形成影响盐法运作的行政干预,尤其是明中叶以降督抚体系的逐渐形成,盐利作为军门开支的重要来源,使得行政干预最终让盐法愈趋近于市场机制。

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初审: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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