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非法集资”事件频发。一些平台及个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多种手段,吸引广大群众跟进投资。但事实上,这些平台和个人多数并没有相关资质、无正当实体、收益与其承诺的回报不匹配、资金安全无保障,其运作模式违背价值规律,资金运转和高额返利难以长期维系,一旦资金链断裂,参与者将面临严重损失。
要学习科学理财,到合理到正规金融机构理财。同时也要了解认清涉嫌非法资金的情形,练就一双火眼金睛。
认清非法集资真面目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201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2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简称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泛,表现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种: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式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三)当前非法集资活动呈现怎样的形势和特点
当前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从全国来看,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继续处于高位。
二是发案区域广泛,重点地区集中,跨省份案件突出。
三是不断向新的行业、领域蔓延。很多非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公开“代人理财”大肆非法集资;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私募股权投资等融资性机构超范围经营涉嫌非法集资;一些农业专业合作社以入股分红为诱饵吸收农民资金投资异地或放高利贷;网络平台打着“民间借贷”旗号非法集资风险也日见凸显。非法集资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扰乱国家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北京海淀区打非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提醒,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大家要注意不被高息陷阱所诱惑,不参与非法集资,保障自己的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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