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1日12时40分许,车某驾驶冀EC***0小型轿车在泉南大街阳光国际小区南口与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的自行车驾驶人张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张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由以上事故可见,非机动车驾驶人横过道路是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双方当事者承担同等责任。
警方提示,对非机动车需要横过马路时,一定要下车推行,莫要心存侥幸,要知道机动车行驶时存在盲区,会因避让不及时而造成交通事故。也在此提醒机动车驾驶人,经过行横道时要减速慢行,同时注意按喇叭提醒横过马路的非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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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月14日10时20分许,在邢台七里河新南环杨某某驾驶冀EV3*27重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青介村交叉口时,与由南向北驾驶电动车魏某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魏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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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起事故,魏某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杨某某驾驶货运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慢车道通行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事故双方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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