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被拆迁人与征收机关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意味着双方就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达成了合意。基于“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原则,征收机关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可进行拆除房屋。根据我国征收拆迁审判实践,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很难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案件编号】 (2016)最高法行申2385号
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提醒各位朋友们: 在征收拆迁中,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定要慎重。如若对补偿安置有异议或其他想法的,千万不要抱着先签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再主张增加补偿或其他权利的想法。此外,如若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了被拆迁人不得上访、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有可能视为被拆迁人对上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主动放弃,进而可能导致被拆迁因缺少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和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不能再上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但也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处理:1.对于责令停止生产时尚拥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手续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并对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依法给予补偿;2.对于责令停止生产时已经不具有合法生产经营手续的,则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取缔;3.在关闭过程中,需要强制拆除违法设施的,则应当依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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