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隋朝创立科举制度之后,科举制便是封建社会所能采用的最为公平的选拔制度了。政府通过一系列的考试选拔人才,为出身并不富贵的中下层百姓提供了进入统治阶层的机会,不仅仅古代的中国实行科举制,连受中国文化影响的朝鲜、日本、越南等周边国家也曾使用该制度选拔官吏。
虽然考试本身是相对比较公平的,但是为了能够顺利考试过关,不乏有人使用各种各样的作弊手段试图蒙混过关的。
从最简单的夹带“小抄”到想方设法贿赂监考官员,再到请人代考充当“枪手”。作弊严重影响了考试的公平性,侵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因此科考作弊也是历代政府严厉的打击的对象。历朝历代也用了多种方法防止考生作弊,特别是对于其中的冒名顶替行为,政府都做出了严谨的预防措施和惩罚措施。
科考的考察制度随着作弊手段的多样化而不断完善
1.冒名顶替主要分为冒名或冒籍
科举制度虽然创立于隋代,但由于隋朝两世而终,因此科举制实际在唐宋两代得到发展。到了元代科举制从元灭金之后被中止了八十年,元仁宗虽然恢复了科举制,但是元代的科举制对于民族的不平等是显而易见的。
明清两代在形式上沿袭了唐宋时期的科举制度,但在考试内容上使用了八股文的形式,在内容上和结构上极大地限制了考生的发挥。明清时期的科举制度是消极、僵硬的,众多弊病之下的科举选才制度远远不如唐宋时期。
冒名代考是古代常见的作弊方式,一般是请人代考或者场外传答案。请人代考相当于现在考场的“枪手”,枪手在古代被称为“捉刀”。古代并没有相片等精确识别人的技术,因此请人代考也就成为作弊考生的首要选择了。
由场外人答好题再送入考场内考生手中。这需要买通巡考的官差或者兵役,难度比较大。《钦定大清会典事例》中记载了这种方法,巡考兵役通过夹带、抛掷、传递等方法把考题交给考场外的枪手,枪手答题后再想方设法交给考场内的考生。
冒籍也很常见,考生为了减少竞争力,利用各种途径把户籍向贫困地区、科举关照地区迁移,以便更容易地通过考试。唐代的考生在最初的常举考试之后,还需要参加吏部的考试,在吏部考试一环,考察的标准之一便是考生的出身和资历。
一些考生就在出身、资历上造假,特别是在安史之乱后,大量的户籍档案丢失,冒名作弊更加猖狂,《通典》中记载:“入试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此又弊之尤也。”
2.古代防冒名作弊手段越来越完善
各代为了防止考生冒名顶替也是费尽周折,比如最基本的便是复试,在清朝就有多次皇帝要求复试的诏令。复试也是清代科举制度中的重要一项内容,《大清会典事例》中的一卷就是专门的复试制度。清代的乡试复试从顺治年间就出现了,会试复试则始于康熙时期。
顺治年间,顺天府和江南地区的乡试被发现有贿赂购买试卷的现象,皇帝下令这两个地区考中的举人全部进京复试。在康熙年间也曾因为考试作弊而进行复试,不过虽然顺治、康熙等几任皇帝都举行过复试,但是正式的复试制度于道光时期才成为定制。会试的复试制度则早一些,制定于嘉庆时期。
在复试成为定制之前,一般只在科试有舞弊行为时才会举行。在考试之前防止冒名的手段多在于对身份的核实上,一种发放是通过“结保”增加身份的可信性。结保也分为考生之间互相担保和廪生担保。
《清史稿》记载:“乡试,先期提学考试精通三场生儒录送,禁滥冒。”考生需要官学的廪膳生提供担保,在县试之后、府试之前,五名同时参加考试的考生互相担保,才能考试,一人作弊,五人成绩全部作废。考试之前点名的时候,不但考生要大声应答,还需要报出“保人”的姓名,保人也要跟着应声答应。
对于冒籍的防范,宋代采用结保和核查户籍两种方式确定考生的籍贯。清代还采用“科举必由学校”的方式,从童生试到乡试、会试、殿试,必须从户籍所在地一级一级地向上考。
《大清会典》中记载,顺治年间更是规定:“如祖父入籍二十年以上,坟墓、田宅俱有的据,方准应试”,这些举措大大提升了冒籍的难度。
科考作弊惩罚严厉,冒名顶替后果严重
1.科举作弊的惩罚措施
对于冒名顶替等科举考试中作弊的行为,最直接的影响就是成绩作废,取消考试资格,已经考中的则取消其名额。唐代的《唐律疏议》中直接规定了对于冒名顶替的处罚:“诸贡举非其人及应贡举而不贡举者,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
中举者非考试本人的,代考者和参与者处以一年徒刑,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但在实际上参与作弊的人惩罚可能会更重,唐高宗时期,一次科举考试的主考官董思恭因为收受考生的贿赂而泄露考题,被唐高宗处以死刑。
宋代重文轻武,对于科举非常重视,不但规定和细化了考试流程,还制定法律严惩考试舞弊案。宋代更是开创了皇帝审讯科举案的先例,虽然宋代对于读书人有很大的优待,但是历代皇帝对于科考舞弊行为,处罚起来远远比普通的刑事案件要严厉。
明清时期的科举内容虽然比之唐宋要僵化的多,但是科举制度已经比较成熟,明代的《科举集成》汇总了唐宋两代的经验,是最早最完善的一部科举考试规则。
相对唐宋时期科考舞弊只判以徒刑的惩罚而言,明清时期对于科举中作弊行为的处罚要更加严重。清朝顺治年间,丁酉舞弊案中的数十名作弊者被处以死刑。如果考生中有一人作弊,互相担保的另外四名考生的成绩也会作废,连同提供担保的廪生都会被剥夺终身科考的资格。
在科举考试中作弊是每个朝代的皇帝和政府都痛恨的行为,因此,封建统治者们对于科考舞弊的处罚毫不手软。甚至常常真正的处罚措施比律法上规定的还要严厉,而且对于出现舞弊事件的主考官也会一并处理,更别提直接参与作弊的考官了,轻则贬官流放,重则处以斩首。
2.科试作弊严重影响参与者声誉和朝廷威信
考试作弊对其本人的名声会有不好的影响。唐代的文学家温庭筠就是历史上有名的“考场大救星”,因为唐代科考会考诗赋一项,对于其他考生穷思极想都难以相出的诗赋。温庭筠信口吟诵或者叉八次手便能作出,因此温庭筠也被称为“温八吟”或者“温八叉”。
累年不中第的温庭筠在考场也常常帮邻座的考生答题,结果他代人捉刀的名气也越来越大。虽然温庭筠才华横溢,但由于其饮酒赌博、结交纨绔、在考场上屡屡帮助邻座,给朝廷一种轻浮、不能“临民”的坏印象,因此连续多年参加科考都未曾考中。
科举考试中作弊会严重损害朝廷的威信力,科举制度本身就是为有才华的读书人提供的平台,它对于参加科举考试的考生是公平的。每当有舞弊行为被发现的时候,都是对于朝廷公信力的一次损害,因此在皇帝在处理大型的作弊事件时,往往用重典。
科举本身能起到促进社会阶层流动的作用,一些中下层平民有机会通过科举考试成为官吏,也有一些官宦的子弟因为不能通过科举考试而逐渐沦为百姓或平民。
作弊或代考事件则会减少科举考试的公正性,特别是一些泄漏考题、请人代考等恶劣的舞弊现象,多是监考官员和有一定财力或者权势的考生之间的勾当。这就有可能大大降低百姓对政府的信赖程度,破坏社会的和谐。
总结:积极并完善的防作弊措施促进科举公平
虽然防止冒名顶替等作弊行为的科考制度随着各朝的发展不断完善,但是由于入朝为官途径的单一性,百姓只能通过科举这一条路才能踏入上层阶级。因此考试舞弊行为无法彻底杜绝,再严厉的核查制度和惩罚制度之下也有人铤而走险。
不过完善的科举制度的确能减少考场作弊行为,清朝前中期,舞弊行为比前朝少了很多,虽然随着清朝晚期朝廷和官员的腐败,作弊现象又多了起来。
但是不可否认,积极地预防科举作弊能够为参加科试的考生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作为封建社会所能采取的最为公平的人才选拔形式,严密的考试流程和制度,为封建政府吸取了大量的人才。
参考资料:
1、《通典》
2、《大清会典事例》
3、《清史稿》
4、《唐律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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